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五区一河”生态矿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限为2025年7月24日到2025年8月7日,共十五天。
反馈意见单位: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473-6992027
联系人:李俊文
附件:《乌海市“五区一河”生态矿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乌海市“五区一河”生态矿区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筹“五区一河”治理 推进美丽乌海建设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和乌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制定“五区一河”各领域专项治理方案的函》文件要求,结合乌海实际,特制定乌海市生态矿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落实乌海市《统筹“五区一河”治理,推进美丽乌海建设三年行动方案》,以切实解决矿区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主线,明确治理目标,细化治理措施,强化标准落实,全链条、系统性开展精细化管理,实现矿山开采规范统一、矿区秩序井然有序、矿区扬尘有效控制、矿区环境根本好转。
二、重点任务
(一)持续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重组
1.强化非煤矿山整合及退出工作。一是压实属地政府责任,建立周调度机制,严格按照《乌海市2025年度非煤矿山资源整合方案》加快推动非煤5号整合区整合工作,2025年11月底前完成整合工作,按照《乌海市2025年度非煤矿山采矿权退出方案》,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评估退出补偿工作,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退出和采矿权注销。二是加快推进非煤整合矿山复工复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帮助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所需安全生产许可等复工复产所需方案。(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2.积极推进煤矿整合工作。2025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对《乌海(含鄂托克旗)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进行批复,按照批复意见,加快推进矿区开发规划、整合方案编制工作,从露天煤矿采矿权总体布局、主体确立、空白资源出让、整合采矿权新立、矿山技术改造、相关要件审查备案、复工复产等方面精心组织,总规批复后1年内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
1.全面推动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采资源、组织生产。各区政府具体负责,自然资源、发改、能源、应急、工信、水务、税务相关部门要配合联动,充分履职尽责,按照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从矿区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开发、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新与规范管理等6个方面50个环节以问题为导向全面排查,限期整改,全面规范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绿色矿山建设评价部门)
2.各区政府要分类施策、成熟一个创建一个,积极推进全市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要求,全面制定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一体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工作,倒排工期、细化时间表和路线图。不参与整合的大中型矿山全部开展创建工作,整合新立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编制相关方案和设计,矿山建设要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建设,投产即达标,达产一年后即入库。(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三)持续加大矿山环境治理修复力度
1.巩固提升矿山生态修复质效。严格执行《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规范》(TD/T1092-2024)和《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结合本地植被特征,按照人工干预、自然修复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宜荒则荒的原则开展植被恢复。鼓励矿山企业在有条件的基础上按照《乌海市全域矿山排土场植被生态恢复建植及评价规范》开展植被重建,实现免维护、自维持。(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2.加强历史遗留矿山治理,分年度推进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区域治理,重点推进国家能源集团在蒙矿山及周边10公里范围系统治理项目,力争2027年完成全部历史遗留矿山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3.强化工程验收后期管护和评估工作。一是加强全过程监管,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执行情况、修复工程质量严格把关。对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二是合理设定工程管护期。对坡面固化、截排水系统、地貌重塑等工程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发现损毁及时修复。植被养护须采取喷水、追肥、除草、病虫害防治及补植补种等措施,确保植被存活率。三是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完成后,对矿山生态修复开展成效评估。(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能源局)
(四)持续推进矿区扬尘精细管控
1.露天煤矿和洗煤企业扬尘管控。按照《露天煤矿(采空区)全流程环境整治标准》和《洗煤企业全流程环境整治标准》,持续加强能源矿山、洗选企业(园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在煤矿整治方面,按照全流程管理规范和标准从矿山开采工艺、矿区内道路运输、矿产品存储、矿渣排放、矿容矿貌等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洒水作业机械配备和设备运行管理,确保采矿过程中降尘抑尘措施有效,湿润不起尘。在洗煤企业(园区)整治方面,按照全流程管理规范和标准从运输作业环节、煤炭堆存环节、破碎环节、固废堆存和环境污染等方面,持续加强道路运输、煤炭运输、装卸、载重管理、车辆苫盖、车辆清洗、封闭料仓建设等方面强化降尘抑尘,确保各环节作业湿润不起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
2.非煤矿山扬尘管控。持续加强非煤矿山和矿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按照全流程管理规范和标准从矿山开采工艺、矿区内道路运输、矿产品存储、矿渣排放、矿容矿貌等方面完善管理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洒水作业机械配备和设备运行管理,确保采矿过程中降尘抑尘措施有效,湿润不起尘。(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公安局)
3.矿区公共道路运输扬尘污染管控。一是深入开展路警联合执法。严格运输车辆执法管理,坚持治超与治污相结合、路面治理和源头治理相结合、白天治理和夜间治理相结合,严厉打击货运车辆不盖苫布、抛撒、超限运输、带泥带灰上路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二是强化装载源头企业管控。严格落实“谁生产谁治尘”“先治尘再生产”的原则,运谁的货物谁负责整改,对未能按期完成整改、屡教不改的,责令货物运输源头生产单位停产整顿。三是强化科技治超精准打击。加强公路不停车超限检测点数据分析,实时掌握公路路网超限运输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路面布控截查,形成路面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数据有机结合的执法模式。四是持续推进矿区公共道路环卫保洁抑尘工作,加强绩效考核管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重点扬尘污染厂矿企业周边路段增加机械、人工保洁作业频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五)持续加快矿区各类火点治理
抓好煤矿(采空区)煤层自燃火点、煤矿在用排土场火点、非煤矿山及其排土场自燃火点、洗煤企业矸石堆场自燃火点、无主矿山(及矸石堆场)火点灭火工作。
加强日常巡查,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实现火点应治尽治。督促企业建立常态化巡查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实地巡查,发现火点及时治理并建立火点巡查台账,按照“五定”(定方案、定资金、定责任人、定时限、定措施)要求开展治理,杜绝火点“反复治、治反复”的现象发生。
对煤层自燃火点及煤矿在用排土场火点,要结合实际,对表面火点进行剥挖晾晒覆灭、黄土覆盖碾压;对在用排土场深部高温聚集源火点采取注浆封堵和露天剥挖方式治理;对大面积煤层自燃火点采取露天剥挖方式治理;对小范围煤层自燃火点采取注浆封堵、表面黄土覆盖和料石封闭方式治理。其中,露天剥挖方式治理需采取火源剥挖后异地晾晒、浇水降温等措施。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排土场自燃火点、洗煤企业矸石堆场自燃火点、无主矿山火点参照煤层自燃火点及煤矿在用排土场火点措施进行治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六)持续开展矿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持续做好矿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挂牌工作,实现“应登尽登”“应挂尽挂”。定期对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抽检抽测,年度抽检比例不低于20%,确保其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七)持续推动煤炭洗选行业高质量发展
抓好已开工的综合性煤炭产业园建设,推动广远煤炭产业园建成投用。严格新建洗选项目准入,新建与升级改造项目应符合《新建和实施标准化改造煤炭洗选企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要求,智能化水平达到《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2021年版)》有关标准。对矿区内非法小配煤等“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排查。坚持动态清零,发现一起,清理整治一起。(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八)矿山疏干水实现应用尽用
对全市矿山疏干水实施统筹集中管理,精细化使用。按季度统计疏干水利用情况。加强疏干水使用管理,优先用于矿山生产扬尘管控、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方面,加强疏干水处理设施检查,确保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2025年矿山疏干水利用率达到80%,2027年利用率达到90%。(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九)持续推进厂容厂貌、环境卫生、固废垃圾整治
督促企业开展采区道路清扫及管护,确保道路平整,无积尘,严禁道路两侧乱堆乱放、随意倾倒垃圾和杂物、固废。及时清理两侧堆存固废、垃圾。
规范设置工业广场,办公区、生活区、维修区、洗选区等各区域布局合理,通道畅通,物料堆存规范。固废垃圾杂物及时清理,边角区域无固废和各类垃圾遗留,消防通道畅通、器材完好。裸露地块平整并绿化。
洗选厂区干净整洁,无废水、废渣、废料、无污泥杂物,污染地面须彻底清理,不起尘、不沾泥。
办公区保持环境整洁、门窗密闭良好,定期通风、消毒、清洁,环境整洁干净。
生活区(卫生间、浴室、厨房)保持清洁干燥,无垃圾、污渍,空气流通无异味,生活垃圾及时清运。
维修区地面清洁无积水、杂物,工具设备定点存放、摆放整齐。
对矿区内的各类建筑开展摸排,对无人居住的废弃违章建筑废弃房屋要彻底拆除清理。(责任单位:各区政府;督导单位:市能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保障措施
(一)协同联动、形成合力。建立生态矿区专项推进工作组调度机制,定期召开推进会,研究解决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堵点,共同推动各项治理工作顺利实施。各区政府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岗、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业务指导和协同联动,进一步压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高标准严要求推进生态矿区建设。
(二)联合执法、有力推进。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综合整治力度,建立违法追究责任和整改台账,实现信息共享,强化行刑衔接,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联合惩戒。
(三)跟踪问效、强化落实。通过提醒函、督办函等方式督促各区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细化监管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障生态矿区各项任务落地落实。各区对工作推动中推诿扯皮、不担当、不负责、工作消极应对的有关人员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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