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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08-21 | 【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240 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自治区主席 布小林
  2019年8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矿山企业负担,释放矿山企业活力,经2019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2015年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2017年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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