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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4日 作者: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矿业转型绿色发展,持续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13号)要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请发至:whszrzyjkbk@163.com; 

  二、信件请寄至:乌海市海勃湾区飞机场路植物园西门对面乌海市自然资源局,邮编:016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或信封上标注“《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反馈意见”。 

  

                                 2024年5月22日 

 

  《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探索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新路径,通过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社会监督的绿色矿业发展机制,加快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现就持续推进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绿色矿山建设目标  

  到2028年底,我市持证在产的大中型全部矿山达到绿色矿山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要依法逐步退出市场;持证在产的小型矿山和剩余储量可采年限不足3年的生产矿山应符合绿色开采基本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试行)约束性指标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管理,重点做好矿山土地复垦与生态修复和矿山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达标排放工作。 

  二、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落实行业标准和评价指标。结合我市矿山区位条件、矿种、规模、开采方式以及我市矿山整合推进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从矿山环境、资源开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生态修复与环境治理、科技创建与规范管理六个方面对绿色矿山建设水平进行评分,加快推进我市绿色矿山建设。 

  (二)加快推进停产矿山复工复产。停产停工的矿山实际情况制定复工复产计划,整合的矿山在取得相关证照后及时启动矿山基本建设,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逐步推进矿山复产达产,为创建绿色矿山提供前期条件。 

  (三)年度目标任务。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先决条件要求以及我市整合的实际进展,2024年建成绿色矿山7个;2025年建成绿色矿山8个;2026年,建成绿色矿山8个;2027年建成绿色矿山8个、2028年建成绿色矿山6个。新设立的普通建筑用砂矿必须按照绿色矿山进行创建,投产1年后,达到绿色矿山的创建标准。根据我市矿山整合进度,年度目标任务可按照实际情况对进行调整。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合同管理制度与采矿权人签订合同,明确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进度、时限、要求及违约责任,推动大中型新建、生产矿山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对小型矿山,在重点领域应符合绿色矿山标准标注。 

  (四)严格申报评选流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要求。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自评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矿山所在地自然资源分局提交自评估报告申报绿色矿山,自然资源分局会同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对绿色矿山申报资料进行联合初审,初审通过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对评估通过的要联合开展评估结果审定和实地核查、公示,实地核查无问题且公示无异议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办公室。 

  (五)加强第三方评估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严格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第三方评估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发现第三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将所承担评估工作转让或外包、泄露矿山企业机密、串通企业弄虚作假、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等违规行为的,予以通报并不再采信其绿色矿山评估服务。 

  (六)压实矿山企业建设绿色矿山主体责任。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在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设计、矿区生态修复、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安全生产等方案设计,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建设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和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绿色矿山。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绿色矿山或为绿色矿山建设服务的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上,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予以全额保障。允许绿色矿山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同一法人企业在自治区范围内新采矿活动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在满足自用的基础上,优先支持节余的用地指标实施跨三区交易。对于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规定的,可优先以协议方式取得周边、零星分散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在办理国家级绿色矿山、采用先进开采选冶技术矿山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领先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储量评审备案事项时,可容缺受理审查。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绿色矿山建设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依法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加强组织领导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建立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协调机制,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矿山安全监管局乌海监察分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乌海监管分局、税务局12个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审议乌海市绿色矿山支持政策、绿色矿山年度工作目标等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工作会议,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工作机构开展评估,对评估通过的矿山评估结果进行联合审定、开展实地核实、公示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市、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方案中的各有关部门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职能职责的要求,根据各自职能职责督促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共同做好绿色矿山初审、审查评估、核查和日常动态监管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执行情况的监督,依据职责出具绿色矿山审查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评估、核查、抽查等工作。统筹安排绿色矿山占用林地草地定额,办理矿山占用林地草地手续;负责审核矿山是否在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矿山植被恢复审核验收;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矿山企业诚信管理,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推送失信名单,会同能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项目节能降耗监督管理;依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工业绿色发展、工业节能等监管,引导矿山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做好绿色矿山监管和第三方评估等工作经费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矿山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及扬尘等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强化对矸石、渣土等固体废物污染的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矿山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投产使用或者竣工验收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加强矿山水土保持监管,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矿山矿井水、疏干水综合利用进行监管;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冶金、有色、建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科技和信息化建设管理;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监管执法,指导矿山安全信息化建设;负责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核查以及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安全核准;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绿色矿山企业统一注册变更及营业执照核发,监督检查登记注册行为。 

  能源部门:负责履行“三管三必须”职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煤矿初步设计审批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能源领域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研发、示范、推广和应用,配合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全区能源行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参与组织绿色矿山评估核查,加强绿色矿山监督管理。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落实绿色矿山金融支持政策,指导全区银行保险业机构积极开展相关金融服务。 

  税务部门:负责按照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费源信息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及时将征收信息反馈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落实绿色矿山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依据职责出具审核意见。 

  (三)强化考核管理。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导力度,按照“一矿一册”建立矿山档案,实行清单化管理,也可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对尚未开展绿色矿山创建的大、中型生产矿山,督促尽快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加强对现有绿色矿山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新标准和评价指标进行全面复核,做好绿色矿山新旧标准和评价指标的衔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完成整改的,经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申请移出绿色矿山名录。市、区自然资源局联合有关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年按比例对在库绿色矿山开展随机抽查。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纳入对区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 

  2.乌海市绿色矿山申报评估遴选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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