一、案件简介
根据2021年第四季度国家卫片执法图斑下发的违法线索显示,乌海市乌达区某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涉嫌非法占地。2022年7月11日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执法大队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承认非法占地行为属实。乌达大队于2022年8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0年5月,擅自在乌达区东源科技东侧乌尔特沟北侧建设水池,经第三方测绘公司测量实际占地20982.43平方米(合31.47亩)。
一、处理结果
本局认为,通过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和证据材料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构成违法占地事实。
鉴于当事人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发生于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旧)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中关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细化标准第一款“非法占地面积50亩以下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0982.4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政府,并处罚款 104912.15元(拾万肆仟玖佰壹拾贰点壹伍元)。
二、案例评析
(一)定性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建设水池占用土地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确属于非法占地,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该行为的处罚规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无误。
(二)定量分析。上述案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发生于新法生效前(2021年9月1日),因此采用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罚。
本案的处理结果合理,在行政执法办案当中,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