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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疫情期间矿业权各项业务受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2-19 | 【关闭】

  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自然资源部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有关事项的函》并结合我区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矿业权受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 

  二、自治区级发证(不含国家出资勘查项目)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电子文档(通过报盘软件制作的“.zip”格式的压缩包),邮件主题为“项目名称+申请类型”,并附材料清单、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的彩色扫描件(注明联系人及电话)至项目所在地盟市自然资源局公告的电子邮箱;厅发国家出资勘查项目审批登记申请材料或补正材料按照上述要求组件后,发送至327626068@qq.com(联系人:马羚,联系电话0471-5332396)。纸质材料在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时提交。 

  三、疫情防控期间,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主动服务意识,加强矿政管理人员在岗值守,及时解答矿业权人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帮助企业办事人员提早做好疫情防控解除后申报资料的准备工作。各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疫情结束后矿政管理的相关工作,特别是矿业权数量较多的盟市、旗县,要提前做好预案,主动作为,优化矿业权手续办理流程,指导矿业权人做好错峰申请,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办事人员跑动和人群聚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最大限度提升审批效能,帮助矿山企业尽早复产复工,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四、办理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按照分期缴款承诺或签署完成的采矿权出让合同要求将应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指定账户;矿业权出让收益公开使用证明即将到期的且应一次性缴纳的,可先向指定账户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财非税规〔2017〕24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有关要求的,矿业权人可先向指定账户缴纳不低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20%,且不低于一次性缴纳金额,疫情宣布结束后补办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手续。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营业部敕勒川大街支行 

  开户名称: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账    号:0602005729024908738 

  五、各盟市、旗县颁发的采矿权许可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各盟市局已经公布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厅发证矿业权管理工作措施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各盟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公告印发实施后2日内通过盟市局外网向社会公告电子邮箱地址及联系人。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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