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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08-10 | 【关闭】

  问:什么是“用地清单制”? 

  答:针对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问:出台“用地清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推行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自治区工改办和自然资源厅分别印发了《2023 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内工改办〔2023〕9号)、《关于落实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细则》(内自然资发〔2023〕2号)文件,要求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 

  问:推行“用地清单制”的意义有哪些? 

  答:推行“用地清单制”,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同时将“用地清单事项表”一并交付土地受让人,企业可提前了解相关结果,减少企业申报审批事项,便于企业决策、安排工期和投资进度,缩短了项目单位建设周期,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政府服务效能。 

  问:“用地清单制”实施步骤有哪些? 

  答: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所属产业园内“用地清单”的实施,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高新区范围以外“用地清单”的实施,在土地供应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调查、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等工作,形成《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事项表》。首先是发起“用地清单”,牵头单位发起地块“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由牵头单位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其次是提出“用地清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建设控制管理意见和技术要点,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至牵头部门。再次是形成“用地清单”,牵头部门收集、汇总各部门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交于自然资源部门。最后是交付“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随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将“用地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问:保障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建立专人联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用地清单”协调汇总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各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牵头部门对接沟通,有序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二是遇到重大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及时协调解决。 

  

                                     解读人: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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