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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来源: | 发布时间:2013-11-04 |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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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则……………………………………………………………1
  1.1  编制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1
  1.4  工作原则……………………………………………………1
  1.5 应急预案体系 ………………………………………………2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2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2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3
  3  预防和预警机制………………………………………………5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5
  3.2  预防预警行动………………………………………………5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6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7
  5  应急响应……………………………………………………  8
  5.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8
  5.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9
  5.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9
  5.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10
  5.5  应急响应结束………………………………………………10
  6  部门职责……………………………………………………  11
  6.1  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11
  6.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1
  7  应急保障 ………………………………………………………11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11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12
  7.3  应急技术保障………………………………………………12
  7.4  宣传与培训  ………………………………………………12
  7.5  信息发布……………………………………………………13
  7.6  监督检查……………………………………………………13
  8  预案管理及其他………………………………………………13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各级党委、政府具体组织指挥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厅属有关单位和厅机关有关处室(局)按照预案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中的部门应急预案。
  2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实际和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需要,成立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副组长: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分管地质环境工作副厅长
  成员单位:各盟市国土资源局,厅所属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国土资源信息院,厅地环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拟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措施报应急防治指挥部审批;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地质环境处:负责协调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地质环境监测院(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等相关单位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组织专家为事故现场救援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提出建议。
  (2)办公室:接收、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督办厅领导关于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救援工作的指示;组织有关处室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专题会议、活动和文电;按照厅领导指示,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防治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人事处:组织协调地质灾害应急人员的调配。
  (4)财务处:协调落实相关经费保障。
  (5)信息院:负责保障厅内、外网络畅通运行,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资料。
  (6)地质灾害应急中心:组建专家组,进行专家库建设和管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值守、灾情汇总及上报;开展现场应急调查等技术工作;架构地质灾害发生区与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远程会商通讯网络,确保现场与后方的信息畅通以及会商的顺利进行;为现场应急工作和专家会商提供相关资料和技术支持,及时开展相关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和趋势预测;提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与维护;指导盟(市)、旗(县)地质灾害应急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协助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预案,起草相关技术工作规程和要求,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应急处置技术培训;完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地质环境处副处长、地质灾害应急中心副主任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为事故灾难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协助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导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与水利厅、气象局、地震局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区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互联,连接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各级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相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2.3 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速报旗县人民政府和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旗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速报旗县人民政府和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3.3.2速报的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全力组织抢险救援,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旗县人民政府、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在国务院总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旗县人民政府、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同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防治工作,派出专家组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指导地方制订应急防治措施。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旗县人民政府、盟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盟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盟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旗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本旗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旗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国土、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响应机构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  部门职责
  6.1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和程序,在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领导下,由组长或副组长带领有关处室(单位)人员,及时赶赴救援现场,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6.2信息报送和处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所属单位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稳定性、潜在威胁、影响范围、危害程度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情况。
  7  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中心要开展定期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会商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购置和储备必要的应急调查等物资和装备,保证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正常进行。
  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7.2 通信与信息传递
  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7.3 应急技术保障
  厅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全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与咨询服务。专家组要依托科研机构,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演练和培训工作。
  7.4宣传与培训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当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深入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5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6监督检查
  厅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8  预案管理及其他
  本预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组织制定,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修订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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