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因保管不善,将As038907号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