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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党支部关于巡察整改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作者: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根据市委巡察工作统一部署,2020年3月23日至6月10日,市委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察三组对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进行了巡察,2020年7月18日,市委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察三组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党支部反馈了巡察意见。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察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察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总体情况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共涉及6个方面涵盖16个问题,制定整改措施45条。分别为落实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权属转让、土地使用等重大部署要求不到位,聚焦群众身边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聚焦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组织力欠缺情况,履行工作责任不严谨,煤炭资源领域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处罚不准确,挪用煤炭资源领域专项资金等。 

  二、主要做法 

  一是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党支部成立了以党支部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调度,扎实做好巡察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制定了《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党支部关于乌海市委煤炭资源领域专项巡察三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方案》,2020年8月10日,乌海市海南区委员会常委会召开会议对《方案》进行了讨论、修改。 

  二是6个方面涵盖16个问题,完成整改问题15个,基本完成整改问题1个,具体整改进展情况如下: 

  1.煤矿采矿权价款未足额缴纳。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提供的海南区地方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显示,某煤矿应缴纳采矿权价款6361.456万元,自2006年3月至2013年6月,该矿分8期缴纳5491.456万元,仍欠缴870万元。 

  整改情况:一是提高政治站位,主动认领。经分局认真核实,该矿采矿权价款于2013年6月4日已全部缴清;二是举一反三,全面摸排。建立煤矿价款缴纳情况排查台账,将25家煤矿企业采矿权价款缴纳凭证及价款核定文件整理归入“一矿一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目前海南区现有1家煤矿存在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情况,剩余第6期860万元价款企业承诺缴纳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目前该企业已如数缴纳,该款项交款票据复印件已提供至海南自然资源分局。三是加强业务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分局积极开展内部业务学习和培训会,截止10月底共开展学习3次,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过学习提高了业务水平。在今后工作中确保每一笔价款都记录清晰,同时加大对企业缴纳自然资源各项费用的宣传力度,保证企业了解所缴纳每笔款项。(已整改完成) 

  2.一是某煤矿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未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直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二是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提供的采矿权缴纳凭证显示,2个煤矿在未缴清采矿权价款前,办理完成采矿权转让。 

  整改情况:一是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及时公示。要求25家煤矿企业将采矿许可证信息以标识牌形式进行公开公示,变更情况及时进行公示,现已全部完成,并现场采集影像存档。二是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规定》对违法违规开采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是分局无采矿权价款核定征收及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如在今后工作中发现相关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已整改完成) 

  3.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谈话了解到,海南区的11家露天煤矿均未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对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中提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办理土地使用等相关手续”的要求。 

  整改情况:海南区煤矿企业共25家,其中5家煤矿有用地手续,其余煤矿企业均无用地手续,均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没有建设用地指标,部分煤矿涉及压覆矿产资源和占用林草等问题,上级部门也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支持矿山办理用地手续,导致矿山用地手续无法办理。海南自然资源分局于2020年8月30日已向市局上报了《关于海南区矿山用地手续如何办理的报告》(海南自然资〔2020〕98号),就矿山用地手续如何办理请求市局研究。海南区的露天煤矿占地面积都较大,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足。根据2020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在期采矿权煤矿用地手续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90号)文件中“对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满足项目用地需求的,将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待规划批准后,履行用地报批程序,确保在期矿权煤矿用地符合规划要求”的相关要求,海南自然资源分局已通知辖区煤矿企业尽快提供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报告,分局按要求将项目用地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土空间规划,待规划批准后,及时履行用地报批程序。(已整改完成) 

  4.根据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财务账显示,2010年至2015年期间,分批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借款给海南区城投公司,金额分别为7000万元、4000万元、1.1亿元和2000万元,累计2.4亿(该借款于2016年6月前全部退还至原海南国土分局账户)。 

  整改情况:一是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海南区51家矿山企业建立基金台账。二是由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是按照当时区政府要求办理,且专项资金存于专项账户内,需要相关区级领导签字后方可支出专项资金,财务凭证显示2.4亿借款审批单均有当时相关区领导签字。根据工作人员回忆,市级审计部门曾因我单位挪用专项资金一事,请时任海南区区长做过解释说明,因此我局认为审计档案中应存有相关资料,固将“原违规使用保证金的区级领导进行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全局通报”作为整改内容。近期我局与市审计局对接并查阅了涉及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种审计档案,均未发现涉及我局挪用专项资金的审计结论。所以第二项整改措施无法实施,我局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专项资金除正常途径支取外,绝不会再发生任何类似情况。我局已安排分管领导专门组织地环股、计财股共同学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要求两个股室加强联系,共同处理好保证金缴存支出工作,下一步将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三是严格 “三重一大”制度执行,严守财经纪律,积极完善基金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已整改完成) 

  5.例如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2010年-2014年行政处罚卷宗中,存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写成、《内蒙古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写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情况。 

  整改情况:一是自觉纠正行政处罚引用法律名称错误。对2000年以来的116件案件进行排查,建立案件排查台账,共发现“一刀切”问题14件,逾期未缴纳罚款问题11件,现已全部完成整改。二是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开展学习培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通过集中学习、加强日常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用法准确性和办案水平。三是对当时相关责任人就“引用法律名称错误”行为进行提醒谈话并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已整改完成) 

  6.罚款存在“一刀切”现象。原海南国土资源分局行政处罚案卷显示,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无论越界范围大小、违法情节轻重,罚款均为9万元,违反行政法中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自由裁量权,严格执行集体会审、“三重一大”制度,做到逐级把关、决策民主科学、决定依法合理,切实提升依法行政能力。二是强化政务公开,将执法决定等事项纳入政务公开范围,组织全局局务会议会审案件,形成统一会审意见后对矿山企业下达处罚决定,并将执法人员信息、案件办理结果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电子屏进行公示公开。三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当时根据当时分局会议纪要,将违法行为全部按照9万元进行处罚。在今后工作中,将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如“越界开采范围”、“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违法处罚。四是对之前“9万元处罚”的会议纪要进行重新修订,规范办案方式,完善印发了《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违法案件处罚会审制度》和《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五是对2000年以来的116个案件进行排查,梳理出“一刀切”问题14件,现已全部整改完成,追缴某矿防水治理项目越界采矿违法所得334.167014万元;追缴某公司越界采矿违法所得66.735901万元。(已整改完成) 

  7.原海南国土分局在2014年对某煤矿、某灭火工程项目下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中写道:“责令你单位停止一切开采活动”,该行为是以行政强制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一是对2000年以来的116件案件进行排查,建立案件排查台账,再未发现类似问题。对当时的工作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二是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办案水平。三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职责。(已整改完成) 

  8.原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2010年至2014年对有损毁土地行为的企业或者个人下达行政处罚后,均未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种“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对破坏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提出复垦的要求并进行复垦。 

  整改情况:一是认真排查2000年以来下达的行政处罚,建立案件排查台账,共排查出有损毁土地行为企业11家。为加强警示教育,对当时的2位监管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二是加强日常监管,按照“谁损毁、谁复垦”原则,10家企业已按要求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现已完成治理,剩余1家正在编制回填治理方案,10家已完成的企业上报了恢复治理后的现场回填影像资料。三是制定了《海南自然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加大巡察力度,加强日常监管,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已整改完成) 

  9.2013年,原海南国土分局向4家国有煤矿和15家地方煤矿下达了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根据2013年该局地质环境保证金财务账显示,以上煤矿企业在缴存期限内均未足额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原国土分局在2013年采矿权年检工作总结中,只将4家国有煤矿列入年检整改名单,而15家地方民营煤矿却均未列入年检整改名单。 

  整改情况:一是对此问题进行核实,当年年检足额缴纳保证金不作为矿山年检整改的必要条件,4家国有企业是因欠缴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而列入整改名单,15家因未欠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故没列入年检整改名单;二是2016年已将矿业权年检工作改为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今后将严格按照《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对矿业权信息公示工作核实把关,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矿业权将列入异常名录。三是按照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财政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与治理基金建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及应存基金审批表》经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签字同意将25家煤矿在市局保证金账户中缴存的保证金返还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中。(已整改完成) 

  10.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露天方式开采煤矿,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缴存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基础上,必须再缴存实际开采面积每平方米107.5元的复坑保证金。原海南国土分局在执行该文件时,却要求露天开采煤矿按照每平方米109.75元的标准缴存复坑保证金。  

  整改情况:一是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严格收费标准;针对收费标准不一问题,对当时责任人在全局会议上进行通报批评。二是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及《关于暂停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保证金制度已取消;根据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财政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与治理基金建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符合返还条件的25家煤矿在市局保证金账户中缴存的保证金于2019年11月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将保证金返还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中。三是在今后落实执行上级政策时,认真严谨把握政策方向,履行工作职责。(已整改完成) 

  11.按照2012年6月《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运行的意见》的要求,“为我市重点骨干企业配套的地方煤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安全生产保证金采取资产抵押方式,已收取的现金于9月底前返还”。截止目前,海南自然资源分局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账户上仍有余额超过1亿元,应给哪些企业返还,返还的标准是什么,用什么资产进行抵押均不明确。 

  整改情况:一是鉴于当前账户中约1亿元保证金是由7家三权不变企业、5家灭火工程、4家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缴存组成的,这些企业均未完成治理任务,未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不符合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的相关规定;二是按照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乌海市财政局《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返还与治理基金建立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对于符合返还条件的25家煤矿在市局保证金账户中缴存的保证金于2019年11月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将保证金返还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中。三是对结余保证金,建议由海南区人民政府拟用于历史遗留地质环境破坏区域恢复治理。(已整改完成) 

  12.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原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2010年至2016年行政处罚案卷显示,没有对11起未按期限缴纳罚款的企业加处罚款(约107万元)。 

  整改情况:一是认真梳理2000年以来行政处罚案卷,除上述11家企业外再未发现新的企业有未按期缴纳罚款的情况,对11家未按期缴纳罚款的企业下达法律文书,依法依规追缴罚没款,目前共挽回损失127.3万元。二是针对此问题,依据《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当时的5位相关责任人进行全局通报批评。在今后办案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已整改完成) 

  13.3个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开工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开工生产,原海南区国土分局曾多次下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直至这些项目完成,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整改情况:一是对当时的2位相关责任人在全体职工大会上进行全局通报批评。二是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综合施策,依据《海南自然资源分局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实施方案》,采取行政手段与法律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三是落实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违法行为合力。截止目前,共开展动态巡查69次,出动人数140人,出动车次69次,制止违法违规行为1起。(已整改完成) 

  14.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通知书形同虚设。原海南国土分局在向3家欠缴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企业下达缴存通知书时,未填写缴存期限。 

  整改情况:一是对2000年以来68家矿山企业保证金通知书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对有上述问题及下达通知书人员进行全局通报批评;二是在今后工作中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监管制度,落实监管工作。(已整改完成) 

  15.为规避办理采矿许可证,海南区政府依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将为3家公司配置的不具备办理采矿权的煤炭资源,以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名义配置煤炭资源。 

  整改情况:一是配置煤炭资源权限不在旗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今后工作中,如发现类似问题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二是开展学习培训,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要求相关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相应工作,严格执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已整改完成) 

  16.原乌海市国土资源局海南分局2003年至2012年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行政处罚案卷中,只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有对采出的矿产品进行依法处置。经统计采出的矿产品:原煤12200余吨、风化煤1100余吨、过火煤15000吨。 

  整改情况:一是认真梳理2000年以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行政处罚案卷共70件。经过梳理,对2005年某煤矿后矿越界开采的原煤违法所得进行了追缴,开采量817.9吨,2020年8月27日收缴违法所得81790元;对原鄂旗某矿越界开采原煤违法所得进行了追缴,开采量5000吨,2020年9月29日收缴违法所得928200元。二是对当时的7位监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印发实施《海南自然资源分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海南自然资源分局违法案件查处制度》、《海南自然资源分局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已基本整改完成)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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