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初稿)》下发到各盟市征求意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地籍科组织本科室及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人员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初稿)》学习讨论。
在学习讨论过程中,大家认真研读了《<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起草说明》、《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初稿)》原文与注释说明,结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与内蒙古地区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逐条展开了认真的讨论。对《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初稿)》中涉及各类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事项提出了18条反馈意见,按时反馈至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
这次学习讨论既是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一次系统学习,又是自治区与盟市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一次良好交流,从理论研究的高度提高了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的认识。这种以讨论带动学习、以交流增进认识的作法,巩固了大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规知识,推进了自治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建设,为下一阶段我市全面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地籍科 刘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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