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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公安局关于联合印发《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公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9月30日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为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等相关规定,即日起对全市范围内所有矿山及采矿活动进行全面综合整治,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凡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盗采、销售、收购、运输矿产资源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禁止,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严厉打击以下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一)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无证采矿、以探代采、不按采矿许可证主采矿种开采、越界采矿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2.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各类工程施工为名非法盗采矿产资源;

  3.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

  4.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

  5.“矿霸”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

  6.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行为:

  1.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

  2.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

  3.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火工品;

  4.法律禁止的其他为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打击各类参与、保护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凡国家公职人员或村干部参与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交纪委监委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打击阻碍矿山执法行为。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关于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公务的公民,将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行为,我局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另外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可通过信件、邮箱、电话等方式举报,通讯地址:乌海市自然资源政务保障中心,举报电话:乌海市自然资源政务保障中心0473-6992035。时间:9:00-12:00     15:00-18:00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乌海市公安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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