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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来源: | 发布时间:2022-05-20 | 【关闭】

  3月14日,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的公告。公告显示,6月1日起,乌海市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状况。全文如下: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关于优化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精简证明材料,切实方便办事群众,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公证书等)中记载的权利人办理登记。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转让、赠与、抵押等处分不动产情形的,登记簿记载共有情况明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转让人、赠与人、抵押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的;
2.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3.申请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登记的。
4.其他因共有状况不明确等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四、权利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继承或赠与合同、回迁安置协议等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材料时,应明确不动产共同所有或者单独所有。登记部门依据权属来源材料中的权利人办理登记。权利人应如实申请不动产登记,以维护权益,防范不动产纠纷和交易风险。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权利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情况记载不明确的,权利人应尽早申请予以明确。
六、本公告事项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本《公告》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日

  

  政策解读 

  

(一)取得
自然人购买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购房合同上载明的购买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公告》实施后,夫妻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的,应当以夫妻双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公告》实施前,已经以夫妻一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可以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夫妻关系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夫妻加名登记,也可以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同时申请夫妻加名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二)处分
自然人处分(买卖、赠与、抵押等)房屋的,按照目前办理流程。证书明确记载单独所有的可以单独申请,涉及隐形共有人的还需要对婚姻关系进行审查。

  

(三)已经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怎么办?
双方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产权证等材料共同申请加名。
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
房屋被查封的,可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加名。

  

(四)申请房屋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相关登记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

   

(五)如何能更好地保护权利?
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取得权利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对于已经一方签字的情况,在办理登记时可以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二是已经登记的房屋,夫妻双方可以共同申请加名;三是如果发现夫或妻一方私自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的,应及时通过民事诉讼保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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