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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时间:2024-07-08 | 【关闭】

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  

  为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诚信工程建设任务,有效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构建诚信社会,结合我市自然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总体目标  

  为规范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的归集、等级划定、披露、修复等工作,加强对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为的管理和服务,推进全市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推动全市自然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全市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信用信息的归集、等级划定、披露、修复适用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自然资源系统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信用信息是指: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在依法履行针对土地与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和国土空间的管理、服务职责范围过程中,形成能够识别、分析、判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信用状况的基础信息和不良信息。  

  (二)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的归集、等级划定、披露、修复,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基本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隐私。  

  (三)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实行“谁审批、谁统计、谁修复、谁报送”的工作原则。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填报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  

  三、信息归集、等级划定、披露、修复  

  (一)归集  

  1.归集信息范围为:对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服务及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履行权利义务行为过程中产生的基础信息和不良信息。  

  2.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是指:名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行政许可信息、法律法规所确定应当归集的其他信息。  

  3.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是指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所确定的信息: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自然资源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 

  (2)自然资源行政处罚信息; 

  (3)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处以行业禁入信息; 

  (4)被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信息; 

  (5)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罚、行政处罚、行业禁入处理的信息; 

  (6)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信息。  

  4.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负责报送信息的工作人员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信息。  

  (二)等级划定 

  1.等级分类。将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在自然资源领域信用等级分为4级:A(良好)、B(一般)、C(风险)、D(不良)进行分类。  

  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记分情况生成。  

  2.划定标准。行政相对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信用记分在100≥分值>80的信用等级为A(信用良好),80≥分值>60的信用等级为B(信用一般),60≥分值>50的信用等级为C(信用风险),分值≤50级为D(信用不良)。  

  (三)披露  

  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于每年的 12 月份对信用信息进行归集,认真审核后报送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三)修复  

  1.披露的信用信息需依申请进行修复。依申请修复是指被披露不良信用信息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行为内容已经纠正、或已经消除的情形下,可以向不良行为认定单位提出信用信息修复申请。  

  2.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信用修复有关规定的,由不良行为认定单位作出信用修复决定文书或取消相应不良信息记录的决定文书,由各分局、局属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根据该决定文书及本《通知》归集和披露的相关要求进行变更报送、披露。  

  四、其他要求  

  (一)信用信息管理工作需保证信用信息归集、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负责自然资源信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归集、披露信用信息,以及未正确处理信用信息异议事项,造成不良后果;  

  2.伪造、变造、出售信用信息;  

  3.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用信息;  

  4.公开披露未经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意公开的信用信息;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披露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  

  漏;  

  6.违反规定删除或者未予删除信用信息;  

  7.违反规定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采取惩戒措施;  

  8.其它在信用信息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实施上述任一行为的责任人员,如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市局在全系统内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应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自然资源系统信用信息披露表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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