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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9-06 | 【关闭】

  各分局,自然资源事业发展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市局相关科室,各测绘资质单位: 

  现将《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9月6日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19〕 43号)、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工改办〔2021〕10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服务“全面规范、提质增效、便捷服务、全程网办”,测绘作业“统一标准、加强监管、只测一次、成果共享”。 

  二、适用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自然资源、住建、人防和消防等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时的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规划核实、不动产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等测绘服务,由建设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自主选择一家符合“多测合一”准入条件的测绘机构统一作业,提供各审批部门审批使用。

  “多测合一”业务实行一次委托,可由同一家测绘单位(中介机构)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所需的所有测绘服务,可减少业主单位的委托次数,又能共用部分基础性测绘成果,达到简化办事手续、共享数据资源、缩短测绘时间、节约测绘成本、全面提速增效之目标,实现“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实施范围为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三、工作流程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在信息管理系统注册后,即可办理“多测合一”业务。 

  (一)项目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在线对测绘单位发布多测项目意向,按照完善工程项目的基础信息、设定“接单口令”、选择“测绘事项”、选择本次测绘项目意向面向的测绘单位,完成发布。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可在线向多家测绘单位发布多测项目意向,也可直接选择一家测绘单位。 

  在选择受委托对象时,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关注选择本次测绘项目意向面向的测绘单位,是否具备各专项测绘业务所需的测绘资质类别及可承担的业务规模。相应地,受委托测绘单位更应如实合法接受委托,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测绘业务。 

  (二)项目备案。工程建设项目单位与测绘单位签订合同后,由测绘单位通过“接单口令”,依法在系统内进行项目备案。 

  (三)测绘作业。“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测绘类型的不同专业要求以及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规定,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分别进行测绘,按单项测量要求分别出具专业技术成果,并进行汇总。 

  (四)质量检验。项目委托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内控质量管理,测绘作业单位完成测绘任务后,将成果按照要求的格式上传信息管理系统,在线质检通过后办结项目。 

   

  (五)成果审核。申请人发起成果使用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数据是否可提供,通过即发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通过后发送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数据。 

  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建设工程竣工测量(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测绘成果(地籍测绘)、宗地测绘由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在立项用地规划阶段,将勘测定界测绘、宗地测绘合并。绿地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房产预测绘和消防测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人防工程测量成果由人防部门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收到测绘成果报告后,在1至3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推送给“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逾期不予反馈意见的视为确认同意。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服务机构提出修改意见,不得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反复协调,做到“一趟不用跑”。测绘服务机构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重新提交相关单位审查。 

   

  (六)成果汇交。受委托的测绘单位完成在线质检后提交,数据自动入库。汇交的“多测合一”成果,包括技术方案、成果报告及相应图件、检查记录及质量检查报告等,成果报告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的格式及要求。涉密测绘成果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采取线上汇交成果目录的方式,确保测绘成果安全。“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另行要求业主组织测绘。 

  (七)成果推送。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已和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通过蒙速办的app扫码,或者使用单位注册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后可跳转登录。信息管理系统已和自治区及盟市“工改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多测合一“系统可以根据项目赋码获取工改系统中的项目基本信息。此外“多测合一”系统通过中间库推送工改系统测绘成果数据,数据实时写入到中间库中。“工改系统”读取中间库,及时更新项目信息,实现测绘成果共享。 

  (八)成果查询。申请人登陆信息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数据管理部门审核,确定数据是否可提供,通过即发送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通过后发送数据管理部门,数据管理部门发送短信通知申请人领取数据。审核不通过即驳回申请。测绘成果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非涉密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可通过购物车申请领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线上申请,线下获取资料。 

  (注: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可申请、可直接下载领用。如果测绘成果是本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可直接下载) 

   

  四、备案管理 

  (一)准入条件。拟承接我市“多测合一”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采取自愿备案方式加入信息管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通过提交基本信息、资质材料、测绘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经测绘主管部门审核后进驻“测绘机构名录”,成为“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供建设项目单位查询和选取。 

  备案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代表、法人代表证件及号码、注册资本、人员规模、成立时间、营业有效时间、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人及电话。 

  2、材料清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原件扫描)、法人身份证扫描(原件正反面扫描)、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扫描)、联合测绘承诺书、测绘成果及档案管理制度材料、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材料、测绘质量保证体系证明。 

  3、资质信息:资质等级、资质专业子项(提供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包括: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拨地定线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资质证明)、审批机关、资质证有效期止、业务范围、获取资质证日期。 

  4、人员信息:人员类别、职称专业、学历学位、所学专业、身份证号、性别、测绘作业证(原件扫描)、从业人员社保记录。 

  (二)备案审查。测绘单位发起备案申请,填写单位信息,上传资质材料等。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备案成果流程结束。审核不通过,打回测绘单位修改。 

   

  五、测绘标准和成果质量要求 

  (一)“多测合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在严格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等测绘标准的基础上,应严格执行并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规程(试行)》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 

  (二)“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应加强质量内控管理和保密管理,结合“多测合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多测合一”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和保密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测绘主管部门备案。为提升成果质量,落实成果责任,实行成果质量承诺制,在整个测量过程中,以产品质量为主要准则,要明确质量自检标准,建立严格详细的质量自检和验收机制,在资料准备、数据管理、数据存储过程中都需要进行内部检查控制,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 

  (三)“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涉嫌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项目建设业主涉嫌强迫测绘机构弄虚作假的,经查实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测绘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测绘成果在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因建项目单位提供材料不实引起的除外),由测绘机构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测绘机构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分包,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进行作业。 

  六、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悉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减少测绘委托次数,达到降低测绘总费用、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办事效率的效果。各部门在“多测合一”工作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开、透明、引导建设项目单位依其自愿自主的原则优先在信息管理系统选择备案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 

  (二)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工程建设项目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三)对于测绘单位所属从业技术人员、法人、股东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或者综合评价不合格的,该测绘单位不予批准进入我市“多测合一”测绘机构名录库。 

  (四)为了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除在线质检外,还将通过测绘行业质量检查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撤除,自撤除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予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材料的; 

  2、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3、“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自治区、市组织的行业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6、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细则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细则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原合同约定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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