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减证便民”,提升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参照《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自然资办函[2019]1277号)工作流程,结合先进地区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式方法,结合我市实际,经乌海市自然资源局2023年第38次党组会研究,现就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非公证继承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的适用情形
非公证继承登记时,因时间久远等原因导致申请人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承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继承登记并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一)证明用途
1.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有无其他合法继承人。
2.死亡证明:证明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时间,或被继承人与合法继承人、其他关系人的死亡先后顺序。
(二)承诺制适用范围
1.亲属关系证明
(1)不动产由多人共同申请继承,部分申请人提供的人事档案、户口底簿等材料不能直接证实其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其余已能证实与被继承人有亲属关系的申请人一致同意证明该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
(2)申请人申请时无法证实被继承人有无其他合法继承人。
(3)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口底簿等记载信息不完全一致(如名字同音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性别笔误等),但绝大部分申请材料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的。
2.死亡证明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从相关部门取得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的。
(2)申请人自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因未能提供有关凭证无法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死亡证明,且申请人已提供被继承人、申请人的人事档案、户口底簿等材料,但均无收存被继承人的父母记录的。
3.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住宅及车位、车库。
(三)不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1. 申请人有失信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申请人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3.申请人拒绝承诺继承转移登记后至少1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被继承的不动产的(政府公共利益除外)。
4.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发现申请人承诺情况不属实的。
5.被继承的不动产存在权属争议,或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6.被继承的不动产用途为除住宅及车位、车库以外的不动产。
7.待证明事项可由登记机构直接共享获取的。
二、办理流程
(一)告知
申请人申请继承登记业务,应备齐全部申请材料。申请人自述因历史久远、丧葬风俗等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适用告知承诺制的,登记机构应当通过《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1.证明用途及适用范围;
2.证明设定的依据;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5.签署《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二)承诺
申请人应在登记机构现场签署《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不得由代理人代签。申请人因移居海外、身患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前往登记机构现场签署的,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承诺书》。申请人签署《承诺书》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并承诺:
1.接受《告知书》全部内容;
2.无法取得的相关证明;
3.有关的登记事项;
4.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询问
(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询间的内容一般涉及:被询问人基本信息,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的死亡时间、婚姻状况;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有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对其内容是否有异议;被继承人共婚生几个子女、子女名字有无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有无死亡的子女,有无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继承人以外是否有依靠被继承人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是否有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抚养义务的人,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被继承人的父母是否健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所提交的全部材料是否真实。
(四)采信办理
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或理由。
2.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的,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1)登记机构视案件情况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组)核实情况。
(2)登记机构对申请人承诺事项审核后,拟定不动产继承登记事项及申请人承诺事项的公示文书,在乌海市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或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60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依法予以登记。
(3)公示期届满未收到书面异议或收到异议但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予以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并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277号)“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后承诺至少1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不动产”要求,在被继承不动产的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按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办理,自核准登记之日起至少1年内不得以转移、抵押等方式处分,如申请人虚假承诺将依法予以更正或撤销登记”的内容。
三、法律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骗取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有权终止办理,直接变更或撤销依据承诺制作出的不动产登记,向公安机关报案。申请人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
(一)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列入事后抽检范围。如在事后抽检中发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业务存在登记错误且符合更正登记条件的,立即启动更正登记程序,依法予以更正。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
2.《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
3.《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询问记录》。
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1日
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告知书(1).doc
乌海市非公证不动产继承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2).doc
最新 继承询问笔录(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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