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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24日 作者: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总 则

  矿产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推进矿产资源高质量发展,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高质量发展,助推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2021—2025年乌海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于乌海市行政辖区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准年为2020年,规划期限2021年—2025年,展望至2035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现状 

  一、自然地理与社会经济概况 

  乌海市地处内蒙古自治区西南部,是华北与西北的结合部,同时也是“宁蒙陕甘”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中心区域。全市总面积1669km2,市辖三个区,东北与鄂尔多斯市相接,西南与内蒙古阿拉善盟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交界,全市地势东西两边高、中间低,形成“三山两谷一条河”的基本地形地貌特征。东部是绵延百里的桌子山,中部为甘德尔山,西部为五虎山,三山呈南北走向平行排列,中间形成两条平坦的谷地。黄河沿甘德尔山西谷流经市区,阻断乌兰布和沙漠进入河套地区。 

  截至2020年底,乌海全市常住人口55.66万人,2020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3.14亿元,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5.97亿元,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363.14亿元,其中,工业实现增加值338.02亿元,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194.03亿元。三次产业结构比例为1.1:64.5:34.4。2011年11月乌海市被列为国家第三批资源枯竭型城市。 

  二、矿产资源概况 

  乌海市位于巴音诺尔公—狼山—渣尔泰山元古代古生代金属成矿带之新生代蒸发盐类成矿带,构造简单,岩浆岩不发育,矿产成因类型有变质矿产、内生矿产、沉积矿产。截至2020年底,全市发现各类矿产37种,查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25种,其中,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上表矿种有15种,优势矿产为煤炭、石灰岩等。全市上表矿产地51处,其中,大型矿床11处,中型矿床17处,小型矿床23处。 

  能源矿产:乌海市煤炭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三山两谷一条河”中的两谷之中,一是绵延百里的桌子山与甘德尔山之间,位于本市与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交界处,二是贺兰山脉北段与黄河之间,位于乌达区。煤种以焦煤为主,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焦煤保有资源量约为2761926千吨,保有资源量占自治区炼焦用煤保有资源量的23%左右,是我国重要的炼焦用煤基地。 

  金属矿产:乌海市金属矿产有铁矿与铅、锌矿,铁矿床主要分布在桌子山西侧千里山地区,全市铁矿上表矿区6处,查明资源储量较小,以小型矿床为主。铅、锌矿位于甘德尔山背斜东翼,全市铅、锌矿上表矿区1处,为小型矿床,金属硫化矿物主要以黄铁矿、闪锌矿及方铅矿为主,金属氧化矿物以赤铁矿与褐铁矿为主。 

  非金属矿产:乌海市非金属矿产资源种类多,矿种分别是石灰岩、熔剂用灰岩、冶金用白云岩、耐火粘土、高岭土、陶瓷土、砖瓦用粘土、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砂岩。主要分布在桌子山西侧与甘德尔山南侧。石灰岩储量大、品位好且分布集中,主要分布在海南区桌子山与甘德尔山之间西水平台山地区、西来峰与呼珠不沁希勒地区。其余非金属矿产分布零散。 

  三、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利用现状 

  矿产资源勘查现状,截至2020年底,完成了地热资源普查、海勃湾农业景区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金裕市场地热井工程、蒙根花农牧业休闲农业园温泉井工程、乌达区温泉工程地热资源勘查、乌兰淖尔景区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 

  全市在期探矿权9个,登记总面积138.17平方千米,占规划区面积8.28%,勘查矿种有煤炭和石灰岩,其中煤炭8个,石灰岩1个,均达到了勘探程度。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截至2020年底,全市在期采矿权数90个,登记总面积201.65平方千米。按矿山规模分,大型矿山17个、中型矿山30个、小型矿山43个,大中型矿山比例为52.22%。按矿产类型分,能源矿山46个,金属矿山4个,非金属矿山40个。按开发利用状态划分,生产矿山48个、筹建1个、停产40个、闭坑1个。生产矿山中,多为煤炭矿山,占比达到62.5%,金属矿山长期处于停产状态。 

  2020年,完成矿业总产值418.11亿元,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74.25%,从业人员近10000人。其中,能源(煤矿)矿业产值413.63亿元,占矿业总产值的98.93%,非金属矿业产值4.48亿元。依托丰富的煤炭、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初步形成了煤焦化工、氯碱化工、精细化工以及建材冶金等产业。 

  第二节 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成效 

  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以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了重大跨越,同时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也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实现了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进一步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有效推动相关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了矿政管理方式的不断转变与创新,取得了显著成效。 

  矿产资源勘查成效显著。完成了海勃湾农业景区地热资源预可行性勘查,井深2096.85m,试验涌水量840m3/d,出水温度44℃。全市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桌子山煤田一棵树梁煤矿勘探、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呼珠不沁希勒石灰岩矿勘探等工作,新增煤炭(焦煤)资源量约2.25亿吨,新增制碱用石灰岩8.95亿吨,新增水泥用石灰岩10.54亿吨。 

  矿产资源结构不断优化。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和矿业权的整合工作走在了全区的前列。通过资源整合、保护区退出及最低生产规模等准入条件的约束,全市矿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较过去有了大幅提升。全市矿山数量由2015年底129家减少到2020年底90家,减少了39家,其中,保护区退出矿山数为11家,其余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由37.98%提升到52.22%,较规划基期提高14.24个百分点。乌海煤炭基地建设取得重要进展,已形成自治区乃至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和氯碱化工基地。 

  绿色矿山建设超额完成,乌海市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因地制宜建立新机制,引导企业走绿色发展之路,2019年,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乌海市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持续推进数字化矿山、智能矿山建设。全市共有14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占在期生产矿山总数的15.56%,其中,海勃湾区纳入绿色矿山名录6家,海南区纳入绿色矿山名录7家,乌达区纳入绿色矿山名录1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成效显著。乌海市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退还了约6.36亿元,剩余保证金因企业涉法涉诉没有全部退还,制定并执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全市矿山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均在有效期内,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和土地复垦治理工作,重点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矿山企业累计投入10.15亿元,完成治理面积39.03平方千米,主要治理区域分布在海勃湾区和海南区的城区周边以及辖区范围内的煤矿开采区内。通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有效地解决了生产矿山的固体废弃物堆积、占用破坏土地和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环境问题,改善和美化了矿山地质环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矿产资源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全市矿业权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有偿使用力度持续加大,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矿业权全部以法定方式出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良性循环提供了支持。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和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不断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明显好转,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得到有效清理,越界开采等矿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得到了遏制。 

  第三节 形势与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矿业高质量发展,要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对矿业发展提出了新要求。自治区始终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定位,坚决守住生态底线,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矿业高质量发展。新形势下要求矿业发展依托资源禀赋,进一步优化开采布局,全力推进绿色发展、有序开发、高效利用,推动乌海地区矿业高质量发展。 

  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要求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要求,既着眼于内蒙古在国家的生态定位,又着手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把乌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上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特别是将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作为乌海未来五年的首要任务,坚持以生态修复为重点方向,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因地制宜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统筹矿山实现集中连排、集中治理。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将乌海市建设为天蓝、地绿、水清的生态城市。 

  资源集聚绿色发展要求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乌海市与鄂尔多斯市交界接壤地区是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主战场之一,两市协调同步推进对乌海及周边地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意义重大。两地毗邻区域矿山设置较多、面积小、分布密集、形状不规则,相邻矿界犬牙交错,生产布局无序,尤其是“三权不变”政策造成乌海和鄂尔多斯两市矿山相互交织,碎片化严重,管理难度较大,严重制约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系统修复。为确保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自治区要求加快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矿山企业整合、重组,优化产业布局,从源头上为统一连片治理创造条件。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要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第2次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努力改变“四多四少”状况的重要指示要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聚焦自治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和重要资源基地,坚持锻长板和补短板相结合,巩固传统优势,促进传统产业现代化改造,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倒逼煤炭、洗选、焦化等行业整合做强,立足煤焦化工、氯碱化工两大基地的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工程,增强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供给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助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 

  第二章 指导原则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资源和环境承载力为基本约束,加强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调查评价工作,优化煤炭、石灰石、地热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大矿山整合力度,依法合规推动矿业权的退出,实现矿业布局合理,开发秩序明显好转,全面推进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治理,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确保资源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规划管控与管理改革相衔接,助推乌海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环境保护,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底线,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定位,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推动矿山集中连片治理、生态植被修复、绿色矿山创建,建立健全现代化环境治理体系,形成导向清晰、执行有力、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大环保格局”。

  坚持优化布局、资源集聚发展,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科学布局矿业权,通过整合压缩,培育优势企业实现集聚发展,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引导资源向大型、特大型现代化矿山企业集中,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使得空间布局更加合理。

  坚持绿色发展、资源高效利用,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矿产资源开发强度,推动矿产资源绿色、清洁利用,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矿山科技投入,有效提高矿山“三率”水平,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加大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鼓励发展循环经济。

  坚持创新发展、提升管理水平,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根据“严控总量、优化存量”原则,推动矿种差别化管理。加大矿产品深加工和技术创新,实现资源的效益转化。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提高新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进一步淘汰产能落后、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推动煤与多种能源综合利用耦合发展,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规划目标 

  规划期至2025年,力争使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更加优化,资源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更加有效、地质环境连片治理稳步推进,完成全市境内矿产资源整合和矿业权退出,保护性开采焦煤。形成节约高效、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资源保障更加稳定,加强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和勘查力度,以基本摸清全市地热资源为目标,开展全市地热资源总体调查评价工作。加快推进全市煤炭与石灰岩整合区内边角资源的勘查,助推矿产资源的有效整合,提升煤炭与石灰岩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

  布局结构更加优化。加强煤炭、铁矿与石灰石资源整合力度,退出铁矿、石膏、白云岩等产能落后矿山,将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外不超过37个矿山)。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90%以上,煤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4400万吨左右,保护性开采焦煤,普通建筑用砂矿年开采总量控制在80万立方米左右。

  绿色矿山持续推进,新建矿山全部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限期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因地制宜推进生产矿山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保证绿色矿山建设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效,发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作用,强化生产矿山的地质环境集中连片治理,督促矿山做到边生产边治理边复垦,持续推进强化重点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到2025年矿山集中连片治理面积完成34.32平方千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健全矿产资源管理体系,落实矿产资源监管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建立矿业权人诚信体系,完善矿业权退出机制。减少审批程序,形成“管理有规、市场有序、开发有责、调控有效、监督有力”的矿产资源管理新局面。

  二、2035年展望

  煤炭等重要矿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热取得重大突破,矿产开发秩序更加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格局显著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利用水平和深加工能力大幅提高。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根本改善,绿色矿山格局全面形成。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严守生态安全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构建“定位清晰、管控有力”的规划分区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安全保障能力,促进资源保护,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生态保护、产业转型相协调。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与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原则上禁止一切矿产资源开采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黄河沿线、城镇边界线,按照国家管理办法以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管控,实施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 

  第一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黄河以东重点发展区,海勃湾区与海南区既是生态环境重要保护区,也是乌海市矿业重点发展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托桌子山与甘德尔山之间丰富的煤炭与石灰岩资源,加快推动矿业权整合、退出,积极推进煤炭边角资源勘查以及与周边矿业权的整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综合开展乌海市地热等非常规能源调查评价,扩大海勃湾区地热调查评价成果,填补海南区地热资源的空白。 

  黄河以西绿色发展区,乌达区依托贺兰山与黄河自然生态条件,以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理念引导,深入实施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形成绿色勘查开发的新格局。乌达区以高品质焦煤资源开采利用为重点,推动黄白茨与五虎山矿区的深部资源有效利用,提高高品质焦煤的资源保障能力。加快华银二、华银三与建安煤矿的整合,推进苏海图与五虎山南部采空区治理,严格执行“谁污染谁治理”“先治尘再生产”原则,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发挥乌达区矿山数量少,仅一个露天整合区的特点,加快推进乌达区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能源资源安全保障布局 

  以煤炭为主攻矿种的神东煤炭(乌海部分)基地,面积1483.62平方千米,占乌海市国土面积的88.89%。落实乌海煤炭国家规划矿区,面积661.87平方千米,占乌海市国土面积的39.66%。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的管控措施,以生态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矿产资源为主,由国家、自治区规划统筹确定,为本市资源安全稳定供应提供保障,加快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加快矿山结构调整,推动全市矿山大中型比例达到90%以上,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保护性开采焦煤,严控总量,严控数量,充分发挥稀有煤炭资源的特点,通过强化炼焦煤入洗,提高入洗率,回收洗精煤用于炼焦,建设大型煤焦化基地。加强基础设施保障,引导生产要素集聚,打造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实现开发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开展全市边角资源勘查,推动综合勘查、绿色勘查,不断创新和探究出新型的技术方法,为本市资源安全稳定供应提供保障。加快以清洁高效可持续为目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应用,推动矿业向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化转型。以市政府为主导,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促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立足煤焦化工、氯碱化工两大基地的产业规模优势、配套优势,引导焦炭、PVC等主产品和焦炉煤气、焦油、烧碱等副产品向精细化工及合成新材料环节延伸耦合,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推动产业链迈向中高端,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节 砂石土集中开采区

  根据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为保障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对普通建筑用砂的需求,划定了5处集中开采区,总面积为7.78平方千米。集中开采区内,严格控制投放采矿权数量,规划期内原则上不超过13个采矿权。设置最低生产规模(产能),原则上新建普通建筑用砂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6万立方米,服务期限不少于5年。从空间规划、矿业权设置、土地性质等各个层面积极探索“净矿”出让政策。集中开采区外原则上不再新设普通建筑用砂矿,形成以集中开采区格局为主的空间管控模式。 

  第四章 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重点开采煤炭及优质高效非金属矿产,清洁、高效利用煤炭资源,加强煤炭企业对煤矿矸石的综合利用。限制开采资源利用效益低的矿产、非紧缺低品位矿产。除普通建筑用砂矿外不再新立采矿权(涉及矿产资源整合的除外)。对于普通建筑用砂等普通建筑材料矿产,应在本规划划定的集中开采区内开采,避免滥采乱挖破坏环境。 

  限制勘查开发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等重砂矿物,原则上不再新上此类探矿权,确需新立的必须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并征得环保部门同意。煤炭勘查以提高勘查程度为重点,着重提升资源保障程度。 

  保护性开采焦煤,严格控制焦煤开发强度,禁止将优质石灰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第二节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及勘查 

  一、矿产资源调查评价 

  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自治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导向,充分利用国家、自治区地勘基金,做好全市地热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填补海南区地热资源的空白,为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及科学管理提供依据。以地质科技服务民生,为区域地质找矿、成矿预测、资源环境评价提供基础依据,进而为本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矿产资源保障。 

  二、加强矿产资源勘查 

  加快全市已有探矿权的勘查工作,提升资源接续能力。加强煤系共伴生资源的综合评价综合勘查,促进资源优质优用、综合利用。为煤—电、煤—化工等行业提供资源保障。 

  全面树立绿色勘查理念,推进绿色勘查、综合勘查和集中勘查,探索绿色勘查的技术手段,建立绿色勘查的模型模式;同时,要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扰动,完善绿色勘查管理制度,推动绿色勘查示范项目工作。建立矿产的综合勘查、综合研究、统一部署机制,避免重复勘查施工,加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节 矿山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一、开发利用强度调控

  根据本市矿产资源的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综合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力,保护性开采焦煤,严控总量,严控数量,不再进一步增大开采强度,使其保持相对稳定的产量,持续较长的开采年限,充分发挥稀有煤炭资源的特点,通过强化炼焦煤入洗,提高入洗率,回收洗精煤用于炼焦,建设大型煤焦化基地。将储量规模较小、零星分布、产能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推动矿业权整合,优化本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有效连片治理。到2025年,全市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其中煤矿27个、铁矿1个、石灰岩矿9个、普通建筑用砂矿不超过13个。

  二、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提高最低开采规模,本着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床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新建和改建煤矿准入标准,新建井工煤矿原则上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改扩建煤矿改扩建以后产能不低于120万吨/年,到2025年,全市煤矿产能保持在4430万吨以上。铁矿(地下开采)产能不低于30万吨,铁矿(露天开采)产能不低于60万吨,石灰岩矿产能不低于150万吨/年等。除煤层气、富铁、金、地热、矿泉水外,原则上不再新建小型及以下矿山,凡是已设立的低于最低开采规模的矿山应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和开采结构调整,尽快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集中开采区内(普通建筑用砂矿)新建矿山开采规模不低于6万立方米,且开采量要符合规划开采总量调控要求。

  合理调整规模结构,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开采,鼓励矿山企业整合,关停技术落后、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严重、安全生产条件差的矿山,到2025年底,乌海市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由2020年的52.22%提高到90%以上。

  加强矿业权整合力度,优化产业布局,积极配合自治区推进边角资源的依法依规出让,并与周边矿山进行资源整合,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同时,综合施策、依法推进,从全面落实矿山企业主体责任方面建立倒逼机制,推动矿产资源整合。加快推进乌海市三区制定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并推动整合方案落地实施。加快推进石灰岩资源整合,落实自治区矿业权数调控指标,将储量规模较小、零星分布、产能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的矿山进行矿业权整合,使资源利用更加有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实现集中连片治理,矿山规模全部达到大型。

  推动矿业权的有效退出,将储量规模较小且服务年限小于规划期的矿山、产能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差的矿山企业及零星分布无法参与整合的矿山在规划期内依法合规退出。规划期内退出矿山20个,退出比例约为22.22%,其中煤炭矿山1个,石灰岩矿5个、铁矿2个、建筑用砂岩矿2个、普通建筑用砂矿2个、玻璃用石英岩矿1个、天然石英砂矿1个、石膏矿2个、白云岩矿2个,耐火粘土矿1个,高岭土矿1个。

  加强优化技术结构,积极推进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鼓励企业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对现有生产工艺及装备进行升级改造,加快淘汰落后技术,推广使用国家规定或建设使用的采选冶新技术新工艺,实现矿产资源高效利用。推动非金属矿向深加工方向发展,实现探采选冶加一体化经营。

  第四节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

  一、清洁高效综合利用共伴生资源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因地制宜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共伴生资源,提高煤炭入选率,对焦煤资源必须按“优质优用”原则进行开发利用。以煤炭开采洗选过程中产生的煤系高岭土、铝土矿、耐火粘土等为重点,加大综合利用水平,为今后煤炭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和综合利用奠定基础。积极开发下游产品,形成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不断提升共伴生矿产以及附加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开发利用石灰岩等矿产,应按照不同的工业用途,综合评价开采。加快复杂共伴生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共伴生矿产以及附加产品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严格执行“三率”指标要求

  加大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固废综合利用研究的财政支持力度,资源配置向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先进的骨干企业倾斜。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逐年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最低要求。 

  三、鼓励、引导发展循环经济 

  实现国家、自治区碳排放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矿业开发过程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探索发展煤矸石到热电厂到热电循环利用、灰渣与矸石到建材厂到建材产品的循环利用、煤炭到高岭土到陶瓷的循环利用、矿井排水到水处理站到供水的循环利用以及采煤塌陷区等到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到生态恢复示范园区到旅游的循环利用。大力发展煤化工、资源综合利用、非金属矿深加工、新型建材等主导产业,形成相互关联、互为依托、相互促进、互为供求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开采规划区块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影响、资源赋存条件、矿床形态、矿床规模、资源储量、采矿技术经济条件、生产安全等因素,对尚有一定资源可供开采地段设置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设置要有利于整体开发,为矿山集中连片治理创造条件,符合规划区块设置要求,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置一个开采主体。 

  加快推进煤炭、铁矿的资源整合,推进我市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对于煤炭、铁矿整合区内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要积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通过本级人民政府上报,加快推动边角资源市场出让。确保我市矿产资源整合2023年底顺利完成。 

  规划期内拟设置石灰岩矿业权整合区块7个,规划面积19.93平方千米,涉及矿山数22个,对于整合区内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且未达到勘查程度,应尽快进行资源储量核实,推动边角资源的依法合规出让,实现石灰岩资源整合。 

  第二节 严格勘查开发监督管理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管理。矿山准入应当符合生态管控、矿产资源规划、实行负面清单管控、矿山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强化矿产资源源头管控,新建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人才、技术、资金、设备及安全管理能力,必须做出符合矿产资源保护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要求、生产工艺相对先进的矿山设计和开采方案。筹建矿山企业应与新建矿山准入门槛相适应,达到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新建矿山要按绿色矿山标准建设。 

  加强地质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综合勘查、绿色勘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积极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的抽查工作,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采矿权人开采公示信息进行抽查。 

  切实加强矿山整合组织引导,成立市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合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区根据本轮规划制定的整合方向,制定各区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对需进行整合的开采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后,各区要编制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保矿产资源整合顺利完成。 

  强化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规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矿审批权限。探索开展普通建筑用砂“净矿”出让,各区做好普通建筑用砂矿业权出让和登记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加强对普通建筑用砂矿的开采管理,普通建筑用砂矿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他类矿产。 

  完善采矿权退出机制。登记管理部门应及时清理过期采矿权,如需办理延续手续必须在采矿权到期之前,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延续,应说明原因,因资料不齐,无法延续的,原则上应在规定期内完成相关资料再申请办理延续。加强对各类未建、长期停产和到期未申请延续、关停未注销矿业权的清理销号工作。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一、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及要求 

  新建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开发利用资源,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将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纳入到整合后的方案中,统一编制,统一审查,统一实施。严禁采用国家限制类和淘汰类采矿、选冶加工、综合利用技术,确保新建矿山绿色开发。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高位推进、政企联动”的工作原则,建设优美矿区环境,开展资源开发与智能矿山建设,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减排,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集中财力解决生产、产品深加工、废水废渣综合利用、生态环境治理提升等相关技术难题,将绿色矿业的理念贯穿于矿山日常生产的全过程。 

  二、推进生产、整合矿山达标建设 

  生产矿山要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及标准要求,加快推进企业升级改造,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通过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有效实现集中连排连片治理,督促企业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三率”指标要求。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加大“边开采、边治理”力度,不留生态赤字。积极开展智能化矿山建设,建立矿山生产自动化系统,实现中央变电所、水泵房、风机站等固定设施无人值守,建立工作面和废石场、废渣场等场所远程视频监控监测系统平台。充分发挥全市已建成的绿色矿山企业示范带动作用,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剩余生产矿山绿色矿山的创建达标工作。严格对标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从创建矿山优美环境、坚持资源环保高效开发、“一矿一策”建立完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方面,推动形成符合实际、特色鲜明、成效突出的绿色矿山建设格局。 

  三、绿色矿山建设推进措施 

  典型带动,示范引领,选择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成效显著、矿区主要干线景观改造效果较好、连续充填式开采工艺成熟、生产布局合理、分层开采规范的2家典型矿山模式,广泛宣传其先进经验及建设亮点,引导生产矿山、整合矿山与闭坑矿山积极推广规模化、标准化、兼顾后期转型利用的治理模式,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开展绿色矿山的建设培训指导,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一矿一策,稳步推进,已建成绿色矿山要在矿山环境、开采工艺、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等方面对照最新绿色矿山建设规范逐一找出相关差距,制定水平提升计划,持续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拟建绿色矿山要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升级改造。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矿山编制的绿色矿山提升整改计划和建设实施方案,按照“一矿一策”的原则,逐矿分阶段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对于整合矿山绿色矿山建设,要因地制宜制定“一矿一策”的内容,与现有的绿色矿山相衔接,实现整合矿山的绿色矿山顺利建设。 

  严格程序,规范管理,矿山企业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后,向所在地区政府提交申请和自评估报告,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绿色矿山评估。经区政府同意,上报市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应当持续开展绿色矿山维护,确保相关指标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名录退出机制,不宜继续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移出绿色矿山名录。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采矿权申办采矿许可证,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市级具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公告,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二、生产、整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整合矿山,按照整合后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管理制度,统筹整合区内的矿山实现集中连排、集中治理。所有生产矿山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内容和治理进度,实施相关治理工程,实现“边生产、边治理”的良性状态。编制方案率达100%,矿山地质环境年度治理达到应治尽治。采矿权人变更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时,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生产矿山集中连片治理以市人民政府为主导,各区人民政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并负责审批和验收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基金的统筹使用方式及监管方式,统筹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开展治理。2021年完成所有集中连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2022年治理工程全面实施;到2023年采坑开始实现内排,集中连片治理初见成效,完成治理面积11.44平方千米;到2025年集中连片治理成效显著,完成治理面积34.32平方千米。 

  煤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项目,渣矸分类集中处置,及时开展排土场矸石自燃防治,借助矿业权整合,打通相邻采坑,统筹采坑内排时序,科学合理设置连片外排土场,集中有序排放,最大限度减少露天采坑和高陡排土场留存数量,减少裸露土地面积,统一排土场台阶高度、宽度、边坡角度、覆土厚度及恢复植被措施等,形成规模化排土区域,兼顾区域生态修复需要,同时考虑为矸石、煤泥、工业固体废弃物等处置预留场地。涉及井工开采的要及时防治地面塌陷、地裂缝灾害隐患,鼓励利用矸石进行充填开采,尽量减少对地表的扰动。 

  石灰岩矿区集中连片治理工程要充分考虑料堆的合理设置、废渣的集中排放和最终采场边坡形态,同一山体要自上而下分层开采,相邻矿山要统一开采和排弃台阶高度、边坡角度,统一治理模式和标准。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采矿权人必须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多渠道资金投入治理工作,采取“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遵循“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构建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切实解决全市历史遗留无主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优先治理影响人居环境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四、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与监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与管理,建立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台账,市级做好监督指导,各区组织开展所有生产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核查,建立公示制度,矿山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治理计划书、基金提取使用情况和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计划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实行季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属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诚信制度,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 

  拓展多元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投入机制,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不断拓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多渠道资金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将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与光伏业、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产业发展相结合,有效实现矿山恢复治理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鼓励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科技创新,鼓励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尤其要加强煤矿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技术方法研究工作。将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强化宣传教育、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加强对采矿权人和矿山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采矿权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义务。重点针对矿区及周边居民开展相关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工作,告知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拓宽和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的规则和程序,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 

  第七章 规划实施管理

  第一节 加强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自然资源部门与市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牧、商务、文体旅游、统计、能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加快推进我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稳步推进矿山生态环境集中连片治理工作,依法合规推动矿业权退出,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加强规划信息化管理,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指标体系、考核办法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抓好落实和监督工作。对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相关部门要就资源开发是否符合“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统筹论证,论证可行后办理相关证照手续,论证不通过的严禁新建。 

  第二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将规划实施效果纳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 

  第三节 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在规划实施中期和末期,对规划各项任务的执行情况、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规划评估,健全完善规划实施评估机制。对规划评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编,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市、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将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列为自然资源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划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查处。同时,要广泛宣传,接受公众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提高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水平。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跟踪和监督,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及时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做好中期评估,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规划中确定的各项指标以及重大政策、重要改革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要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进度要求,加强评估督导,确保如期完成。 

  第五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在规划编制的同时,同步推进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规划数据库。纳入全自治区统一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实现对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实时监测,为规划管理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撑。 

   环境影响评价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关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要求,对本《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本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一是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分析,二是规划实施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三是提出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第一节 生态环境质量现状

  乌海市中心城区2020年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04天,与2015年相比增加37天,空气质量优良率提高10.7个百分点。十三五期间累计投入环境综合治理资金190.8亿元,实施大气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929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42平方公里,建成自治区级绿色矿山13座,入选国家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基地城市。四级河长制全面落实,黄河乌海段水质提升到类,跻身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五年前下降36%。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9.5平方米,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全国绿化模范城市。

  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历史较久,开发利用程度较高。多年来,矿业经济的不断发展,矿产资源开发规模及开发强度不断提高,各类矿山环境问题日趋突出。区域环境污染类型复杂,特别是矿区扬尘、煤矸石自燃、煤田自燃和工业点源等污染问题突出,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大。

  乌海市重要环境保护目标主要有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金沙湾国家沙漠公园、龙游湾国家湿地公园、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第二节 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矿产资源开发空间布局对环境的影响。《规划》划定的1处国家规划矿区、1处国家能源基地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有重叠,在开发利用、基地建设时要满足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管控要求。5处集中开采区、7处开采规划区块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没有重叠情况。集中开采区距离黄河流域较近,部分开采规划区块与自然保护区距离较近,因此在矿产资源规划中应给予足够重视。

  矿产资源勘查对环境的影响。勘查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噪声环境影响、固体废物环境影响等方面。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一方面表土开挖、弃土堆放占压、施工、运输等活动及人员进驻导致植被破坏,影响景观协调和美观。另一方面钻探等施工会对原地形地貌、地表组成物质和植被产生扰动、破坏,使其失去原有固土防冲的能力,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勘查期间一般施工范围较小,时间较短,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

  水环境影响分析:水污染的来源主要为生活污水及生产废水排放。勘查人员日常洗漱、生活所产生的少量污水,间断排放,主要含CODBOD5SS等污染物。勘查施工产生的废水会对邻近的河流水质造成潜在的污染,钻探过程中钻具产生的油污、泥浆也将一定范围内对水环境产生潜在污染。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勘查期间产生的废气有钻探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扬尘,运输车辆尾气,施工机械及发电机产生的废气等。施工扬尘受开挖量、风速和空气湿度影响较大;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将产生颗粒物、NOxTHC等大气污染物;另外,钻机及泥浆泵等燃油机械设备工作期间油料燃烧将排放少量的尾气。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噪声的来源包括运输车辆噪声、施工设备噪声、发电机噪声等。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一般勘查施工现场远离敏感目标,不会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较大影响。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固体废物主要为剥离的表土,探槽开挖时产生的临时土石方、钻探带出的泥浆、废弃的地质岩样等。表土及临时土石方暂存后回填,各类固体废物做到综合利用,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影响。规划涉及的煤矿、石灰岩矿及普通建筑用砂矿采用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方式,开采期间对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生态环境影响、水环境影响、大气环境影响、噪声环境影响、土壤环境影响等方面。

  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矿山开采改变了土地利用类型和结构,造成了植被生物量损失,加剧了水土流失。其中占用破坏土地资源以露天开采为主,根据2020年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数据统计,全市矿业活动压占挖损土地面积59.58平方千米,占全市采矿权面积的29.76%

  水环境影响分析: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是矿坑废水、疏干排水、生活污水和排土场淋溶水。其中疏干水、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回用或排放。外排土场中存放的矿山开采剥离废石所含的有害组分较少,只在雨水冲刷时可能汇聚向地势低洼处排放,矿区地下水较深,地下水基本是保持原生态,对地下水影响甚微。

  大气环境影响分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一是采矿工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是采矿粉尘、爆破烟气及柴油机尾气。二是选矿工程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矿石在破碎、筛分、转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三是排土场及尾矿库产生的扬尘。四是运输扬尘。

  噪声环境影响分析,声环境影响主要来源于工业场地机械设备,如潜孔钻、空压机、破碎机和筛分机等,此外,车辆运输噪声对周围环境也会造成一定影响。通过合理安排运输计划和工业场地内设施布局,可使得声污染源对环境的影响降低到环境可接受范围内。

  土壤环境影响分析,煤矸石中含有大量的有机成分,同时富含金属、碱土金属和硫化物等,是无机盐类污染源,可通过大气降水淋滤而污染环境。矿山在开采过程中,表土剥离、地表扰动以及矿石堆放等,对土壤结构和肥力产生不利影响,造成土壤肥力的下降。

  矿产资源整合对环境的影响。为推进乌海市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企业为主体的矿业开发新格局,从源头助推矿山地质环境连片治理,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在矿业权整合区块中包含了边角资源的整合,矿山开采损毁面积将有所扩大,对生态环境破坏进一步加剧。由于边角资源面积较小,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在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

  第三节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

  一、环境影响减缓对策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等敏感区块进行优化调整,在规划区块投放时严格执行乌海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条例进行保护。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剥离表土前应对表层预先洒水,铲装前和破碎入料前采用喷雾洒水。破碎机、筛分机应安装防尘罩,并在筛分口设置喷水雾化装置。对临时排土场和矿石堆场进行洒水降尘。矿区周围进行植树绿化,形成绿化防护林带。运输车辆车厢全封闭,杜绝运输过程中矿石、石子遗洒。矿区运输道路应做好路面硬化,道路两侧应加强绿化。易起尘路段和经过的村庄路段设专人每天清扫,并配备洒水车对运输道路进行洒水降尘。

  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对于矿区矿坑废水以及生活污水,要切实落实处理回用措施,严禁就地排放,防止地表水体污染。

  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矿区在开采过程中,应做好矿区地下水水量、水质监测工作,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变化情况。对矿坑排水量与采场地下水位开展动态观测,充分了解掌握采场区域水文地质规律,加强地下水位监控。同时加强矿山外围地下水动态监测控制,在矿区周围村庄用水井设置地下水长期观测点,掌握地下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对工业场地及周围可能产生污染的地面进行防渗处理,并及时将泄漏、渗漏的废水收集起来进行处理,有效防治洒落地面的废水与潜在污染物渗入地下造成地下水的污染。

  噪声环境影响防治措施。工业场地机械设备采取减震、隔声、消声及吸声等措施,降低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声环境影响。如潜孔钻安装隔声罩、减震垫。破碎机、筛分机固定基座,并安装减震垫、隔声罩。风钻应固定基座。空压机应安装隔声罩或置于室内。装载机应限速运行,运输车采取限速、禁鸣喇叭、控制运输时间等措施。矿区周围两侧加强绿化,从传播途径上降低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固体废弃物处置措施剥离表土直接作为矿山生态恢复覆土,多余表土和废弃石料可用于工程填方。生活垃圾在矿区内统一收集后由运输车运输下山至垃圾中转站进行处理;机械检修废弃物由企业统一收集后交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处理。 

  生态环境影响的防治措施。深入推进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及土地复垦主体责任;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新模式。推进露天采坑内排和井工矿回填,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因地制宜进行修复治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 

  第四节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规划》的指导思想、总体规划目标、勘查开发总体布局基本合理,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地方的相关规划基本协调,《规划》实施产生的三废、噪声、水土流失、占用土地等会对大气、水、生态和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规划区块投放时要严格执行“三线一单”生态环境管控,严守生态红线,并通过污染控制措施、生态保护策略、加强管理等措施将生态环境影响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生态环境影响角度看,该规划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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