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法定许可事项,同时列入国务院印发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是实施规划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是保障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规划行业管理,深化规划乙级资质“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厅于2025年10月16日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一是不断提升资质管理服务水平的需要。近年来,我厅持续优化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已于2021年实现乙级资质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核发电子证照一网通办。具有乙级资质的单位均可使用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登录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即可在“我的证照”里查询下载乙级资质电子证照,实现资质办理零跑腿。为规范化、标准化开展乙级资质认定、延续、信息变更等工作,更好地服务有关规划编制单位,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基础上,我厅制定并印发了《办法》,进一步提升资质管理服务水平。
二是加强对规划行业发挥重要作用的注册规划师管理。注册城乡规划师对于提高规划编制单位专业能力、保障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质量具有重要意义,需加强对注册规划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注册规划师的有关要求,在本次印发的《办法》中专门单列一章,目的是健全完善自治区注册规划师管理政策,规范注册规划师执业活动,确保其所在的规划编制单位规范开展业务,提高规划成果质量。
三是深化规划行业监督管理的需要。《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注册地在省域范围内的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监督管理要求,明确规划乙级资质申报、审核、审批等工作程序,需出台符合自治区实际的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三条。第一章是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目的、对在自治区范围内承揽规划编制业务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督管理主体。第二章是资质等级与标准,共4条内容。包括资质等级、乙级资质业务范围、申请乙级资质的条件、对退休人员和隶属高校的规划单位人员要求。第三章是资质申请与审批,共8条内容。包括资质办理方式、受理程序、审核程序、资质有效期、资质延续程序、资质信息变更程序等。第四章是注册规划师管理,共4条内容。包括注册规划师的监管主体、注册规划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划成果由注册规划师签字、注册规划师对规划成果质量负责等。第五章是监督管理,共2条内容。包括行业监督管理及规划单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管理要求、过渡期内资质管理要求等。第六章是附则,共2条内容。主要是明确《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部令执行。办法实施有效期为5年。
同时,随同《办法》一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资质服务指南(2025年10月版)》,各有关单位可以在资质办理中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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