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市自然资源局委托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以市自然资源局名义实行统一执法。
2.宣传贯彻和执行自然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行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
3.根据授权对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林木种苗和草种种质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测绘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根据授权开展对土地、农地转用、土地征用、土地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行为及测绘行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土地资源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测绘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依法进行处罚;参与土地、矿业秩序和测绘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
6.依法查处在征(占)用林地和草原、林木采伐、野生动植物和沙漠、湿地等领域中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全市范围内木材运输及林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运输等场所进行检查监督;依据《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和其它林业行政法规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
7.负责查验全市木材调运、野生动植物及产品、林木花卉及景观树木、林木种苗、野生药材的运输证件和森林植物检疫证件等;对违法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林木种苗的行为进行稽查和处罚;对各级造林和森林、草原植被恢复情况进行检查;依法承担草原监管执法职责。
8.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执法权以及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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