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小平委员: 《关于加强煤矿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推动乌海市绿色转型发展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基本情况:该提案精准指出了我市矿山生态修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提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推动我市矿区生态修复治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办理过程中主动与提案者沟通对接,充分听取意见建议。我局通过督促企业履行治理责任、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建设绿色矿山、强化联合执法等措施,系统推进矿区生态修复。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巩固治理成效,确保年度目标圆满完成。 | ||||
提案所提主要问题:长期的资源开发过程中,也积累了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如地表沉陷、地下水破坏、煤矸石堆存、粉尘污染、生态系统退化等。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也影响了人居环境质量和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煤矿环境保护与生态修复,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必然要求,是保障乌海市资源永续利用、城市转型发展的迫切需要。 | ||||
建议一 | 一、强化源头防控,健全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 1.在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中,优先设置生态保护区域,严格限制对生态环境敏感区域的勘查开采。 2.全面深化绿色矿山建设: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动所有在产、新建矿山限期达标。建立常态化评估和动态核查机制,将评估结果与采矿权延续、资源税减免、信贷支持等挂钩,形成激励约束并重的管理体系。 | |||
办理情况:1.我局已聘请第三方机构编制《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6-2030年)》,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与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原则上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黄河沿线、城镇边界线,按照国家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2.一是我市紧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际,要求不参与整合的持证在产矿山,须在正常生产满1—2年内完成绿色矿山创建。2024、2025年度计划创建的8座绿色矿山,已全部纳入自治区级绿色矿山名录;2026年度计划创建的3座矿山中,1座已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库,剩余2座严格对照建设规范有序推进。下一步,我市在完成2026年度创建任务的同时,分年度持续推进剩余4座不参与整合的存量矿山创建工作。 二是我市对已纳入绿色矿山名录库的企业,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开展动态检查。对检查发现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绿色矿山,经审核确认后按程序移出名录。对建设运营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5〕24号)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 ||||
建议二 | 二、系统推进矿区生态修复与治理 1.编制实施矿区生态修复总体规划:针对历史遗留和新产生的矿山环境问题,尽快编制覆盖全市、分阶段实施的《乌海市矿区生态修复总体规划》,明确治理目标、技术路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时间表。 2.分类施策推进历史遗留问题治理:对于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废弃矿坑、矸石山,建议市、区政府主导,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并探索通过土地指标交易、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利用(如建设光伏电站、生态公园、特色农业园区等)的模式,加快治理进程。 3.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边开采边治理:严格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监督生产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并规范使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将生态修复方案执行情况纳入矿山生产全过程监管,确保修复工程与开采活动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 |||
办理情况:1.我市已开展《乌海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修编工作,明确规划期内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及项目安排,后续将严格按规划有序推进,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完成。 2.我市持续加大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力度,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推动治理项目落地见效。2023年底前已完成16座历史遗留矿山治理,2024年相继实施完成2处历史遗留治理项目。同时,积极争取企业投资项目,2024至2025年共争取国能在蒙十公里治理项目9个,目前正在有序开展治理工作。 3.一是提前安排谋划。制定印发了《关于做好2026年度矿山管理重点工作的通知》,明确2026年着力解决矿区生态修复质量不高等问题,为全年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二是强化技术培训。组织开展了乌海市矿区生态修复专题培训,邀请矿山企业、编制单位参加,深入讲解矿区生态修复的技术规范与编制要求,确保我市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规范可操作。三是抓实源头管控。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逐矿制定年度治理计划,由分局进行审查,市局进行指导,推进年度治理计划规范编制。四是《内蒙古自治区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印发,我市将严格按照该办法监督生产矿山企业足额计提并规范使用矿区生态修复费用。 | ||||
建议三 | 四、完善环境监测体系,强化执法监管能力 2.加大联合执法与司法保障力度: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 |||
办理情况:我局联合公安、水务、应急管理等多部门印发打击盗采盗挖矿产资源专项行动通告,常态化开展联合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整治违法乱象。同时,扎实推进行刑衔接工作,于5月邀请市公安局开展专题培训,规范涉矿、生态类案件取证、移送及追责流程,有效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规范化水平。下一步,我局将持续完善跨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健全线索共享、联合巡查、会商督办工作,常态化开展执法业务培训,从严查处各类生态资源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全力守护全市生态资源安全。 | ||||
|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办理结果:B | ||||
签发人 | 张立明 | 承办科室 | 修复科 | |
联系人 | 白玮杰 | 联系电话 | 0473-6992027 | |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