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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职责
来源:乌海 | 发布时间:2023-02-21 | 【关闭】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规、规章,拟定相关管理办法、措施等。组织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按照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开展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推进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相关考核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组织编制全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市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授权组织开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相关工作,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执行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及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查、报批和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城市大中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收回管理等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政府投资的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建设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建设修复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全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全市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协调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按权限做好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依法定权限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乙级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资格的初审转报与信用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科技、宣传教育和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指导全市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四)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自治区相关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意见。查处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负责全市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授权对全市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察。委托自然资源执法部门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十五)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造林种草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种草、城乡绿化和森林城市建设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报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拟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落实相关地方标准,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和相关地方标准的执行,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依据自治区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八)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依据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上级部署做好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依据自治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拟定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初审建议并按程序上报和负责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全市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依据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负责监督实施。依据自治区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发展及维护林业、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林地、草原承包经营工作。组织开展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和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和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林草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和植物新品种保护。依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及相关林草产业地方标准,负责监督实施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木草产品质量监督。做好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一)提出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督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按规定组织申报重点生态建设项目。落实自治区自然资源经济调节和投资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生态补偿工作。编制市林业和草原等自然资源生态建设年度生产计划。 

  (二十二)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三)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对各区自然资源分局实行垂直管理,承接各区林业和草原管理的全部职责。 

  (二十四)完成乌海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应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第四条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政务督查、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组织起草国土、林草、规划等自然资源 管理相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 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关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指导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协调全市执法督察和违法案件 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指导全市自然资 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授权委托,对全市执行自然资源和 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情况开展督察,拟订乌海市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制度。配合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所有者权益科。按照国家自然资 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定期 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水、森林、草原、 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全 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 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落实相关考 核标准。承担报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估价成果的处置备案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 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 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承担指导监督全市自 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五)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耕地保护科。贯彻落实自然资源 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 估。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实施全市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 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 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 收回管理等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落实衔接。 

  (六)国土空间规划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国土空间规 划相关政策,建立并监督实施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组织 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国土 空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综合交通、市 政设施等各专项规划的初审、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 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市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全市国土空间开发 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规划成果的评审、公示、审批、备案工作。负责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技术研究。对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前期研究提出规划审查意见。按权限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具体承办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 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落 实全市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组织 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建设项目用 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 审核、报批工作。对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组织外业勘查。负责全市规划区内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报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组织选址研究报告的评审工作。负责确定建设项目位置和界限, 编制《规划条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村庄规划区 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规划区内临时建设用地的 规划管理。负责城市绿地系统、环境卫生、广告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八)建设工程规划科。负责全市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工作。负责地下空间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建设工程规划设 计方案按照国家及地方各项设计规范进行技术审核,负责建筑外 立面改造设计方案审核管理工作。负责建筑设计方案的组织编制 和方案征集工作。根据需求负责为市政设施、重要交通设施、地下空间工程出具审查意见。负责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勘查。根据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 规划设计方案按照国家及地方各项设计规范进行技术审核,对符 合城乡规划、相关规范、有关要求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负责对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负责向建 设单位提供道路规划及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条件。按规定权限负责各类市政工程管线走向定位、管径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路灯等市政工程的审批管理工作,办理市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九)规划监督核验科。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核实、 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工程规划竣工核验工作。负责对规划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巡查、抽查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统筹 推进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包括市政工程在内的建设工 程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已核发工程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 申报竣工前的规划核验与土地核验相关工作,对涉及违法违规建 设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参与市政、交通、村镇园区和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实时更新的监管工作。 

  (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科。参与编制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 复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土地整理 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矿业、地质遗迹保护。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承担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依据相关防护标准组 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矿业权管理科。贯彻执行矿业权管理政策。负责乌 海市权限矿业权出让和审批登记。负责自治区权限探矿权、采矿 权初审、上报工作,调处权属纠纷。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优势矿业的开采总量控制等相关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日常工作。 

  (十二)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和地质勘查科。编制并组织实施 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按规定 权限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做好压覆矿产资源相关工作。指导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 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基础性、公益性 地质调查和战略性地质矿产勘查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三)测绘地理信息科。落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民用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 感,负责乙级及乙级以下测绘资质、资格的初审转报与信用管理工作。依据自治区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要求,做好相关工作。拟 定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年度计划及重大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 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安全管理,负责地图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 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提供测绘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四)治沙造林和种苗管理科。贯彻落实国土绿化和防沙 治沙政策,编制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执行 自治区制定的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林 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荒漠调查、动态 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组 织指导全市义务植树。指导植树造林、封山(沙)育林和以植树 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实施荒漠化防治重点生 态工程。组织指导沙尘暴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承担防治荒漠化 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和草原鼠虫病等有害生物灾害 防治、检疫和预测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 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监督检验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 

  (十五)森林资源和草原管理科。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 草原生态保护监督措施并组织实施。按照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 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报自治区审核批准后监督执行。 协助组织开展森林、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监督管 理森林资源。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 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 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业站和草原站的建设和管理。拟订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合理利用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参与编制防沙治沙规划。指导草原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禁牧和草 畜平衡工作,指导草原休牧、轮牧工作,组织开展基本草原划定 和保护工作。负责指导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生 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草原功能 区划定工作。监督管理草原旅游相关工作。负责草原行政执法监 督工作,协调处置破坏草原案件。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据相关防护标准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办法并指 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及森林草原火灾初期应急处置等工作。 

  (十六)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地管理科。落实湿地资源保 护政策措施,组织开展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 测与评价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 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监督管理重要湿地和湿地公园,监督管理 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 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起草各类自然保护地 保护发展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地的 初审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 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地旅游开发。 

  (十七)改革发展与科技科。组织指导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 林场、草原等改革的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牧区、林业和草原 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林地、林木和草原承 包经营、流转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 度计划工作并监督实施。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协调组织指导 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脱贫攻坚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分析和相关专业统计的归口管理。执行自然资源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承担科技成果应用和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电子政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 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 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拟 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化发展规划和落实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十八)财务与资金运用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及重 点生态工程和项目实施。编制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参与组织生态 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申报并指导涉外、援外项 目实施,开展林业和草原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 入收缴管理工作。拟订自然资源收益分配等有关财务制度。负责 专项资金、部门预决算、统计信息、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 内部审计稽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九)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指导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审批科。负责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自然资源 局承担的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复核、决定送达,以及审批链条中涉及的相关内设机构的协调、对接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纪检工作。 

  

    通讯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机场路植物园西门对面306室

    邮政编码:016000

    电话:0473-6992010

    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5:00-18:00 (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负责人:张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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