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起草了《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乌海市海勃湾区植物园西门对面乌海市自然资源局309室生态修复科(邮编016000),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whszrzystxf@163.com。
三、通过其他方式,书面反馈意见。联系人:王军,联系电话:6992027。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10月27日
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矿区环境保护与治理,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规范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自然资规〔2019〕3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生产矿山及有责任人闭坑矿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基金(下称基金)是指矿业权人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及土地复垦复义务,所缴纳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进行预防和治理,对挖掘、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临时压占的土地等进行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生产企业基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和项目实施投资。该费用发生后,计入生产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矿业权人应当单独设立基金账户。基金按照“企业所有、属地监管、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并严格按照基金使用监管协议约定执行。协议中约定的各方义务履行完毕后,协议自动失效。
第六条 矿业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公示公告后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已公示的年度治理计划,对年度实施的治理作出总体安排。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
第七条 矿业权人在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过程中,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可以实施生态农业、旅游、养殖、矿山公园、光伏项目等开发式治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及当地经济和产业发展。
第二章 基金计提及预存
第八条 矿业权人必须单独设立基金账户,反映基金的提取与使用情况;集团公司可统一设立基金账户,并单独反映每个矿山企业的基金计提和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基金相关管理要求对本企业基金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第九条 矿业权人应当区分情形按照基金计提计算公式计算基金提取额,分年度进行计提。
(1)生产矿山应当按照计算公式计提基金提取额。
(2)年度间歇停产矿山按照上一年度矿产品生产量计提基金,编制年度治理计划进行公示公告并开展治理。
(3)采矿权出让年限剩余5年的矿山,应在采矿权出让年限到期前2年一次性计提后续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所需基金。同时结合企业编制的闭坑方案中治理费用,按照就高的原则,补提差额。
(4)矿业权人原则上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年度基金计提,并将计提凭证等相关资料报送属地自然资源局和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矿业权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在年度内预存基金:
(1)生产矿山在建设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应当编制年度治理计划进行公示公告,并按照年度治理所需治理费用预存基金开展治理。
(2)按照能源部门的批复开展联合试运转的生产矿山,试运转期间应当编制年度治理计划进行公示公告并按照治理计划预存基金开展治理。
(3)停产1年以上矿山企业需对原治理区域开展持续治理维护应当编制年度治理计划,按照年度维护所需治理费用预存基金。
第十一条 矿业权人因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应在限定的期限内补齐应缴数额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业权人应补缴至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户或者与其他企业协议约定建立的基金账户。
第十二条 矿业权人年度计提基金以及上年结余基金累计不足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足。完成应治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任务后结余资金转下年度使用。本年度基金账户余额超过了年度部署的保护与土地复垦工程预算费用的1.5倍以上,并且以前年度矿区地质环境治理应治尽治,由矿业权人于下一年度3月底后前向各区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下一年度可缓提或不提基金。
第十三条 矿业权人变更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范围、开采矿种等影响基金提取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提基金。
第十四条 矿业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让。受让人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应当设立基金账户,按本办法计提基金。矿山企业整合、兼并、重组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因采矿权人开采活动和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破坏、地表植被损毁等预防、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的支出;
矿业权人未按照《初步设计》生产、未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不在本条款支出范围内。
(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管护;
(三)矿山污水、矿渣等污染治理,矸石、煤泥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置;
(四)与生态修复相关工程的勘查、设计、方案编制、竣工验收等;
(五)矿山工业广场、进矿道路、内部道路硬化绿化美化治理及维修费用;
(六)矿山建设、生产、运输等环节影响的矿区周边生态环境范围的矿区地质环境治理;
(七)绿色矿山建设持续提升费用。
其中,本条第三、四、五、六、七使用费用原则上不得超出计提基金总额的20%。
第十六条 矿业权人应当与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银行共同签订基金使用监管协议,每年3月底后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会审后,由银行落实。
负责基金存储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每季末向属地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部门报送基金管理情况使用表。
第十七条 集中连片治理区内的整合矿山企业(包含“三权不变”矿山)必须签订整合框架协议,建立地质环境基金治理联合共管账户,由整合牵头单位,统筹计提基金使用,实施联合治理。
第十八条 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矿业权人,应当继续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业权人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业权人补齐,矿业权人无法补齐的,矿山企业破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应当优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支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因资源整合等原因退出、关闭的矿山,矿业权人应当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采矿业权人存储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矿业权人补足。
第二十条 因资源整合等原因关闭退出的矿山企业,矿业权人应当在矿山关闭时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并经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计划,包括上年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提取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已列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业权人,年度治理计划书按绿色矿山公示制度执行,不再单独公示。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责任,市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是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监督责任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管理责任主体;矿业权人是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计提、使用、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督促矿山企业每年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土地复垦年度治理计划执行情况并验收。年度验收及最终验收未通过的,由负责验收的各区政府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纳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第二十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应急管理等部门,针对辖区内矿业权人基金计提、使用及治理恢复等情况,每年开展监督检查,督促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 各区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每年度向上一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报送辖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基金的提取使用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治理计划、基金提取使用计划。市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全市矿山地质环境基金提取和使用情况上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推进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使用情况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责令限期计提;未按规定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使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计提或者不治理使用的,将违法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照方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的矿业权人,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自然资源部门不受理其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申请,不受理其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业权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修复诉讼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进行损害赔偿,并进行处罚及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十条 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履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社会公告,并委托第三方进行治理恢复,该费用从采矿业权人存储的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该矿业权人补足,拒不补足的提起生态损害赔偿诉讼。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能源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
(一)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审查、评审、公示公告矿业权人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会同财政、生态等相关部门,对基金计提使用及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验收,及时开展矿业权人“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名单”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矿业权人的基金账户设立、基金支出使用、资金绩效进行监督管理。配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基金计提的监督检查。
(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矿山建设、生产、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与矿山有关的“三废处置情况及污染物治理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能源部门:负责煤矿生产监督管理,对矿山初步设计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落实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高标准规范露天煤矿排土场采坑和边坡设计,落实监管职责。
(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基金计提计算方法
一、基金计提方法
年度基金提取额=矿类计提基数×露天开采影响系数(或地下开采影响系数)×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地区影响系数×煤矿价格影响系数(开采矿种为煤的时候增加该系数)×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
注:计提基金不能低于本矿山企业实际所需费用。
二、基金计提的影响系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计提基数(元/吨) 表1
矿类 |
固体能源 |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 (含地热) |
金属 |
建材 非金属 |
其它 非金属 |
计提标准 |
5.5 |
1.0 |
3.0 |
2.0 |
2.5 |
露天开采影响系数 表2
开拓方式 |
固体能源矿产 |
金属、非金属矿产 |
|
自上而下 水平分层 |
露天开采深度 (或高度)≤30m |
露天开采深度 (或高度)>30m |
|
影响系数 |
2.0 |
2.0 |
2.5 |
地下开采影响系数 表3
采矿方法 |
能源 |
金属、非金属 |
非固体能源及矿泉水(含地热)采矿 |
||||
充填法 |
不允许塌陷 |
允许 塌陷 |
充填法 |
不允许塌陷 |
允许 塌陷 |
||
影响系数 |
0.5 |
0.8 |
1.2 |
0.5 |
0.8 |
1.2 |
1.0 |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 表4
土地复垦难度应影响系数 表4
土地类型 |
耕地 |
林地 |
草地 |
其他 |
影响系数 |
1.4 |
1.2 |
1.0 |
0.8 |
地区影响系数 表5
地区 |
乌海 |
影响系数 |
0.9 |
价格 |
销售价格<300元/吨 |
300元/吨≤销售价格<500元/吨 |
500元/吨 ≤销售价格<800元/吨 |
销售价格>800元/吨 |
影响系数 |
1.0 |
1.1 |
1.2 |
1.3 |
煤矿价格影响系数 表6
说明:煤矿价格影响系数是指基金计算针对固体能源矿产中煤矿额外增加的价格影响系数,采用基金计提时的煤矿坑口价格。
土地复垦难度影响系数应根据采矿影响范围内损毁土地类型占比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得出。
三、基金计提计算方法事例
例.乌海市某露天煤矿可采资源总矿石量为1389万吨,坑口价格420元,2021年度产出矿石量为270万吨,开采方式为露天自上而下水平分层采矿法,损毁土地面积30.51公倾,损毁土地类型为草地。
2021年度提取基金额度计算方法为:5.5元/吨(固体能源矿类计提基数)×2.5(自上而下水平分层)×1.0(草地)×0.9(乌海市地区影响系数)×1.1(煤价影响系数)×270万吨(上一年度生产矿石量)=3675.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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