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矿产资源大省。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矿业的迅速发展,一些不合理的矿山开发和矿产资源利用,对矿山及其周边草原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按照中央相关部署,自治区自2016年以来,陆续开展了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等专项行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最严格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紧紧围绕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打造万里绿色长城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全区矿产资源开发占用、使用草原行为,有效解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切实从制度机制上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维护自治区草原生态安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书写新时代内蒙古发展新篇章的决定》《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提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严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征占用草原行为,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切实从制度机制上加强矿产资源开发领域草原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部分为主要任务,一是严格控制草原上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二是严格规范草原上已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三是严格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四是严格监管草原矿产资源开发。五是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占用草原行为。
第三部分为保障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强化跟踪问效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