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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以案释法案例——某公司排土场非法占地案
来源: | 发布时间:2023-10-09 | 【关闭】

  一、案情介绍 

  2022年3月9日,乌海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海勃湾大队接到上级交办,要求核查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排土情况,海勃湾大队立即联系第三方测绘公司,委托其对现场进行勘测。根据执法人员现场查看及测绘结果,该公司确实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勃湾区十八公里骆驼山矿区非法占地进行排土。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进行排土的行为立案调查。 

  该公司共有1个排土场,非法占地面积197363.16平方米(合296.04亩),地类为建设用地。根据当事人询问笔录内容及历年影像对比发现,该公司已于2009年开始排土。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建设用地197363.16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394726.32元。 

  三、案例评析 

  (一)定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经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从定性上看,该行为确属于非法占地的行为,适用土地管理法关于该行为处罚的规定,法律条款适用准确无误。 

  (二)定量分析。本案中当事人非法占地面积为197363.16平方米,且排土行为发生于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前,因此适用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该排土场在立案查处时已按照修复治理方案实施并通过验收。 

  本案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保障自然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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