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规划范围
凤凰山以西、甘德尔河以北、包兰铁路以东的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以及滨河三期,总面积为4084.55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3639.45公顷。
第2条 规划内容
(1)控制性详细规划
范围:包括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以及滨河三期。
内容:结合海勃湾区旧城改造的要求,对老城区进行用地功能、绿地景观、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梳理和细化,对尚未编制法定图则的区域编制法定图则;对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2)重点地段城市设计
范围: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的中心区,面积约为60公顷。
内容:策划、安排重点地段的设施建设,重点考虑项目设置、公共空间和公共建筑的布局与形态,形成引导重点区域建设的空间布局、形体设计成果。
第3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年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年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
(5)《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6)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4条 规划原则
(1)贯彻《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乌海总规)
贯彻乌海总规,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对乌海市提出的“两个转型、一个中心”的战略构想。
(2)民生为本
高起点、高标准规划民生项目,在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规划的积极作用。
(3)刚性与弹性兼顾
整体性和系统性地进行城市功能布局,合理确定各类用地性质、地块大小和开发强度,寻求控制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4)多元化发展,提升乌海市形象
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和方法,以公共设施建设为研究对象进行重点地段空间、建筑的意向性设计,引导建设开发,形成多元化的城区特色地段和特色街区,促进城区环境和生活空间品质的提升。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5条 规划目标
(1)营造活力城区
在建设区域中心城市的进程中,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发展为区域服务的各项公共事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引领城市转型、升级。
(2)营造魅力城区
建设规模适宜、功能完善、环境优美的各级公共服务中心,形成综合完善的城市功能;城市公共设施复合设置,营造多元化的城市空间,突出城市的多样性,彰显城市魅力。
(3)营造乐园城区
充分利用各种景观要素,将城市作为生活的乐园,塑造高品质的城市形象,营造景观优美的高品质城市生活区。
(4)营造生态城区
以绿为魂,以水为脉,塑造“沙漠绿洲”的独特城市风貌,创造城市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想境界,彰显城市个性。
第6条 功能定位
区域性商业商务、专业市场、文化娱乐、旅游服务与交通中心,环境优美的高品质、多元化居住地区。
第三章 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布局
第7条 用地布局原则
(1)落实乌海总规的功能布局,深化用地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2)整合公共服务中心,提升服务功能。根据城区发展需要,研究商业中心、商务中心等设施的内在功能联系,新增对外服务的专业功能如旅游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物流中心等,进行有效、合理的空间组织和布局。
第8条 空间结构
形成“一带三轴,多心多片区”的空间结构。
(1)“一带”:人民路两侧和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两侧形成为全市乃至整个区域服务的公共服务带,汇聚商业、办公、文化、体育、会议、会展、旅游服务等多种功能。
(2)“三轴”:主要指沿新华大街、高铁街及西沿线(未来高铁站区域)、海达街两侧形成公共服务轴线,为片区服务。
(3)“多心”:老城传统商业和文体中心、海北商务商业综合中心、区域性专业汽车贸易中心、滨河三期黄河文化中心和植物园景观核心。
(4)“多片区”:老城片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三个片区。
第9条 功能分区
依据乌海总规,结合海勃湾城区现状功能分区与空间格局,将海勃湾城区控规规划区细分为老城片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三个功能片区。
(1)老城片区
城区南部,海北大街与甘德尔河、包兰铁路与东山之间为老城片区。老城片区的主体功能是商贸、文化、教育中心和居住社区。规划改造旧居住区、搬迁旧工业区、配套增建民生设施,调整城市功能结构,促进城市更新,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与产业集聚发展。充分挖掘存量土地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加强和完善市政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的建设品质,改善城市的人居环境和景观面貌。
(2)海北新区
海北大街与生态岛、包兰铁路与专业市场之间为海北新区。其主体功能为公共服务和居住社区。用于安置城市的新增人口、老城疏解人口、配套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应高标准规划建设,配套齐全各类公共设施。
(3)滨河三期
滨河三期位于包兰铁路与黄河湿地之间,其主体功能为滨河高端特色居住社区,应依照高标准规划建设,做足黄河水文化的文章。规划在滨河三期西部黄河岸边建设黄河水文化中心,利用黄河、湿地、大漠景观资源,把湿地观光、沙漠旅游、黄河水上游览、黄河水文化博览融为一体,打造以“大漠孤烟直,长河落日圆”为意境的黄河水文化品牌。
规划用地汇总具体指标见附表1、2。
第二节 居住用地
第10条 规划原则
(1)在新区提倡成片建设不同档次、不同类型、配套设施完善的现代化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2)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确保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在规划居住片区内不得安排对居住有不良影响的任何项目,现状居住片区内的污染工业全部调整到规划工业园区内。
第11条 可容纳人口
规划范围内老城区可容纳约37万人,滨河三期和海北新区可容纳约17万人。
第12条 用地规划
居住用地以二类住宅为主,规划范围内共规划为11个居住区,其中海北新区4个,滨河三期2个,老城区按街道办事处管理界线规划5个;每个居住区人口在3~10万人。具体指标见附表3。
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以新建住宅小区为主,应注重打造高品质环境,鼓励应用太阳能、地热等新技术的使用,鼓励推行节能建筑、绿色建筑,将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建设成为内蒙古自治区的示范型新区。
老城区主要以更新改造为主,重点进行平房区的改造,要求建设成为配套完善、开发强度适中、环境宜人的住区。
规划居住用地总计1200.88公顷,占总用地33.00%。
第13条 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在每个居住区的中心区域规划居住区中心,主要由行政管理、商业服务、文化体育、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医疗卫生等服务设施构成,每个居住区中心占地2~3公顷。海北新区及滨河三期配套设施见附表4。
第14条 居住区绿地
在每个居住区中心规划居住区公园,居住区公园结合水系进行规划,面积一般在3~10公顷。小区内的公共绿地按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进行配建。
第15条 保障性住房
在海北街两侧靠近东山区域、北纬八街以北车站路以东、林荫大街以北海拉路以西规划保障性住房。
第16条 棚户搬迁改造区设施空间布局规划控制建议
(1)完善医疗、商业等相关基础设施
建立社区诊所,满足医疗服务需求;完善社区商业零售网点,扩大底商规模,满足居民需求,创造就业条件。
(2)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安全体系
完善社区管理,保障社区治安;搞好生活垃圾收集、小区绿化等工作,提升社区环境质量。
(3)推进自助管理,营建和谐社区
推广居民自助式物业管理,降低生活成本,创造就业机会,营建和谐社区。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17条 规划原则
(1)适应城市空间结构调整,积极引导公共设施的合理布局,加快新中心的建设,强化片区级中心的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级中心的服务功能。
(2)公共设施相对集中建设,鼓励土地综合利用与混合开发。
(3)优先安排公益性及非赢利性公共设施用地,提供用地保障。
(4)公共设施的建设尊重和借用场地周边环境景观资源,利用已有、已形成的绿地和公园,形成有场所特色的、有活力的、环境宜人的公共活动空间。
第18条 公共中心
按市级、居住区级、小区级三级进行配置。
市级中心:包括综合服务中心和专业中心。其中综合服务中心位于人民路及北沿线两侧的区域,是为乌海市和区域服务的公共服务带。在这条带上有三个市级中心:人民路和新华大街交汇地区的商业中心、人民广场周边的文体中心、海北新区商务商业中心。规划范围内有一个市级专业中心:位于海勃湾三期的黄河文化中心。
居住区中心:在市级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按3~5万人配置居住区中心,主要提供居住区级的医疗卫生、教育、文体、商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服务,按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小区级中心:按1~3万人进行配置,主要为小区提供医疗卫生、文体、社区管理等服务,按相关标准进行配套建设。
第19条 行政办公用地
保留现状集中在人民路、新华大街和海北大街两侧的行政办公用地;海北新区不新增市级办公用地。
居住区级行政办公用地主要为居住区提供街道办、派出所等为日常生活服务的功能,结合居住区中心统一建设。
规划用地总计31.62公顷,占总用地0.87%。
第20条 文化设施用地
海勃湾老城区的文化设施以提高完善为主。海北新区的文化设施布局在林荫大道以北、人民路北沿线中轴线上。具体设施见附表5。
居住区级文化娱乐用地主要为居住区提供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设置老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儿童活动等设施,结合居住区中心统一建设。
规划用地总计31.71公顷,占总用地0.87%。
第21条 教育科研用地
老城区的现状所有中小学和幼儿园用地予以保留, 并增加小学5所,初中1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高中2所。老城改造更新的项目需按开发容量及容纳人口配置幼儿园,具体配置标准见地方相关规定。
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幼儿园按规划总人口的4%进行配置,小学按5~6%配置,中学按3%配置。配置幼儿园12所,小学7所,初中4所,高中3所。具体设施见附表6。
规划用地总计145.70公顷,占总用地4.00%。
第22条 体育用地
市级体育中心。老城区文体中心和海北新区体育中心为市级体育中心。改造完善文体中心体育设施;海北新区体育中心新建体育场馆,为城区北部居民服务。具体设施见附表5。
居住区级体育用地。主要是为居住区服务,配置户外健身场地、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和儿童活动中心,结合居住区中心进行配置。
规划用地总计15.54公顷,占总用地0.43%。
第23条 医疗卫生用地
医院按综合医院和专业医院进行规划,其中综合医院包括市级医院和社区医院。2030年按5床/千人配置床位数。
保留、完善老城区人民医院、樱花医院等综合医院;在海北新区规划海北中心医院作为北部地区的主要综合医院。保留老城区的专业医院,局部进行调整。
保留、完善老城区的社区医院;在海北新区规划1所社区医院,在滨河三期规划1所社区医院。具体设施见附表7。
规划用地总计22.23公顷,占总用地0.61%。
第24条 社会福利用地
各居住区布置社区服务中心,安排助残、康复保健、家政等服务项目,结合居住区中心进行规划配置。规划用地6.16公顷,占总用地0.17%。
第25条 宗教用地
保留包兰铁路旁的现状宗教用地。
规划宗教用地总计2.03公顷,占总用地0.06%。
第26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集中布置在“一带三轴”上。
(1)“一带”:人民路及北沿线公共服务带。主要布置市级商业用地。
(2)“三轴”:沿新华大街、海达街、高铁街及西沿线两侧形成的公共服务轴。布置市级与片区级商业用地。
规划用地总计420.86公顷,占总用地11.56%。
第27条 商业用地
提供多种商业业态,包括百货商店、大型超市,专业商店和购物中心,鼓励集中建设,与住宅、宾馆、办公等其他功能混合使用。为乌海旅游和商务办公人群提供住宿和商业服务功能,鼓励低层形成商业街区,同时建设高档次的宾馆。
规划用地总计267.26公顷,占总用地7.34%。
第28条 商务用地
集中布置在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上,鼓励与商业等功能进行混合开发建设。
规划用地总计39.51公顷,占总用地1.09%。
第29条 娱乐康体用地
集中布置在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上,靠近生态岛,安排休闲、会议、游乐场等设施。
规划用地总计12.57公顷,占总用地0.35%。
第四章 道路交通规划
第30条 规划原则
(1)优化道路网络
在乌海总规的指导下,完善城市道路等级结构和网络布局,合理配置通道资源,提高道路系统运行效率。
(2)优先发展公交
按照乌海总规的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依托公交枢纽和骨干客运系统,促进集中和高效的土地开发(TOD),有效支撑和引导城市空间布局。
(3)重视静态交通
合理布局静态交通系统,预留公交场站、出租车场站位置。按照规范、标准与需要,规划停车设施的建设。
(4)强化交通管理
加强现代化交通管理体系的建设,提升交通设施的运行效率,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
第31条 对外交通
(1)铁路:按照乌海总规的要求,为呼包银高速铁路和客站预留用地,和原有的包兰铁路形成交通市政走廊。走廊控制宽度在200~300米。
(2)交通枢纽:保留现状位于乌海火车站及相邻的长途客运站。在林荫大道与车站路交叉口东北部规划一处占地15公顷的一级客运站,作为乌海主要的对外公路客运站,和高铁客站共同构成为区域服务的转运枢纽。
第32条 路网系统
规划形成由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道路构成的方格路网。
(1)主干路——八横九纵
八横:北纬五街、北纬八街、林荫大街、海北路、狮城大街、新华街、神华东街—神华西街—甘德尔街、学府街—海达街。
九纵:滨河大道、世纪大道、建设路、机场路、人民路、海拉路、青山路、东环路、快速路。
(2)次干路——八横八纵
八横:北纬一街、北纬七街、北纬十街、北纬十四街、北纬十五街—北纬十六街—北纬十七街、黄河街、千里山街、新桥街。
八纵:北经三路、车站路、乌兰路、北经五路、北经八路、北经九路、沃野路、青年路。
(3)支路——若干
在中心区、社区中心等开发强度相对较高、地块相对较小的区域加密路网,增加必要的城市支路,增加临街面。
第33条 道路断面
主干道以一块板和二块板为主。一快板为主道路以划线或栏杆实现机动车对向分流,通过慢行一体化解决机非分流;二块板为主道路设中央分隔带实现机动车对向分流。
次干道的道路横断面以一块板为主,但必须保证机动车道数不少于4车道。
支路原则以一块板为主,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两车道。
具体内容见附表8。
第34条 交叉口
改善道路交通组织,在道路交叉口采用展宽、渠化等手段,提高交叉口通行能力。
重要交叉口采用立交方式或预留立交改造的空间。
加强包兰铁路东西两侧城区联系,规划东西向主干路均下穿包兰铁路、呼包银高速铁路。
第35条 步行系统
(1)景观步行道(绿道):规划多条东西向通达黄河的绿廊,分别是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林荫大道和海达街;同时结合南北向的世纪大道、滨河大道、北经二路、机场路、建设路、海拉路等林荫路形成完整的“绿道”步行系统。
黄河滨水绿地、甘德尔河滨水绿地内均设置连续的步行道。
(2)步行街区:在人民路北延线公共服务带中规划商业、酒店、商务、会议展览、文化娱乐等综合功能的步行街区,为区域提供综合服务。
沿高铁街及西沿线两侧形成东西向连通高铁站和黄河滨水地区的步行商业街,沿新华大街形成东西向连接老火车站的商业步行通道。
第36条 交通设施
(1)社会停车场库
老城区在商业街区、公园等处增加社会停车场。
海北新区在人民路北沿线公共服务带、高铁站前区、居住区中心、黄河湿地公园入口等处规划社会停车场,其中在公共服务带建设地下停车库,解决商务区、商业区停车问题。
规划用地总计18.09公顷,占总用地0.50%。
(2)配建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标准参照控规的统一配建规定执行。其中,新建居住社区按照1辆/户配建停车位;商业设施按照1辆/100平方米配置。
非机动车停车位设置一并参考控规的统一配建规定执行。具体配建标准见附表13。
(3)公共交通设施
在公共服务带、滨水公园等处保证公交线路的布设,并预留足够的公交站点和公交始末站用地。在滨河大道、世纪大道、建设路、人民路、林荫大街、海北路、狮城大街、新华街、甘德尔街、海达街等主干路设置公交分时专用道。
根据交通负荷,结合公交线路规划,预留9处公交场站用地,面积共26.99公顷。
(4)出租车
合理控制出租车的使用,在重要交通节点和公共设施集中区、黄河滨河公园一带设置出租车上下客站点。
第五章 道路竖向设计
第37条 设计原则
道路的坡度尽可能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场地自然特点和现状条件,在优化建设工程土方、保证道路排水顺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创造更好的行车条件。
第38条 道路竖向设计
根据场地东高西低的特征,排水方向主要由东向西排入黄河。
原则上现状道路标高不作调整,规划道路应与现状道路进行衔接。建议规划路与现状路进行衔接设计时,应首先实测并核实衔接点的标高,避免衔接不上或衔接不顺。
道路竖向设计图中的规划控制标高在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中可以进行优化和调整,但须注意保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第六章 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
第39条 规划原则
(1)绿地与广场成网成系统成规模,创造优美的步行环境,营造宜居新区。
(2)均布绿地与广场,以便利、平等地为居民享用。
(3)充分利用水系和自然条件,构造新区的绿景、水景和开敞空间。
(4)通过绿楔、防护绿地建设,改善局部环境条件。
第40条 规划结构
“一环两心,多廊通水,多链串城”。
(1)一环两心
“一环”:围绕城区建设水环和绿环,由东部的凤凰山、北部的摩尔沟生态岛、西部的黄河湿地公园、铁路防护绿地和南部的甘德尔河景观带构成。
“两心”:植物园和人民公园作为主要绿心,为整个城区服务。
(2)多廊通水
通过铁路防护绿地和道路景观绿地建设形成黄河—凤凰山、甘德尔河景观带—摩尔沟生态岛之间山水相通的路径。景观道路东西向包括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林荫大街、海北大街、海达街,南北向的世纪大道、滨河大道、北纬二路、机场路、海拉路(海北街以北)、建设路。
(3)多链串城
借助原有的城区水系和海北地区的灌溉渠,建设东山水系和南部城区水系,使水系贯穿全区,串联大小公园。
第41条 规划布局
形成由公园(含城市、社区公园)、街头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构成的绿地与广场用地系统。加强绿带串联,点、线、面结合,布局均衡,层次丰富,服务方便。
1、公园绿地
(1)市级公园。人民公园、海北中心公园、滨河三期中心公园、青山公园、植物园等9处大中型公园。具体内容见附表9。
(2)社区公园。保留和完善老城区原有社区公园,并增加多个社区公园。海北新区主要结合原有灌溉渠建设社区公园。
(3)生态旅游绿地。北部摩尔沟南北河道之间用地形成生态岛,作为生态旅游用地。可以进行低密度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但需控制高度,以生态绿地为主。
2、防护绿地
主要是指包兰铁路和呼包银高速铁路两侧形成的防护绿地,控制宽度为200~300米。
3、广场用地
在海北新区高铁站规划交通型广场,在滨河三期滨黄河地带规划若干观景广场,在海北新区人民路北沿线公共服务带和居住区中心结合绿地规划若干游憩性广场。具体内容见附表10。
4、规划指标:规划用地总计968.24公顷,占总用地26.60%。其中公园绿地687.65公顷,防护绿地233.68公顷,广场用地46.91公顷。
第42条 实施保障
绿线作为规划管理中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建设中严格控制规划所划定的各类绿线,不得侵占。绿地中仅可安排少量的景观建筑、园林设施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
第43条 景观设计要素
主要控制影响城市公共空间形象和品质的景观要素。静态景观要素如区域和街道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公园绿地、广场)、重要界面或区域的天际轮廓线、轴线、标志性建筑等;动态景观要素如步行、车行过程中重要的视觉通道或界面。
第44条 设计引导方法
对重点控制和引导的景观要素的建设和实施提出指导性的设计要点,建设过程中通过规划管理部门对要点的把握,将其转化成为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指导原则。
第45条 空间形态
人民路及北沿线作为海勃湾城区空间形态的统领,形成丰富的景观变化,在植物园北侧规划一组标志性公共建筑,作为海勃湾城区的空间制高点。高铁街及西沿线形成东西向高低起伏的空间形态。
第46条 天际轮廓线控制
重点控制海北新区公共服务带天际轮廓线、黄河滨水地带天际轮廓线。
海北新区公共服务带形成中央高(商务核心区),两侧(休闲娱乐区、文化设施区)低的起伏变化的天际轮廓线。商务核心区形成高层建筑群体和突出的标志性建筑。
形成沿黄河展开面的有起伏韵律的天际轮廓线。黄河滨水地带在滨河三期中心形成局部轮廓线波峰。
第47条 特色区域
海北新区公共服务带作为规划范围内的特色区域,需要重点设计和建设控制。公共服务带南北分三个区域,从北至南依次为文化设施区、休闲娱乐区、商务核心区。文化设施区以公益性的文化设施为主,中等密度开发,形成天际轮廓线节奏舒缓、建筑有个性和特色的城市区域;休闲娱乐区以低层的休闲娱乐设施为主,构建连续性和渗透性强的公共开敞空间;商务核心区集中城市商务中心功能,建设高层建筑簇群,体现城市形象。
保留狮城大街以北青山路以东的部分平房区作为城市记忆,保留其街坊肌理与历史建筑风貌,将其置换为创意、文化博览等功能。
第48条 特色街道
特色街道包括东西向的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北纬十四街、海北街,南北向的滨河大道、北经二路、建设路、机场路、海拉路(海北街以北)。
特色街道沿街设置绿化步行林荫道,在建设时重点保证步行道的连续性、景观绿植的合理种植和配置,并提供便利的街道家具,并根据发展条件和位置形成不同的主题特色。
第49条 公共开敞空间
公共开敞空间包括公园绿地及广场。具体空间布局见第六章绿地系统规划。
(1)布置原则
新建公园绿地和广场结合景观轴线建设,如沿人民路南北景观轴线间隔布置小型绿地,形成休憩和娱乐地带。在商务核心区建设海北中心公园,作为建筑密集的商务区的“绿肺和氧吧”。南北间隔布置小型广场,连接公园绿地和城市功能区。
(2)主题特色
公园绿地设计考虑气候条件,优先选取地方树种和苗木,突出“沙漠绿洲”主旨和寓意。
广场设计突出蒙元文化、黄河、沙漠等主题,并结合中国书法城、奇石城的文化底蕴,嵌入书法、石艺元素和符号。
按照南北公共开敞空间以及与黄河的关系,分区确定公共空间主题特色。规划区北部风格偏向于现代公园绿地及广场,南部老城一带强调蒙元文化等特征,西部黄河滨水则突出黄河特色。
第50条 景观轴线
形成“一纵三横”四条景观轴线。
“一纵”:人民路及北沿线形成海勃湾城区的主要景观轴线。沿街布置公建项目,形成通透的高层建筑景观。
“三横”:高铁街及西沿线、新华街、海达街形成次要景观轴线。高铁街及西沿线两侧建筑尺度、比例、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强调个性,东侧突出商务中心功能,西侧强化滨水特色;新华街两侧保持商业建筑的尺度、体量、色彩的协调统一。海达街两侧形成连续景观界面,突出行政中心的空间主导作用。
第51条 重要视廊
形成七条通达黄河的重要视廊,包括北纬一街、北纬五街、北纬八街、北纬十四街、林荫大街、海北街等视线通廊。视廊沿街建筑形成连续的有韵律的界面,道路两侧控制沿街绿带,端头与重要节点配置城市雕塑或建筑小品。
第52条 重要景观界面
重点控制黄河沿岸景观界面,保证界面的建筑连续、色彩协调及绿化渗透。控制景观界面建筑高度,促使形成有起伏韵律的天际轮廓线。
第53条 地标
商务核心区通过簇群式的高层建筑形成主导轴线空间布局的标志性建筑区,核心区沿中心绿地建设标志性的高层写字楼、宾馆酒店等设施,形成地标建筑簇群;高铁站、火车站建筑作为城市重要地标;北部的摩尔沟生态岛建设景观构筑物作为人民路轴线的北端地标。
第54条 重要景观节点
重点控制南北公共服务带和东西轴线上3个重要景观节点及滨河三期公共中心滨水节点,保证建筑的尺度、体量、色彩等的协调。
第55条 重要口门
重点控制机场路海勃湾城区出入口、高速公路出入口等3处重要口门,在口门形成具有城市文化特色和标识作用的入口景观。
第八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56条 规划原则
平战结合:地下空间开发不但要满足平时的功能需要,同时也要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的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重点开发和利用公共服务带上大型公共设施密集区、高铁站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大型广场等开敞空间的地下空间;远期重要地下空间之间形成地下连接。
鼓励结合公共设施、住宅配套车位建设积极利用地下空间。
第57条 规划布局
人民路北沿线的公共服务带规划地下空间作为商场、停车场,高铁站以东的北纬十街和北纬十四街之间的东西轴线部分地下规划为商场和停车场。包兰铁路以西地区临近黄河,地下空间建设必须做充分地质勘测,防止发生事故。
居住区的地下空间主要以停车和服务配套用房为主。
第58条 规划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编制实施性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九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59条 给水工程
预测规划区最高日用水量约为13.3万立方米/日,其中海北新区最高日用水量约为5.5万立方米/日。规划区用水需求主要由现有的一水厂、二水厂、海勃湾水厂供给,规划对海勃湾水厂进行扩建,扩建后的海勃湾水厂供水规模达到19万立方米/日。规划区供水管网采用环网布置;采用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共用供水系统,供水管网按消防用水校核;室外消火栓沿道路布设,间距不超过120米,布设消火栓的配水管道最小管径为DN150。
第60条 排水工程
规划区排水体制主要采用雨污合流制。
大部分采用路面排放雨水,仅对个别低洼易涝及重要地段铺设雨水管线。规划区内仅在机场路、林荫大街、北纬八街、北纬五街、北纬一街、车站路等部分路段设置雨水管道,雨水管布设根据地形条件和路网走向,结合竖向规划与受纳水体位置,按照就近、自流排放的原则进行布设;雨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一般不小于1.9米;结合截洪沟建设,通过景观水体、雨水蓄集池等方式,实现规划区内雨水径流基本不外排,充分利用雨水资源营造水景、浇洒绿地及补充地下水资源。
城市生活污水进入海勃湾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预测规划区污水产生量约为8.0万立方米/日,由现有海勃湾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规划扩建海勃湾污水处理厂,到2030年规划处理能力达到16.0万立方米/日,分期建设。海北新区铁路以东地区污水收集系统采用重力流型式,铁路以西地区污水先重力流至污水泵站,后提升送至污水处理厂;污水管道起点覆土深度一般不小于2.7米。
第61条 再生水利用
已建成区不规划新建再生水系统。海北新区考虑再生水利用,海北新区内的道路广场和公园绿地浇洒用水使用再生水,预测再生水用水需求量约为0.8万立方米/日。再生水由海勃湾再生水厂提供,规划海勃湾再生水厂规模为4.0万立方米/日,再生水除作为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与公园绿地浇洒用水外,还作为邻近的小型加工园区部分工业用水及城区部分景观水系补充用水使用;再生水输配水系统独立建设,根据不同用户实际需求状况,采用环状网和枝状网相结合方式,在靠近用户的道路下布置。
第62条 电力工程
分图图则编制范围内预测计算用电负荷需求约为564兆瓦,110kV变电站容载比采用1.8。规划新建8座110kV变电站,终期容量万达站按2×63MVA,其他站按3×50MVA设置,新建变电站均采用户内型式,每座预留用地面积3000平方米。规划新建10千伏开闭所51座,每座开闭所最大转供容量不大于15000kVA,一般布置在道路侧的绿化带上。规划区10kV配电线路全部埋地敷设,110kV变电站的110kV进线采用1.2×1.6米电缆沟,10kV出线采用1.2×1.9米电缆沟,其他主要道路电缆沟规格为1.0×1.0米,电缆沟沿道路东侧或南侧布置。
第63条 通信工程
预测分图图则编制范围内固定电话用户总数约为47.1万部,交换机容量按固话容量预测数的1.2倍考虑,规划期末电信局交换容量需求为57万门;考虑周边地区通信需求,规划区内规划新建电信交换局6座,每座装机容量均按15万门考虑。规划区内新建2座邮政支局和6座邮政所,邮政支局与电信交换局合建。规划区通信线路全部采用地下管道埋地敷设,管孔容量综合考虑有线电视光缆、宽带光缆、交通信号等弱电类线路同程布置,主局管孔数量按24孔设置,主次干路按12~18孔设置,一般道路不小于6孔。有线电视线路与电信电缆同管道敷设,占用其中1~2个管孔,不再另设管位。
第64条 燃气工程
规划区内管道天然气气化率达到100%,规划期末预测总用气量约为6216万标准立方米/年。规划区天然气气源来自“长--乌--临”高压长输管线(乌海北门站和海勃湾门站)。城市用气干管采用中压A级系统供气方式,中压(0.4MPa)燃气经过用户调压箱或专用调压站调压(低压2500Pa)计量后直接供给用户使用。穿过规划区西侧沿道路绿化带敷设的高压天然气输气管线,要求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少于15米;燃气管道尽量避开交通干线和繁华街道,禁止沿高压走廊、电缆沟道和在建建筑物、易燃易爆及腐蚀性液体堆场下敷设燃气管道;燃气管道穿越下水道、联合管沟、隧道、铁路及其它沟槽时,应敷设于套管内;穿过河流或大型渠道时,可随桥架设,也可单独架设管桥,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规划区内沿主要道路采用环网方式埋地敷设中压天然气管道,中压管网管材采用无缝钢管或聚乙烯(PE100)塑料管。
第65条 供热工程
预测分图图则编制范围内居民生活、公共建筑采暖用热负荷总需求约为898兆瓦。规划区用热需求由现有蒙华泰热电厂和京海热电厂供给,考虑整个海勃湾城区的用热需求,规划对现有蒙华泰热电厂和京海热电厂进行扩建,该两座热电厂扩建后总供热能力分别达到1100兆瓦和1300兆瓦,总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600万平方米和2000万平方米。规划区内规划新建小区换热站71座,每座换热站供热服务建筑面积10~30万平方米,站址靠近热负荷中心,供热半径不大于500米。规划供热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规划将京海热电厂管网与蒙华泰热电厂管网进行联通。
第66条 环卫工程
居民生活垃圾产生量按1.0公斤/人·日计算,预测分图图则编制范围内生活垃圾产生量约540吨/日。规划保留现有海北新区垃圾中转站,同时规划新建20座标准化集中生活垃圾压缩中转站(附建基层环卫管理机构),每座中转站转运能力按30~40吨/日设计,占地面积按600~800平方米/座预留,并保持与相邻建筑物间距不小于10米。规划区内的生活垃圾经垃圾中转站压缩后,统一运送到现有海勃湾垃圾填埋场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医疗垃圾单独收集后,统一运送至规划新建的乌海垃圾焚烧处理厂暨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其他危险废物由专业机构进行单独分类收集后,统一运送至内蒙古包头(中西部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与处置。
第67条 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
规划区黄河防洪功能(凌汛和伏汛)由正在修建的海勃湾黄河水利枢纽工程负担,该工程主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次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整体满足规划区防洪(防凌)标准要求。规划进一步加固现有摩尔沟防洪堤,以及加固与扩建凤凰岭流域截洪、排洪渠道,实现区域内山洪顺利截流排除,确保规划区防洪安全。
规划保留现有消防站,同时规划新建3座一级普通消防站,占地面积4500平方米。
规划区内一般建筑物按基本烈度Ⅷ度设防,重要公共建筑按Ⅸ度设防;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城市避震疏散场地按人均2.0平方米配置,人防工程按人均1平方米目标配置,规划充分利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等开敞空间作为避震疏散和避难场所。
第68条 管线综合
分图图则编制范围内已建成区主要对规划对给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六种工程管线进行综合;海北新区对给水、再生水、污水、雨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八种工程管线进行综合。各种管线间距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相关要求。在管线发生交叉时,按照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管径小让管径大,易弯曲让不易弯曲,临时让永久,工程量小让工程量大原则处理。在安排各种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尽量在竖向上错开,特别是雨、污水管线避免在同一水平线上,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满足各种管道间的最小净距要求。尽量将各工程管线布设在人行道、绿化带等非机动车道下,减少管道维修、检修等造成对城市道路的影响。
第十章 土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69条 控制原则
(1)依据乌海总规相应范围的用地布局、居住人口规模等要求对建设总量进行控制。
(2)开发强度控制采用通则式规定,同类用地采用同样控制指标,保证用地开发权利的公平合理。
(3)已有有效行政许可的用地,其开发强度遵照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划将其作为现状对待。
(4)规划确定的通则式指标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遵循《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对于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位比率等的要求。
第70条 用地开发控制通则
各类用地的控制指标见附表12。
第71条 容积率和高度控制
海勃湾城区除已批项目外,住宅平均容积率控制在1.8左右,最高不超过2.5,分为1.4、1.6、1.8、2.0、2.2、2.5六档。公建的容积率根据建筑的类型而有所区别,分为1.0、1.5、2.0、2.5、3.0、3.5、4.0等。容积率控制在1.5以下的用地主要是公益性的公共设施、基础教育设施、市政、交通等设施用地。
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80米以内,公建高度控制在100米以内。
第72条 绿地率和建筑密度
住宅和公建的绿地率都需达到30%以上。
多层住宅建筑密度需控制在35%以下,高层住宅建筑密度控制在20%以下。商业、文化体育设施等公建和商住等建筑密度不高于40%。
第73条 停车位控制
规划提出建议停车位控制通则(含非机动车),包含各类用地和设施,作为今后规划项目建设的统一标准。见表10。
居住区配建停车位应当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要求,地面停车率不宜超过10%。形成宜居的微观环境。具体内容见附表13。
第十一章 “四线”划定与控制
第74条 规划划定的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水面蓝线、市政设施黄线作为强制性规划控制内容。
第75条 红线是指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个等级。
第76条 绿线划定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园、主要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城市内较大规模的林地、湖泊水系周边绿地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黄河两侧控制100~500米绿化带,海勃湾甘德尔河两侧控制100~300米绿化带,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控制10~50米绿化带,包兰铁路和包乌银高速铁路两侧控制200~300米的防护绿带。城区内公园按绿线划定范围控制。
第77条 蓝线包括主要的河流水系。黄河水利枢纽库区周边岸线和黄河非城区段岸线以旅游发展和生态涵养为主,不得建设任何有污染的项目。滨河三期的湿地公园作为生态涵养区。海勃湾甘德尔河在满足防洪的基础上,按照景观需要,局部河道改造为城市景观水系,河道按规划宽度进行控制。黄河大坝以下的黄河主河道的岸线应满足防洪防凌的要求,城区段修建防洪堤。黄河两侧各10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其他河道两侧各3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
第78条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包括: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场(厂);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城市发电厂、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79条 “四线”不随具体建设方案变动,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控制,调整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市政设施建设部门建设需要,依照控规的法定调整程序调整。
第十二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80条 规划单元划分
规划范围内包括海勃湾老城区、海北新区和滨河三期,划分为片区、街区、街坊、地块四个层次。
(1)片区:规划范围划分为三个片区,分别为海勃湾老城区、滨河三期和海北新区。
(2)街区:以有共同社区服务中心的多个街坊为单位,分为10个街区。
(3)街坊:为由城市道路分隔而成的用地。
(4)地块:街坊内不同权属和用地性质的用地。
第81条 用地属性划分
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规划建议对公益性设施用地和经营性设施用地采用分类控制。前者的土地通过划拨形式获得,后者通过土地招拍挂形式出让,前者由政府负责建设完成,后者通过市场实现。
第82条 混合使用和商住混合用地控制
(1)鼓励混合使用
商业金融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可混合建设;公共设施之间、社区公益性的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可混合建设;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社会停车库可结合公共绿地、广场采用地下方式建设;商贸咨询、商务办公、行政办公、文化展览设施用地可适当混合建设。
(2)明确混合使用的用地比例
成规模的住宅开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宜有3~5%的社区商业面积。社区商业宜沿住宅区周边市政道路外向布置,餐饮设施应设在独立的建筑内。
(3)商住混合用地按照用地主导功能划分开发总量的比例
以商业开发为主导的商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住宅使用;以住宅为主导的商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商业、商务办公使用。
第83条 整体开发弹性规定
经营性土地出让开发时,如果相邻的多个地块被同一开发单位所获得,允许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如下建设方式:
(1)允许在控制有关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总规模的前提下,对配套公共设施的布局在开发用地内作规划调整,但需要保证配套公共设施和开发项目的同步实施、同步使用。
(2)在不改变道路交叉口位置和不减少市政道路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局部调整城市支路的线形。
第84条 最小开发地块
居住用地、商住用地最小开发地块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商业用途开发地块最小面积不宜小于0.5公顷,低于规模的开发用地建议与周边用地联合开发。
第85条 用地建设道路红线退后
道路红线退后的规定具体内容详见法定图则。
第86条 道路开口管理规定
按照主、次、支路的道路交叉口的一定距离控制建设用地上的机动车道路开口,受开口规定限制无法开口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可与有条件开口的单位合并开口。
主、次干路自身及相互间的十字交叉口及丁字路口的道路开口,其控制距离从交叉口视距切角点向外50米之内不能开口,支路控制距离从交叉口视距切角点向外30米内不能开口;丁字路口的道路开口参考十字路口的开口控制方法。
第87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城区有文物古迹遗存的地区进行建设时,项目审批前应由文物部门审查后,再作出建设项目的审批结论。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注意地下遗址的保护。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地下文物勘察后,经文物部门同意才能开始施工建设。
(2)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一旦发现古墓葬和其它地下遗存,应立刻停止建设活动,通知文物部门加以鉴定处理。
第88条 用地的建筑适建性规定,见附表14。
第89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履行相关程序。
第90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期检讨和动态维护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半年至一年为周期,对已编制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检讨梳理,并根据已发生的行政许可、规划调整等进行更新汇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不间断地发挥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91条 本规划须经乌海市规划局组织评审、公示,根据反馈意见作出相关调整后形成规划成果,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方能成为海勃湾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92条 本规划由乌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文本中黑体加粗带下划线部分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93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书三部分,其中图件又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文本和图件具有法律效力。
附表1 城乡用地汇总表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 (h㎡) |
占城乡用地比例 (%) |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
H |
建设用地 |
2415.57 |
4015.02 |
59.14 |
98.30 |
|||
其中 |
H1 |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
2342.84 |
3639.45 |
||||
其中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2076.31 |
3639.45 |
||||
H14 |
村庄建设用地 |
266.53 |
||||||
H2 |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
47.25 |
39.09 |
|||||
其中 |
H21 |
铁路用地 |
47.25 |
39.09 |
||||
H4 |
特殊用地 |
14.86 |
2.39 |
|||||
H9 |
其他建设用地 |
10.62 |
334.10 |
|||||
E |
非建设用地 |
1668.98 |
69.53 |
40.86 |
1.70 |
|||
其中 |
E1 |
水域 |
129.79 |
35.14 |
||||
E2 |
农林用地 |
1424.59 |
34.39 |
|||||
E9 |
其他非建设用地 |
114.60 |
||||||
合计 |
城乡用地 |
4084.55 |
4084.55 |
100 |
100 |
附表2 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 (h㎡) |
占城市建设用地 比例(%)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现状 |
规划 |
现状 |
规划 |
|||
1 |
R |
居住用地 |
925.52 |
1200.88 |
44.58 |
33.00 |
|||
其中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459.81 |
1179.73 |
22.15 |
32.42 |
|||
R22 |
托幼用地 |
0.67 |
21.15 |
0.03 |
0.58 |
||||
R31 |
三类居住用地 |
465.04 |
22.40 |
||||||
2 |
A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185.23 |
254.98 |
8.92 |
7.01 |
|||
其中 |
A1 |
行政办公用地 |
71.52 |
31.62 |
3.44 |
0.87 |
|||
A2 |
文化设施用地 |
0.91 |
31.71 |
0.04 |
0.87 |
||||
A3 |
教育科研用地 |
98.68 |
145.70 |
4.75 |
4.00 |
||||
A33 |
中小学用地 |
78.28 |
136.26 |
3.77 |
3.74 |
||||
A34 |
特殊教育用地 |
1.25 |
1.44 |
0.06 |
0.04 |
||||
A4 |
体育用地 |
3.60 |
15.54 |
0.17 |
0.43 |
||||
A5 |
医疗卫生用地 |
9.97 |
22.23 |
0.48 |
0.61 |
||||
A6 |
社会福利用地 |
6.16 |
0.17 |
||||||
A9 |
宗教用地 |
0.55 |
2.03 |
0.03 |
0.06 |
||||
3 |
B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153.78 |
420.86 |
7.41 |
11.56 |
|||
其中 |
B1 |
商业用地 |
136.02 |
267.26 |
6.55 |
7.34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41.87 |
67.21 |
2.02 |
1.85 |
||||
B14 |
旅馆用地 |
18.85 |
28.04 |
0.91 |
0.77 |
||||
B2 |
商务用地 |
16.15 |
39.51 |
0.78 |
1.09 |
||||
其中 |
B21 |
金融保险用地 |
4.20 |
6.68 |
0.20 |
0.18 |
|||
B3 |
娱乐康体用地 |
1.25 |
12.57 |
0.06 |
0.35 |
||||
B4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0.36 |
1.64 |
0.02 |
0.05 |
||||
其中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0.36 |
1.64 |
0.02 |
0.05 |
|||
BR |
商住用地 |
99.88 |
2.74 |
||||||
4 |
M |
工业用地 |
89.55 |
4.31 |
|||||
其中 |
M1 |
一类工业用地 |
15.68 |
0.76 |
|||||
M2 |
二类工业用地 |
37.66 |
1.81 |
||||||
M3 |
三类工业用地 |
36.21 |
1.74 |
||||||
5 |
W |
物流仓储用地 |
88.31 |
4.25 |
|||||
6 |
S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427.07 |
746.32 |
20.57 |
20.51 |
|||
其中 |
S1 |
城市道路用地 |
424.5 |
701.24 |
20.44 |
19.27 |
|||
S3 |
交通枢纽用地 |
2.57 |
0.12 |
||||||
S4 |
交通场站用地 |
45.08 |
1.24 |
||||||
其中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26.99 |
0.74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18.09 |
0.50 |
||||||
7 |
U |
公用设施用地 |
31.51 |
48.17 |
1.52 |
1.32 |
|||
其中 |
U1 |
供应设施用地 |
13.98 |
23.00 |
0.67 |
0.63 |
|||
其中 |
U11 |
供水用地 |
3.12 |
12.93 |
0.15 |
0.36 |
|||
U12 |
供电用地 |
5.38 |
6.65 |
0.26 |
0.18 |
||||
U13 |
供燃气用地 |
1.06 |
0.26 |
0.05 |
0.01 |
||||
U14 |
供热用地 |
0.50 |
0.01 |
||||||
U15 |
通信用地 |
3.06 |
0.99 |
0.15 |
0.03 |
||||
U2 |
环境设施用地 |
6.43 |
18.61 |
0.31 |
0.51 |
||||
U21 |
排水用地 |
6.43 |
17.74 |
0.31 |
0.49 |
||||
U22 |
环卫用地 |
0.87 |
0.02 |
||||||
U3 |
安全设施用地 |
0.52 |
3.00 |
0.03 |
0.08 |
||||
其中 |
U31 |
消防用地 |
0.52 |
3.00 |
0.03 |
0.08 |
|||
U9 |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
10.57 |
0.51 |
||||||
8 |
G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175.35 |
968.24 |
8.45 |
26.60 |
|||
其中 |
G1 |
公园绿地 |
148.76 |
687.65 |
7.16 |
18.89 |
|||
G2 |
防护绿地 |
7.64 |
233.68 |
0.37 |
6.42 |
||||
G3 |
广场用地 |
18.95 |
46.91 |
0.91 |
1.29 |
||||
9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2076.31 |
3639.45 |
100.00 |
100.00 |
|||
注:规划范围内现状人口27万,规划人口54万。
附表3 规划居住用地一览表
居住片区 |
居住用地 (h㎡) |
人口 (万人) |
人均 (㎡/人) |
凤凰岭片区 |
161.95 |
7.5 |
21.59 |
海北片区一区 |
141.17 |
5.5 |
25.67 |
海北片区二区 |
222.3 |
10 |
22.23 |
新华片区 |
144.58 |
8.5 |
17.01 |
新华西片区 |
143.04 |
5.5 |
26.01 |
海北新区中心区一区 |
62.92 |
3 |
20.97 |
海北新区中心区二区 |
25.69 |
1.5 |
17.13 |
海北新区南区 |
70.58 |
3 |
23.53 |
海北新区北区 |
55.42 |
2 |
27.71 |
滨河三期南区 |
86.49 |
4.2 |
20.59 |
滨河三期北区 |
86.74 |
3.3 |
26.28 |
合计 |
1200.88 |
54 |
22.24 |
附表4 海北新区及滨河三期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表
名称 |
规划人口 (万人) |
配建设施 |
海北新区中心区一区 |
3 |
文化活动中心1个 商业若干 街道办事处1个 派出所1个 居委会2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1个 社区服务中心1个 |
海北新区中心区二区 |
1.5 |
卫生站1 商业若干 居委会1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海北新区南区 |
3 |
卫生站1 文化活动中心1个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街道办事处1个 派出所1个 居委会2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2个 社区服务中心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海北新区北区 |
2 |
卫生站1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居委会1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滨河三期南区 |
4.2 |
卫生站1 文化活动中心1个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街道办事处1个 派出所1个 居委会3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2个 社区服务中心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滨河三期北区 |
3.3 |
卫生站2 文化活动站1个 商业若干 居委会1 体育活动场地若干 菜1个 社区服务站1个 |
附表5 文体设施规划一览表
编号 |
设施 |
所在区域 |
位置 |
备注 |
1 |
文体中心 |
海勃湾老城区 |
人民路西侧狮城大街南侧 |
现状 |
2 |
乌海书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狮城大街南侧公园路东侧 |
现状 |
3 |
乌海图书馆 |
海勃湾老城区 |
和平街南侧海拉路西侧 |
现状 |
4 |
影剧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海拉路东侧凤凰岭街南侧 |
现状 |
5 |
煤炭博物馆 |
海勃湾老城区 |
海北街北侧青山路东侧 |
现状 |
6 |
黄河水文化中心 |
海勃湾滨河三期 |
滨河大道西侧林荫大街北侧 |
新建 |
7 |
海北新区文化中心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北经七路西侧和北纬九街北侧 |
新建 |
8 |
海北新区体育中心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北经八路东侧和北纬九街北侧 |
新建 |
附表6 规划中小学一览表
所在区域 |
学校类型 |
学校名称 |
教学班级 |
学生人数 |
占地面积(h㎡) |
备注 |
滨河三期北区 |
小学 |
36 |
3.24 |
规划 |
||
初中 |
24 |
3.34 |
规划 |
|||
滨河三期南区 |
小学 |
24 |
2.26 |
规划 |
||
36 |
3.31 |
规划 |
||||
初中 |
24 |
2.66 |
规划 |
|||
高中 |
36 |
4.57 |
规划 |
|||
海北新区南区 |
小学 |
36 |
4.24 |
规划 |
||
36 |
3.70 |
规划 |
||||
初中 |
30 |
3.21 |
规划 |
|||
高中 |
36 |
3.73 |
规划 |
|||
海北新区中心区一区 |
小学 |
30 |
3.22 |
规划 |
||
初中 |
24 |
2.38 |
规划 |
|||
高中 |
36 |
2.83 |
规划 |
|||
海北新区中心区二区 |
小学 |
36 |
3.82 |
规划 |
||
凤凰岭片区 |
小学 |
24 |
1080 |
1.47 |
规划 |
|
一完小 |
42 |
2210 |
2.39 |
现状 |
||
五完小 |
38 |
2060 |
1.97 |
现状 |
||
初中 |
二中 |
43 |
2518 |
4.7 |
现状 |
|
海北片区一区 |
小学 |
依林小学 |
30 |
1350 |
3.48 |
现状 |
30 |
2.94 |
规划 |
||||
初中 |
八中 |
26 |
1069 |
4.26 |
现状 |
|
蒙古族中学 |
29 |
780 |
4.20 |
现状 |
||
高中 |
36 |
3.93 |
规划 |
|||
海北片区二区 |
小学 |
八完小 |
36 |
1540 |
2.88 |
现状 |
光明路小学 |
32 |
1428 |
2.73 |
现状 |
||
和平街小学 |
24 |
859 |
3.97 |
现状 |
||
实验小学 |
40 |
2100 |
2.68 |
现状 |
||
初中 |
三中 |
43 |
2385 |
4.57 |
现状 |
|
九年一贯制 |
36 |
4.20 |
规划 |
|||
新华片区 |
小学 |
二完小 |
32 |
1640 |
3.69 |
现状 |
六完小 |
30 |
1330 |
2.56 |
现状 |
||
24 |
2.41 |
规划 |
||||
24 |
2.57 |
规划 |
||||
24 |
2.30 |
规划 |
||||
初中 |
四中 |
30 |
1460 |
6.07 |
现状 |
|
24 |
2.58 |
规划 |
||||
高中 |
一中 |
54 |
3300 |
7.29 |
现状 |
|
新华西片区 |
小学 |
四完小 |
24 |
1009 |
1.72 |
现状 |
九完小 |
14 |
498 |
2.8 |
现状 |
||
初中 |
五中 |
30 |
1200 |
3.04 |
现状 |
|
高中 |
36 |
4.27 |
规划 |
附表7 规划医院一览表
编号 |
医院名称 |
所在区域 |
性质 |
床位数 (张) |
备注 |
1 |
乌海市人民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综合 |
500 |
扩建 |
2 |
樱花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综合 |
200 |
现状 |
3 |
乌海市口腔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专科 |
100 |
改建 |
4 |
海勃湾中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专科 |
200 |
新建 |
5 |
铁路医院 |
海勃湾老城区 |
综合 |
100 |
现状 |
6 |
海北中心医院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综合 |
500 |
新建 |
7 |
海北第二医院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综合 |
200 |
新建 |
8 |
乌海市传染病院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专科 |
300 |
新建 |
9 |
蒙中医院 |
海勃湾滨河一期 |
专科 |
300 |
新建 |
10 |
乌海市妇幼保健院 |
海勃湾滨河一期 |
专科 |
300 |
新建 |
11 |
滨河三期医院 |
海勃湾滨河三期 |
综合 |
200 |
新建 |
附表8 规划道路及横断面形式(建议)一览表
路名 |
起终点 |
宽度 (m) |
道路等级 |
断面形式 |
北纬五街 |
滨河大道-快速路 |
40 |
主干路 |
7.5+11+3+11+7.5 |
北纬八街 |
滨河大道-快速路 |
40 |
主干路 |
7.5+11+3+11+7.5 |
滨河大道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43 |
主干路 |
7.5+11+6+11+7.5 |
世纪大道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42 |
主干路 |
5+13.5+5+13.5+5 |
林荫大街 |
滨河大道-快速路 |
50 |
主干路 |
6+16+6+16+6 |
机场路 |
北纬一街 -海北街 |
42 |
主干路 |
6.5+11+7+11+6.5 |
海拉路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50 |
主干路 |
10.5+29+10.5 |
建设路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44 |
主干路 |
8+11+6+11+8 |
海北街 |
滨河大道-快速路 |
60 |
主干路 |
13+15+4+15+13 |
东环路 |
海北街-海拉路 |
50 |
主干路 |
7.5+15.5+4+15.5+7.5 |
快速路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32 |
主干路 |
1.5+13.5+2+13.5+1.5 |
北纬一街 |
滨河大道-快速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二街 |
车站路-北经九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三街 |
滨河大道-世纪大道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七街 |
车站路-北经十一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街 |
车站路-海拉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二街 |
北经二街-世纪大道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四街 |
车站路-快速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五街 |
滨河大道-世纪大道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六街 |
车站路-机场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七街 |
沃野路-快速路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十八街 |
滨河大道-世纪大道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经二路 |
北纬一街-北纬十八街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车站路 |
北纬一街-甘德尔河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经五路 |
北纬一街-林荫大街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经八路 |
北纬一街-林荫大街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经九路 |
北纬一街-林荫大街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经十一路 |
北纬一街-北纬十四街 |
30 |
次干路 |
7.5+15+7.5 |
北纬四街 |
北经七路-快速路 |
20 |
支路 |
5+10+5 |
北纬六街 |
滨河大道-北经三路 |
20 |
支路 |
5+10+5 |
双拥街 |
车站路-快速路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一路 |
北经二路-北纬十五街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三路 |
北经二路 -北纬十二街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四路 |
北纬五街-北纬十四街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六路 |
北纬五街-建设路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七路 |
北纬一街-北经八路 |
20 |
支路 |
5+10+5 |
北经十路 |
北纬四街-北经九路 |
20 |
支路 |
5+10+5 |
北纬九街 |
北经一路-北经三路 |
16 |
支路 |
3+10+3 |
北纬十一街 |
滨河大道-北纬九街 |
16 |
支路 |
3+10+3 |
北纬十三街 |
滨河大道-北经二路 |
16 |
支路 |
3+10+3 |
附表9 规划公园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面积 (h㎡) |
性质 |
所在城区 |
备注 |
1 |
植物园 |
106.82 |
综合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扩建 |
2 |
墨玉公园 |
6.04 |
主题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扩建 |
3 |
青山公园 |
7.11 |
综合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扩建 |
4 |
人民公园 |
35.24 |
综合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 |
5 |
乌珠穆公园 (原东葡萄园) |
6.31 |
主题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扩建 |
6 |
西葡萄园 |
5.83 |
主题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扩建 |
7 |
新华公园 |
5.27 |
主题公园 |
海勃湾老城区 |
新建 |
8 |
滨河三期中心公园 |
5.93 |
综合公园 |
海勃湾滨河三期 |
新建 |
9 |
海北中心公园 |
5.80 |
综合公园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新建 |
社区公园若干 |
附表10 规划广场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面积 (h㎡) |
所在城区 |
备注 |
1 |
人民广场 |
5.78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 |
2 |
法制广场 |
4.00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 |
3 |
植物园南广场 |
1.51 |
海勃湾老城区 |
新建 |
4 |
植物园北广场 |
0.89 |
海勃湾老城区 |
新建 |
5 |
站前东广场 |
4.01 |
海勃湾老城区 |
现状 |
6 |
滨河三期中心广场 |
2.63 |
海勃湾滨河三期 |
新建 |
7 |
海北中心广场 |
1.72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新建 |
8 |
高铁站前广场 |
1.86 |
海勃湾海北新区 |
新建 |
社区广场若干 |
附表11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一览表
序号 |
用地 类别 |
规划项目 |
用地面积 (h㎡) |
布局位置(地块编号及道路交口) |
控制与引导 要求 |
备 注 |
1 |
供水设施用地 |
海勃湾水厂 |
11.08 |
B01-09-03 |
现状扩建 |
|
一水厂 |
0.80 |
新华街与公园路交口 |
现状 |
|||
二水厂 |
1.05 |
人民路与和平街交口 |
现状 |
|||
2 |
排水设施用地 |
污水处理厂 |
13.33 |
B01-11-02 |
厂区外围设置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 |
现状扩建 |
2.66 |
B01-10-05 |
|||||
污水泵站 |
0.12 |
北纬五街与滨河大道交口 |
建议与住房和公共建筑物的绿化隔离带不小于30米 |
规划新建 |
||
雨水蓄集利用设施 |
0.08 |
B01-14-02 |
规划新建 |
|||
0.08 |
B02-01-03 |
规划新建 |
||||
0.08 |
B02-11-02 |
规划新建 |
||||
3 |
供电设施用地 |
110kV变电站 |
0.50 |
B01-17-01 |
规划新建 |
|
0.50 |
B01-10-04 |
规划新建 |
||||
0.50 |
B07-05-10 |
规划新建 |
||||
0.50 |
B02-11-06 |
规划新建 |
||||
0.50 |
A01-06-05 |
规划新建 |
||||
0.50 |
C06-04-06 |
规划新建 |
||||
0.50 |
新桥街和车站路交叉口 |
规划新建 |
||||
0.50 |
新海街和公园路万达大厦 |
预留用地 |
||||
4 |
消防 设施 |
一级普通消防站 |
0.45 |
C06-06-06 |
规划新建 |
|
0.45 |
A03-07-10 |
规划新建 |
||||
0.45 |
A04-10-07 |
规划新建 |
||||
5 |
防灾 设施 |
应急救助医院 |
5.81 |
B02-13-04 |
结合规划医院建设 结合规划医院建设 |
|
1.76 |
B07-05-12 |
附表12 开发控制强度通则一览表
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限高 (m) |
绿地率 (%) |
建筑密度 (%) |
配建机动车车位数 (个) |
二类住宅 |
1.4(多层) |
18 |
30 |
35 |
0.8个/户 |
1.6(多层) |
30 |
30 |
30 |
0.8个/户 |
|
1.8(多层+高层) |
50 |
30 |
30 |
0.8个/户 |
|
2.0(高层+多层) |
45 |
30 |
30 |
0.8个/户 |
|
2.2(高层+多层) |
60 |
30 |
30 |
0.8个/户(棚户区改造0.6-0.8个) |
|
2.5(高层) |
80 |
30 |
30 |
0.8个/户 |
|
托幼 |
1.0 |
10 |
3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2.0 |
50 |
30 |
40 |
按住宅和商业各自配建要求计算。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2.2 |
60 |
30 |
40 |
按住宅和商业各自配建要求计算。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3.0 |
60 |
30 |
40 |
按住宅和商业各自配建要求计算。 |
行政办公A1 (社区级) |
1.5 |
20 |
30 |
30 |
0.5个/100平方米 |
文化设施用地A2(社区级) |
1.5 |
20 |
30 |
4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文化设施用地A2(市级) |
2.0 |
30 |
30 |
4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文化设施用地A2(市级) |
2.2 |
60 |
30 |
4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中学A33 |
2.0 |
18 |
3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小学A33 |
1.5 |
15 |
3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体育A4(社区级) |
1.5. |
30 |
30 |
50 |
根据体育设施规范要求 |
体育A4(市级) |
2.5 |
60 |
30 |
40 |
根据体育设施规范要求 |
医疗A5(社区级) |
2.0 |
3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医疗A5(市级) |
2.5 |
50 |
30 |
35 |
1个/100平方米 |
其他公共设施A6 |
1.0 |
24 |
30 |
30 |
1个/3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社区级) |
1.5(多层) |
20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市级) |
2.0(多层) |
30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商业+酒店) |
3.0(高层) |
60 |
30 |
5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酒店) |
3.0(高层) |
60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商业+酒店) |
4.0(高层) |
60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酒店) |
6.0(高层) |
6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2.5(高层) |
80 |
30 |
5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3.5(高层) |
80 |
30 |
5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3.5(高层) |
100 |
30 |
50 |
1个/100平方米 |
娱乐康体用地B3 |
2.0(多层) |
30 |
30 |
50 |
1个/100平方米 |
交通枢纽S3 |
1.0 |
24 |
30 |
30 |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
市政设施 |
1.0 |
24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电信邮政) |
市政设施 |
2.0 |
60 |
30 |
30 |
根据相关规范要求 |
市政设施 |
3.0 |
80<h<100 |
40 |
30 |
1个/100平方米(电信邮政) |
仓储物流W |
0.8<far<1.5 |
24 |
<20 |
30<far<40 |
1个/300平方米 |
公园、街头绿地 |
--- |
--- |
≥80 |
--- |
附表13 停车位配建控制通则(含非机动车)
性质 |
分类 |
单位 |
机动车停车位 (个) |
非机动车停车位 (个) |
住宅 |
福利房、微利房、危改房、棚改房 |
户 |
0.5 |
2.0~4.0 |
多高层商品房(二类住宅用地) |
户 |
0.8 |
1.0~1.5 |
|
高品质住宅(一类住宅用地) |
户 |
1.2 |
0.5~1.0 |
|
集体宿舍 |
间 |
0.1 |
0.5~2.0 |
|
工业 |
厂房 |
100㎡建筑面积 |
0.3 |
0.4~0.6/职工 |
仓储区 |
100㎡建筑面积 |
0.6 |
0.4~0.6/职工 |
|
文体 设施 |
体育场馆(体育馆大于4000座体育场大于15000座) |
100座 |
3.5 |
30.0~40.0 |
体育场馆(体育馆小于4000座体育场小于15000座) |
100座 |
2.5 |
20.0~30.0 |
|
市级影剧院 |
100座 |
3.0 |
25.0~30.0 |
|
一般影剧院 |
100座 |
1.0 |
25.0~30.0 |
|
展览馆 |
100㎡建筑面积 |
0.8 |
2.0~6.0 |
|
会议中心 |
100座 |
4.0 |
2.0~10.0 |
|
办公 |
各级政府办公楼 |
100㎡建筑面积 |
0.5 |
2.0~3.0 |
其它行政办公、金融、外贸、企业总部办公楼 |
100㎡建筑面积 |
0.5 |
2.0~3.0 |
|
普通办公楼 |
100㎡建筑面积 |
0.5 |
3.0~5.0 |
|
医疗 |
区以下医院 |
100㎡建筑面积 |
1.0 |
2.5~3.0 |
区以上医院(含区级医院) |
100㎡建筑面积 |
1.2 |
1.5~2.0 |
|
教育 |
大中专院校 |
100学生 |
4.5 |
50.0~60.0 |
中学 |
100学生 |
0.6 |
55.0~65.0 |
|
小学、幼儿园 |
100学生 |
0.6 |
3.0~5.0 |
|
商业 |
商业(不足2000㎡营业面积) |
100㎡建筑面积 |
0.5 |
3.0~5.0 |
商业(2000㎡以上营业面积) |
100㎡建筑面积 |
1.0 |
3.0~5.0 |
|
独立购物中心 |
100㎡建筑面积 |
1.0 |
3.0~5.0 |
|
居民区内配套肉菜市场 |
100㎡建筑面积 |
0.2 |
4.0~6.0 |
|
独立农贸市场 |
100㎡建筑面积 |
1.0 |
5.0~10.0 |
|
旅馆 |
客房 |
0.3 |
0.2~0.3 |
|
餐饮娱乐 |
100㎡建筑面积 |
1.5 |
2.0~5.0 |
|
交通 枢纽 |
火车站 |
高峰日100旅客 |
0.3 |
2.0~4.0 |
汽车站 |
高峰日100旅客 |
0.3 |
3.0~5.0 |
附表14 用地建筑适建性一览表
居住 用地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工业 用地 |
仓储 用地 |
绿地 |
|||||||||||||||
R2 |
A1 |
A2 |
A3 |
A4 |
A5 |
A6 |
A7 |
A8 |
A9 |
B1 |
B2 |
B3 |
B4 |
B9 |
m |
w |
G1 |
G2 |
||
1 |
住宅(商品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〇 |
〇 |
× |
× |
× |
× |
× |
× |
2 |
保障性住宅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3 |
中小学、托幼(国办) |
√ |
× |
× |
〇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4 |
社区商业(居住配套) |
√ |
× |
× |
× |
× |
× |
〇 |
×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5 |
独立商业设施 |
〇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6 |
商务办公建筑 |
〇 |
〇 |
× |
× |
× |
× |
× |
× |
〇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7 |
专业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〇 |
× |
× |
8 |
旅馆 |
〇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
经营性文化娱乐设施 |
〇 |
× |
〇 |
× |
〇 |
× |
× |
× |
×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 |
10 |
公益性文化设施 |
〇 |
〇 |
√ |
〇 |
〇 |
× |
〇 |
〇 |
〇 |
× |
〇 |
〇 |
〇 |
× |
× |
× |
× |
〇 |
× |
11 |
行政办公建筑 |
〇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12 |
社区体育设施 |
〇 |
× |
〇 |
× |
√ |
× |
〇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〇 |
× |
13 |
医疗卫生设施 |
〇 |
× |
×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
职业教育设施 |
×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 |
15 |
工业厂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16 |
普通仓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注:√适建 ×不适建〇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
附件一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
乌海政发〔2009〕82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和档次不断提高,2003年完成的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已经不能满足现在城市建设的发展和需要。为了进一步节约利用土地,完善城市功能,改变城市面貌,特对三个建成区原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指标进行调整,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色彩及建筑风格
(一)为了更好地打造中国书法城的鲜明特色,营造浓郁的书法文化氛围,全市建筑色彩应体现黑色、白色、红色三元色,以暖灰为主色调。所有公共建筑及沿主要街路建筑的立面应有体现书法文化的元素和符号。规划实施的书法学校、书画院、公园、书法商业一条街等建筑立面要融入书法元素和符号。
(二)凡临黄河、临库区、临水面的公共建筑及其他建筑从建筑造型上要求体现现代滨水建筑风格,建筑色彩上要体现书法特色。
(三)建筑沿街立面外装修材料应选用石材、面砖或高档涂料。
(四)高层公共建筑和高层住宅建筑(六层以上、不含六层)顶部造型应丰富并做夜景亮化,沿街公共建筑立面和建筑顶部应做夜景亮化,滨河区高层建筑顶部造型以尖顶和坡屋顶为主。
二、容积率
(一)新区建筑以高层为主、多层为辅。三个建成区的旧城改造项目,高层建筑所占比例按照各区情况确定。
(二)容积率调整情况:有高层住宅的小区容积率控制在3.0以下,多层住宅小区容积率控制在1.4以下。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6.0以下。棚户区搬迁改造住宅区、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回迁住宅区、廉租房、旧城改造死角和其他特殊区域除外。
三、停车位
(一)居住区停车:以地下停车为主、地上停车为辅,不允许建地上一层车库或住宅底层车库。
海勃湾区、滨河区停车率不低于100%,乌达区、海南区停车率不低于80%,棚户区搬迁、经济适用房等停车率不低于50%。
(二)商业建筑停车:新建临街商业以地下停车为主,其他旧城改造死角要设置相应的地面停车位。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在国家规范基础上提高一倍。
四、绿地率
滨河一期要达到35%以上,滨河二、三期及滨河西区要达到40%以上,三个建成区的旧城改造住宅项目不低于25%,棚户区搬迁、经济适用房等绿地率为不低于25%。
五、日照间距
住宅建筑日照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城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另外,在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必须结合当地居住实际进行考虑和掌握,必要时要经过听证公示。
考虑到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9年底或2010年初才能完成的实际情况,在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审批前,按照以上规定执行,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市域内其他村镇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以上控规指标调整从即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规划△ 调整△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军分区、市纪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12月28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二 名词解释
控制性详细规划(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用地红线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界线。
道路红线(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容积率(plot ratio, floor area ratio)
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比值,即为容积率值。容积率是衡量特定用地的开发建设强度的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注:无特别说明,容积率所涉及的总建筑面积一般指地上建筑面积)
容积率计算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building density, building coverage)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如下:
建筑密度= 所有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建筑控高(建筑限高)
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是指建筑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绿地率(greening rate)
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住宅套密度
单位住宅用地上住宅的套数。
人口净密度(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社区(Community)
共同生活在一个地区的人群。这些人占有一个地理区域,共同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具有基本相同的价值标准和类似的认同意识,形成一个共同的生活集体。城市规划引入社区的概念,其涵义界定并不十分明确,一般是指城市中共同生活居住的地区,包括居住区、小区、街坊及城市郊区的小城镇等。
在美国英语中,该词指住在一地,在服务性的活动和设施上有着共同利害的一组社会单元。并在某些目的和意愿上,通过正式的纳税手段,或通过非正式的自愿努力,达到团结互助。
《现代汉语词典》中,指社会上以某种特征划分的居住区。
街区
为便于共规划工作,按照自然地理界线、道路交通分界等划定的、规模适中的适合于进行总体控制的规划细分范围。
本次控规修编的街区是以重要的自然地理边界、重要道路为边界,用地面积一般3-5平方公里,基本能够形成完整的居住区的用地范围,它是本次规划实现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刚性控制、城市建设开发弹性动态管理的控制平台。
街坊(block)
本次规划定义的街坊通常指由城市主、次干路围合的建设用地。一个规划单元通常有四个左右的街坊。
地块(lot)
指街坊内被城市主、次、支路或由用地权属或用地分类不同划分的城市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营利性公共设施
通过土地招、拍、挂获得土地使用权,以盈利为目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益性公共设施
通过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侧重于为社会公众服务、效益为社会共享的公共服务设施。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开发权转移
又叫容积率转移。来源于美国区划法相关实践。
容积率转移是指土地开发权在设定相对严格条件下在不同地块之间的转换,设定的条件可能包括如下类型:
特殊性的保护公共利益的规定而导致某些地块的开发权利受损。
在特殊地段的具有弹性的地标性建筑的开发权利转移,以确保该区域的城市特色保存的前提下保持开发的弹性。
容积率奖励
创建更好的公共空间的一种管理激励措施,来源于美国区划法相关条例与城市公共空间规划的实践。
通常是指当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在城市有关区域(主要是高密度区)的开发建设时主动提供规划管理要求之外的向公众开放的、能够有效使用的广场、拱廊、通道等公共空间或设施时,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酌情给予的一定的开发权力奖励的管理行为。这种奖励应当同其所提供的公共空间或设施的使用价值相当且成正比。
开放空间(开敞空间)
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指城市的公共外部空间(不包括那些隶属于建筑物的院落)。包括自然风景、硬质景观(如道路等)、公园、娱乐空间等。开放空间设计具有双重评价标准,即“心理的开敞”和“生态学的自我代谢”。
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控规调整)
指对原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提出的地块控制指标如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限高以及地块周边道路等进行的零星变更、局部修改的行为或过程。
通则
《现代成语词典》中,指适用于一般情况的规章或法则。
在海勃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区)中指对具有共同属性的街区、地块做出的一般性建设控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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