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规划范围
凤凰山以西、甘德尔河以北、包兰铁路以东的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以及滨河三期,总面积为4084.55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639.45公顷。
第2条 规划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
范围:包括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以及滨河三期。
内容:结合海勃湾区旧城改造的要求,对老城区进行用地功能、绿地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梳理和细化,对尚未编制法定图则的区域编制法定图则;对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范围: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的中心区,面积约为60公顷。
内容:策划、安排重点地段的设施建设,重点考虑项目设置、公共空间和公共建筑的布局与形态,形成引导重点区域建设的空间布局、形体设计成果。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
(5)《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6)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原则
(1)贯彻《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乌海总规)
贯彻乌海总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乌海市提出的“两个转型、一个中心”的战略构想。
(2)民生为本
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民生项目,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规划的积极作用。
(3)刚性与弹性兼顾
整体性和系统性地进行城市功能布局,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地块大小和开发强度,寻求控制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4)多元化发展,提升乌海市形象
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以公共设施建设为研究对象进行重点地段空间、建筑的意向性设计,引导建设开发,形成多元化的城区特色地段和特色街区,促进城区环境和生活空间品质的提升。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5条 规划目标
(1)营造活力城区
在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进程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为区域服务的各项公共事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引领城市转型、升级。
(2)营造魅力城区
建设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形成综合完善的城市功能;城市公共设施复合设置,营造多元化的城市空间,突出城市的多样性,彰显城市魅力。
(3)营造乐园城区
充分利用各种景观要素,将城市作为生活的乐园,塑造高品质的城市形象,营造景观优美的高品质城市生活区。
(4)营造生态城区
以绿为魂,以水为脉,塑造“沙漠绿洲”的独特城市风貌,创造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境界,彰显城市个性。
第6条 功能定位
区域性商业商务、专业市场、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与交通中心,环境优美的高品质、多元化居住地区。
第三章 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布局
第7条 用地布局原则
(1)落实乌海总规的功能布局,深化用地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2)整合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服务功能。根据城区发展需要,研究商业中心、商务中心等设施的内在功能联系,新增对外服务的专业功能如旅游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物流中心等,进行有效、合理的空间组织和布局。
第8条 空间结构
形成“一带三轴,多心多片区”的空间结构。
(1)“一带”:人民路两侧和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两侧形成为全市乃至整个区域服务的公共服务带,汇聚商业、办公、文化、体育、会议、会展、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
(2)“三轴”:主要指沿新华大街、高铁街及西沿线(未来高铁站区域)、海达街两侧形成公共服务轴线,为片区服务。
(3)“多心”:老城传统商业和文体中心、海北商务商业综合中心、区域性专业汽车贸易中心、滨河三期黄河文化中心和植物园景观核心。
(4)“多片区”:老城片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三个片区。
第9条 功能分区
依据乌海总规,结合海勃湾城区现状功能分区与空间格局,将海勃湾城区控规规划区细分为老城片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三个功能片区。
(1)老城片区
城区南部,海北大街与甘德尔河、包兰铁路与东山之间为老城片区。老城片区的主体功能是商贸、文化、教育中心和居住社区。规划改造旧居住区、搬迁旧工业区、配套增建民生设施,调整城市功能结构,促进城市更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产业集聚发展。充分挖掘存量土地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和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的建设品质,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和景观面貌。
(2)海北新区
海北大街与生态岛、包兰铁路与专业市场之间为海北新区。其主体功能为公共服务和居住社区。用于安置城市的新增人口、老城疏解人口、配套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高标准规划建设,配套齐全各类公共设施。
(3)滨河三期
滨河三期位于包兰铁路与黄河湿地之间,其主体功能为滨河高端特色居住社区,应依照高标准规划建设,做足黄河水文化的文章。规划在滨河三期西部黄河岸边建设黄河水文化中心,利用黄河、湿地、大漠景观资源,把湿地观光、沙漠旅游、黄河水上游览、黄河水文化博览融为一体,打造以“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为意境的黄河水文化品牌。
规划用地汇总具体指标见附表1、2。
第二节 居住用地
第10条 规划原则
(1)在新区提倡成片建设不同档次、不同类型、配套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2)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在规划居住片区内不得安排对居住有不良影响的任何项目,现状居住片区内的污染工业全部调整到规划工业园区内。
第11条 可容纳人口
规划范围内老城区可容纳约37万人,滨河三期和海北新区可容纳约17万人。
第12条 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以二类住宅为主,规划范围内共规划为11个居住区,其中海北新区4个,滨河三期2个,老城区按街道办事处管理界线规划5个;每个居住区人口在3~10万人。具体指标见附表3。
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以新建住宅小区为主,应注重打造高品质环境,鼓励应用太阳能、地热等新技术的使用,鼓励推行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将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建设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示范型新区。
老城区主要以更新改造为主,重点进行平房区的改造,要求建设成为配套完善、开发强度适中、环境宜人的住区。
规划居住用地总计1200.88公顷,占总用地33.00%。
第13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在每个居住区的中心区域规划居住区中心,主要由行政管理、商业服务、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构成,每个居住区中心占地2~3公顷。海北新区及滨河三期配套设施见附表4。
第14条 居住区绿地
在每个居住区中心规划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结合水系进行规划,面积一般在3~10公顷。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按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进行配建。
第15条 保障性住房
在海北街两侧靠近东山区域、北纬八街以北车站路以东、林荫大街以北海拉路以西规划保障性住房。
第16条 棚户搬迁改造区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控制建议
(1)完善医疗、商业等相关基础设施
建立社区诊所,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完善社区商业零售网点,扩大底商规模,满足居民需求,创造就业条件。
(2)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安全体系
完善社区管理,保障社区治安;搞好生活垃圾收集、小区绿化等工作,提升社区环境质量。
(3)推进自助管理,营建和谐社区
推广居民自助式物业管理,降低生活成本,创造就业机会,营建和谐社区。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17条 规划原则
(1)适应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加快新中心的建设,强化片区级中心的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级中心的服务功能。
(2)公共设施相对集中建设,鼓励土地综合利用与混合开发。
(3)优先安排公益性及非赢利性公共设施用地,提供用地保障。
(4)公共设施的建设尊重和借用场地周边环境景观资源,利用已有、已形成的绿地和公园,形成有场所特色的、有活力的、环境宜人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18条 公共中心
按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进行配置。
市级中心:包括综合服务中心和专业中心。其中综合服务中心位于人民路及北沿线两侧的区域,是为乌海市和区域服务的公共服务带。在这条带上有三个市级中心:人民路和新华大街交汇地区的商业中心、人民广场周边的文体中心、海北新区商务商业中心。规划范围内有一个市级专业中心:位于海勃湾三期的黄河文化中心。
居住区中心:在市级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按3~5万人配置居住区中心,主要提供居住区级的医疗卫生、教育、文体、商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服务,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小区级中心:按1~3万人进行配置,主要为小区提供医疗卫生、文体、社区管理等服务,按相关标准进行配套建设。
第19条 行政办公用地
保留现状集中在人民路、新华大街和海北大街两侧的行政办公用地;海北新区不新增市级办公用地。
居住区级行政办公用地主要为居住区提供街道办、派出所等为日常生活服务的功能,结合居住区中心统一建设。
规划用地总计31.62公顷,占总用地0.87%。
第20条 文化设施用地
海勃湾老城区的文化设施以提高完善为主。海北新区的文化设施布局在林荫大道以北、人民路北沿线中轴线上。具体设施见附表5。
居住区级文化娱乐用地主要为居住区提供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设置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等设施,结合居住区中心统一建设。
规划用地总计31.71公顷,占总用地0.87%。
第21条 教育科研用地
老城区的现状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予以保留, 并增加小学5所,初中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高中2所。老城改造更新的项目需按开发容量及容纳人口配置幼儿园,具体配置标准见地方相关规定。
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幼儿园按规划总人口的4%进行配置,小学按5~6%配置,中学按3%配置。配置幼儿园12所,小学7所,初中4所,高中3所。具体设施见附表6。
规划用地总计145.70公顷,占总用地4.00%。
第22条 体育用地
市级体育中心。老城区文体中心和海北新区体育中心为市级体育中心。改造完善文体中心体育设施;海北新区体育中心新建体育场馆,为城区北部居民服务。具体设施见附表5。
居住区级体育用地。主要是为居住区服务,配置户外健身场地、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和儿童活动中心,结合居住区中心进行配置。
规划用地总计15.54公顷,占总用地0.43%。
第23条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按综合医院和专业医院进行规划,其中综合医院包括市级医院和社区医院。2030年按5床/千人配置床位数。
保留、完善老城区人民医院、樱花医院等综合医院;在海北新区规划海北中心医院作为北部地区的主要综合医院。保留老城区的专业医院,局部进行调整。
保留、完善老城区的社区医院;在海北新区规划1所社区医院,在滨河三期规划1所社区医院。具体设施见附表7。
规划用地总计22.23公顷,占总用地0.61%。
第24条 社会福利用地
各居住区布置社区服务中心,安排助残、康复保健、家政等服务项目,结合居住区中心进行规划配置。规划用地6.16公顷,占总用地0.17%。
第25条 宗教用地
保留包兰铁路旁的现状宗教用地。
规划宗教用地总计2.03公顷,占总用地0.06%。
(1)“一带”:人民路及北沿线公共服务带。主要布置市级商业用地。
(2)“三轴”:沿新华大街、海达街、高铁街及西沿线两侧形成的公共服务轴。布置市级与片区级商业用地。
集中布置在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上,鼓励与商业等功能进行混合开发建设。
集中布置在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上,靠近生态岛,安排休闲、会议、游乐场等设施。
在乌海总规的指导下,完善城市道路等级结构和网络布局,合理配置通道资源,提高道路系统运行效率。
按照乌海总规的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依托公交枢纽和骨干客运系统,促进集中和高效的土地开发(TOD),有效支撑和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合理布局静态交通系统,预留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位置。按照规范、标准与需要,规划停车设施的建设。
加强现代化交通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交通设施的运行效率,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1)铁路:按照乌海总规的要求,为呼包银高速铁路和客站预留用地,和原有的包兰铁路形成交通市政走廊。走廊控制宽度在200~300米。
(2)交通枢纽:保留现状位于乌海火车站及相邻的长途客运站。在林荫大道与车站路交叉口东北部规划一处占地15公顷的一级客运站,作为乌海主要的对外公路客运站,和高铁客站共同构成为区域服务的转运枢纽。
八横:北纬五街、北纬八街、林荫大街、海北路、狮城大街、新华街、神华东街—神华西街—甘德尔街、学府街—海达街。
九纵:滨河大道、世纪大道、建设路、机场路、人民路、海拉路、青山路、东环路、快速路。
八横:北纬一街、北纬七街、北纬十街、北纬十四街、北纬十五街—北纬十六街—北纬十七街、黄河街、千里山街、新桥街。
八纵:北经三路、车站路、乌兰路、北经五路、北经八路、北经九路、沃野路、青年路。
在中心区、社区中心等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地块相对较小的区域加密路网,增加必要的城市支路,增加临街面。
主干道以一块板和二块板为主。一快板为主道路以划线或栏杆实现机动车对向分流,通过慢行一体化解决机非分流;二块板为主道路设中央分隔带实现机动车对向分流。
次干道的道路横断面以一块板为主,但必须保证机动车道数不少于4车道。
改善道路交通组织,在道路交叉口采用展宽、渠化等手段,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
加强包兰铁路东西两侧城区联系,规划东西向主干路均下穿包兰铁路、呼包银高速铁路。
(2)步行街区:在人民路北延线公共服务带中规划商业、酒店、商务、会议展览、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步行街区,为区域提供综合服务。
沿高铁街及西沿线两侧形成东西向连通高铁站和黄河滨水地区的步行商业街,沿新华大街形成东西向连接老火车站的商业步行通道。
海北新区在人民路北沿线公共服务带、高铁站前区、居住区中心、黄河湿地公园入口等处规划社会停车场,其中在公共服务带建设地下停车库,解决商务区、商业区停车问题。
配建停车位标准参照控规的统一配建规定执行。其中,新建居住社区按照1辆/户配建停车位;商业设施按照1辆/100平方米配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一并参考控规的统一配建规定执行。具体配建标准见附表13。
根据交通负荷,结合公交线路规划,预留9处公交场站用地,面积共26.99公顷。
合理控制出租车的使用,在重要交通节点和公共设施集中区、黄河滨河公园一带设置出租车上下客站点。
道路的坡度尽可能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场地自然特点和现状条件,在优化建设工程土方、保证道路排水顺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创造更好的行车条件。
原则上现状道路标高不作调整,规划道路应与现状道路进行衔接。建议规划路与现状路进行衔接设计时,应首先实测并核实衔接点的标高,避免衔接不上或衔接不顺。
道路竖向设计图中的规划控制标高在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中可以进行优化和调整,但须注意保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1)绿地与广场成网成系统成规模,创造优美的步行环境,营造宜居新区。
(3)充分利用水系和自然条件,构造新区的绿景、水景和开敞空间。
“一环”:围绕城区建设水环和绿环,由东部的凤凰山、北部的摩尔沟生态岛、西部的黄河湿地公园、铁路防护绿地和南部的甘德尔河景观带构成。
借助原有的城区水系和海北地区的灌溉渠,建设东山水系和南部城区水系,使水系贯穿全区,串联大小公园。
形成由公园(含城市、社区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构成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系统。加强绿带串联,点、线、面结合,布局均衡,层次丰富,服务方便。
(1)市级公园。人民公园、海北中心公园、滨河三期中心公园、青山公园、植物园等9处大中型公园。具体内容见附表9。
(2)社区公园。保留和完善老城区原有社区公园,并增加多个社区公园。海北新区主要结合原有灌溉渠建设社区公园。
(3)生态旅游绿地。北部摩尔沟南北河道之间用地形成生态岛,作为生态旅游用地。可以进行低密度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但需控制高度,以生态绿地为主。
主要是指包兰铁路和呼包银高速铁路两侧形成的防护绿地,控制宽度为200~300米。
在海北新区高铁站规划交通型广场,在滨河三期滨黄河地带规划若干观景广场,在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公共服务带和居住区中心结合绿地规划若干游憩性广场。具体内容见附表10。
4、规划指标:规划用地总计968.24公顷,占总用地26.60%。其中公园绿地687.65公顷,防护绿地233.68公顷,广场用地46.91公顷。
绿线作为规划管理中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建设中严格控制规划所划定的各类绿线,不得侵占。绿地中仅可安排少量的景观建筑、园林设施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对重点控制和引导的景观要素的建设和实施提出指导性的设计要点,建设过程中通过规划管理部门对要点的把握,将其转化成为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指导原则。
人民路及北沿线作为海勃湾城区空间形态的统领,形成丰富的景观变化,在植物园北侧规划一组标志性公共建筑,作为海勃湾城区的空间制高点。高铁街及西沿线形成东西向高低起伏的空间形态。
重点控制海北新区公共服务带天际轮廓线、黄河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
海北新区公共服务带形成中央高(商务核心区),两侧(休闲娱乐区、文化设施区)低的起伏变化的天际轮廓线。商务核心区形成高层建筑群体和突出的标志性建筑。
形成沿黄河展开面的有起伏韵律的天际轮廓线。黄河滨水地带在滨河三期中心形成局部轮廓线波峰。
保留狮城大街以北青山路以东的部分平房区作为城市记忆,保留其街坊肌理与历史建筑风貌,将其置换为创意、文化博览等功能。
特色街道包括东西向的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北纬十四街、海北街,南北向的滨河大道、北经二路、建设路、机场路、海拉路(海北街以北)。
特色街道沿街设置绿化步行林荫道,在建设时重点保证步行道的连续性、景观绿植的合理种植和配置,并提供便利的街道家具,并根据发展条件和位置形成不同的主题特色。
公共开敞空间包括公园绿地及广场。具体空间布局见第六章绿地系统规划。
公园绿地设计考虑气候条件,优先选取地方树种和苗木,突出“沙漠绿洲”主旨和寓意。
广场设计突出蒙元文化、黄河、沙漠等主题,并结合中国书法城、奇石城的文化底蕴,嵌入书法、石艺元素和符号。
按照南北公共开敞空间以及与黄河的关系,分区确定公共空间主题特色。规划区北部风格偏向于现代公园绿地及广场,南部老城一带强调蒙元文化等特征,西部黄河滨水则突出黄河特色。
“一纵”:人民路及北沿线形成海勃湾城区的主要景观轴线。沿街布置公建项目,形成通透的高层建筑景观。
形成七条通达黄河的重要视廊,包括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北纬十四街、林荫大街、海北街等视线通廊。视廊沿街建筑形成连续的有韵律的界面,道路两侧控制沿街绿带,端头与重要节点配置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
重点控制黄河沿岸景观界面,保证界面的建筑连续、色彩协调及绿化渗透。控制景观界面建筑高度,促使形成有起伏韵律的天际轮廓线。
重点控制南北公共服务带和东西轴线上3个重要景观节点及滨河三期公共中心滨水节点,保证建筑的尺度、体量、色彩等的协调。
重点控制机场路海勃湾城区出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等3处重要口门,在口门形成具有城市文化特色和标识作用的入口景观。
平战结合:地下空间开发不但要满足平时的功能需要,同时也要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的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重点开发和利用公共服务带上大型公共设施密集区、高铁站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大型广场等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远期重要地下空间之间形成地下连接。
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规划地下空间作为商场、停车场,高铁站以东的北纬十街和北纬十四街之间的东西轴线部分地下规划为商场和停车场。包兰铁路以西地区临近黄河,地下空间建设必须做充分地质勘测,防止发生事故。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编制实施性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规划保留现有消防站,同时规划新建3座一级普通消防站,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
(1)依据乌海总规相应范围的用地布局、居住人口规模等要求对建设总量进行控制。
(2)开发强度控制采用通则式规定,同类用地采用同样控制指标,保证用地开发权利的公平合理。
(3)已有有效行政许可的用地,其开发强度遵照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划将其作为现状对待。
多层住宅建筑密度需控制在35%以下,高层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建和商住等建筑密度不高于40%。
规划提出建议停车位控制通则(含非机动车),包含各类用地和设施,作为今后规划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见表10。
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当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形成宜居的微观环境。具体内容见附表13。
第74条 规划划定的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水面蓝线、市政设施黄线作为强制性规划控制内容。
第75条 红线是指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第78条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第79条 “四线”不随具体建设方案变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控制,调整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市政设施建设部门建设需要,依照控规的法定调整程序调整。
规划范围内包括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划分为片区、街区、街坊、地块四个层次。
(1)片区:规划范围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海勃湾老城区、滨河三期和海北新区。
(2)街区:以有共同社区服务中心的多个街坊为单位,分为10个街区。
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规划建议对公益性设施用地和经营性设施用地采用分类控制。前者的土地通过划拨形式获得,后者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前者由政府负责建设完成,后者通过市场实现。
成规模的住宅开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宜有3~5%的社区商业面积。社区商业宜沿住宅区周边市政道路外向布置,餐饮设施应设在独立的建筑内。
以商业开发为主导的商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住宅使用;以住宅为主导的商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商业、商务办公使用。
经营性土地出让开发时,如果相邻的多个地块被同一开发单位所获得,允许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如下建设方式:
(1)允许在控制有关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总规模的前提下,对配套公共设施的布局在开发用地内作规划调整,但需要保证配套公共设施和开发项目的同步实施、同步使用。
(2)在不改变道路交叉口位置和不减少市政道路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局部调整城市支路的线形。
居住用地、商住用地最小开发地块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商业用途开发地块最小面积不宜小于0.5公顷,低于规模的开发用地建议与周边用地联合开发。
按照主、次、支路的道路交叉口的一定距离控制建设用地上的机动车道路开口,受开口规定限制无法开口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可与有条件开口的单位合并开口。
在城区有文物古迹遗存的地区进行建设时,项目审批前应由文物部门审查后,再作出建设项目的审批结论。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注意地下遗址的保护。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地下文物勘察后,经文物部门同意才能开始施工建设。
(2)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一旦发现古墓葬和其它地下遗存,应立刻停止建设活动,通知文物部门加以鉴定处理。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履行相关程序。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半年至一年为周期,对已编制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检讨梳理,并根据已发生的行政许可、规划调整等进行更新汇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不间断地发挥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作用。
第91条 本规划须经乌海市规划局组织评审、公示,根据反馈意见作出相关调整后形成规划成果,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方能成为海勃湾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92条 本规划由乌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文本中黑体加粗带下划线部分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93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书三部分,其中图件又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法律效力。
卫生站1 文化活动中心1个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街道办事处1个 派出所1个 居委会2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2个 社区服务中心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
卫生站1 文化活动中心1个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街道办事处1个 派出所1个 居委会3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2个 社区服务中心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
注:√适建 ×不适建〇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
附件一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
(二)凡临黄河、临库区、临水面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建筑从建筑造型上要求体现现代滨水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上要体现书法特色。
(四)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六层以上、不含六层)顶部造型应丰富并做夜景亮化,沿街公共建筑立面和建筑顶部应做夜景亮化,滨河区高层建筑顶部造型以尖顶和坡屋顶为主。
(一)新区建筑以高层为主、多层为辅。三个建成区的旧城改造项目,高层建筑所占比例按照各区情况确定。
(一)居住区停车: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不允许建地上一层车库或住宅底层车库。
海勃湾区、滨河区停车率不低于100%,乌达区、海南区停车率不低于80%,棚户区搬迁、经济适用房等停车率不低于50%。
(二)商业建筑停车:新建临街商业以地下停车为主,其他旧城改造死角要设置相应的地面停车位。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在国家规范基础上提高一倍。
滨河一期要达到35%以上,滨河二、三期及滨河西区要达到40%以上,三个建成区的旧城改造住宅项目不低于25%,棚户区搬迁、经济适用房等绿地率为不低于25%。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容积率(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比值,即为容积率值。容积率是衡量特定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的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注:无特别说明,容积率所涉及的总建筑面积一般指地上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是指建筑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在美国英语中,该词指住在一地,在服务性的活动和设施上有着共同利害的一组社会单元。并在某些目的和意愿上,通过正式的纳税手段,或通过非正式的自愿努力,达到团结互助。
为便于共规划工作,按照自然地理界线、道路交通分界等划定的、规模适中的适合于进行总体控制的规划细分范围。
本次规划定义的街坊通常指由城市主、次干路围合的建设用地。一个规划单元通常有四个左右的街坊。
指街坊内被城市主、次、支路或由用地权属或用地分类不同划分的城市用地。
通过土地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以盈利为目的公共服务设施。
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侧重于为社会公众服务、效益为社会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
容积率转移是指土地开发权在设定相对严格条件下在不同地块之间的转换,设定的条件可能包括如下类型:
在特殊地段的具有弹性的地标性建筑的开发权利转移,以确保该区域的城市特色保存的前提下保持开发的弹性。
创建更好的公共空间的一种管理激励措施,来源于美国区划法相关条例与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实践。
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指城市的公共外部空间(不包括那些隶属于建筑物的院落)。包括自然风景、硬质景观(如道路等)、公园、娱乐空间等。开放空间设计具有双重评价标准,即“心理的开敞”和“生态学的自我代谢”。
指对原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出的地块控制指标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以及地块周边道路等进行的零星变更、局部修改的行为或过程。
在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区)中指对具有共同属性的街区、地块做出的一般性建设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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