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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知识小问答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1-10 | 【关闭】

  1.什么是自然资源? 

  关于自然资源,《辞海》定义为:“自然资源一般指天然存在的自然物,不包括人类加工制造的原材料,如土地资源、矿藏资源、水利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是生产的原料来源和布局场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2013)中解释:“自然资源是指天然存在、有使用价值、可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和。” 

  2.土地资源的类型有哪些? 

  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12个一级类、73个二级类。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牧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对其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用于各项建设的土地,以及不以取得生物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3.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特殊的土地资源国情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激活社会生产力,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足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资源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土地基本国情,开展了以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制定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土地基本国策,实施了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土地市场监管制度等在内的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有效保护了资源、保障了发展、改善了环境。 

  当前,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建设生态文明成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这对土地资源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加快推进,我国土地管理仍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耕地保护难度增大,用地粗放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土地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凸显,过度消耗和粗放利用土地资源的发展方式已经难以为继。因此,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才能确保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 

  4.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①非法转让土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②非法占地类。如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土地或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等。③破坏农用地类。如未经批准,非法占用一般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④非法批地类。如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等。⑤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如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等。 

  5.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通报批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还土地、责令缴纳复垦费等。 

  6.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下类型:①违法勘查类。如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等。②违法开采类。如无证采矿、越界采矿、破坏性采矿等。③违法转让类。如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④违法审批发证类。如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釆矿许可证等。 

  7.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开采矿产资源应取得采矿权,并依法办理登记。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有关规定,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超越批准的范围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及《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超越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或者开采范围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在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采矿,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以上的;两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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