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鸿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乌海市海勃湾滨河区滨河路东、世纪大道西、棋盘井街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06年11月7日,你公司与原乌海市国土资局海勃湾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项目地块用途为住宅,土地面积39100㎡。根据该地块《规划意见书》(乌规意字[2006]0052号),该地块容积率为1.3。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滨河区部分建设项目调整用地性质及容积率的批复》(乌海政字〔2014〕152号),你公司开发建设的新加坡花园项目办证时容积率为2.4。我局委托内蒙古中评信房地产资源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结合调查结果,并参考《土地估价报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的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我局最终核定你公司因新加坡花园项目容积率调整,应补缴土地出让金1278.1790万元,你公司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申报缴纳。
如您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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