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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17-03-31 | 【关闭】
                                                 内国土资办发〔2017〕9号
  

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为切实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请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12号)精神和以下要求,一并做好落实工作。 

  一、及时编制修订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预案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一)落实防治责任。积极开展“落实责任年”活动,地质灾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责任机制。 

  (二)强化重点勘查。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和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及饮用水源地,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隐患点,要通知当地政府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并逐点制定落实监测防治措施。     

  (三)开展动态巡查。各级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盟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旗县国土资源局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 

  (四)提高群测群防能力。要指导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旗县、乡(苏木)两级政府开展群测群防工作,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对群测群防员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苏木乡镇主要领导、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向受威胁的单位、群众发放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卡。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等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 

  三、加强人类工程活动的检查督导,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开发旅游景点或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建设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的发生。 

  (二)对新建、在建和生产矿山造成的地质灾害问题,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矿山企业负责治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矿山企业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排查地质灾害隐患,对塌陷区、滑坡区和泥石流影响区,设置网围栏和警示牌,进行监测;对可能产生的地质灾害的危险区域,要实施有效的防治措施,特别是威胁人员生命安全的区域,一定要先责成企业搬离涉险人员。 

  四、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气象局要密切合作,积极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水平;加强地质灾害信息反馈,提高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及时将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发送到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害威胁群众中。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明确的监测预报预警信号、人员财产转移路线和应急抢险措施。加强培训宣传演练,最大限度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五、严格实行汛期值班制度和灾情险情速报制度 

  (一)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实行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应急值守,要有专门人员日夜值班,责任到人、值班到位,保持通信畅通。一旦发生灾情、险情,在立即处置的同时,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要求,迅速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盟市国土资源局汛期值班人员及电话于4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厅地质环境处。 

  (二)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和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时,直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六、进一步加强铁路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铁路、公路和旅游管理部门,开展对铁路、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汛期专项排查,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制定监测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地质灾害隐患,要及时告知铁路、公路、旅游景区主管部门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 

  七、应急联络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汛期地质灾害应急联络人员及电话: 

  田 力 13847116816 

  翟凤志 15047826988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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