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电子履约保函 加强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2〕839号)要求,《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中“三、实施步骤”中的“(五)养护单位招投标”内容与上述《通知》内容不相适用。为进一步规范林地社会化养护工作,保证相关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我单位拟对《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中部分内容进行修订。
原内容如下:
“(五)养护单位招投标
按照相关规定,中标企业需缴纳招标最高限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对于新建绿化工程,原中标绿化公司已包含3年养护期,合同期满后面向市场对外招标时可优先考虑该公司。”
新修订内容如下:
“(五)养护单位招投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电子履约保函 加强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2〕839号)要求,中标单位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现公开征求意见,对修订该文件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4日18:00前反馈至电子邮箱:whlvcjszx@163.com。
附件:《乌海市绿地社会化养护管理试点方案》
2024年8月9日
(联系人:高柳,联系电话:1562473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