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击遏制自然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肃处理。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1.严禁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4.严禁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
5.严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的,超过期限进行建设的行为;
6.严禁无采矿许可证或者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或者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7.严禁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向草原倾倒生活垃圾、工程废料、残土、废渣等废物的破坏草原植被的行为;
8.我市实行全年全域草原禁牧,严禁在全市范围内放养牛、羊等食草动物;
9.严禁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
10.严禁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防火区内进行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1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集、开垦、烧荒、葬坟、开矿、采石、挖沙等违法活动,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生产设施的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地区生态安全。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一般土地违法行为,偷牧放牧、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野生动植物猎捕等违法行为,奖励人民币500元;涉及矿产资源、耕地、林地、草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同时,我们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执行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重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支持或参与的,移交纪委监委部门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从严追究责任。
公安机关报警电话:110
乌海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0473—6992028
通告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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