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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以案释法案例——某公司非法使用草原案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24 | 【关闭】

  一、案情介绍 

  2021年9月6日,乌海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乌海市自然资源海南综合服务中心移交线索称,在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公司办公生活设施占用天然牧草地。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9月9日对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通过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政府批复等证据,可以认定该公司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修建办公生活设施占用天然牧草地13.96亩。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天然牧草地13.96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使用草原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同时参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12亩及以上15亩以下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及以上1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9月1日前恢复植被,并处罚款8376元(捌仟叁佰柒拾陆元)。 

  三、案例评析 

  (一)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天然牧草地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从定性上看,该行为确属于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适用草原法关于该行为处罚的规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无误。 

  (二)定量分析。本案中当事人非法使用草原面积为13.96亩,在裁量标准规定的12-15亩范围内,定量合理准确。 

  本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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