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规划范围
东至黄河库区淹没线、西至苏三铁路、南抵乌尔特河、北达神北一街的乌达城区范围,面积共1817.95公顷。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5)《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乌海市总规)
(6)国家、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与上位规划
第3条 参考依据
(1)《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
(2)多个项目的规划条件,详见规划图则。
第4条 指导思想
(1)合理、高效利用土地
集约用地,合理用地,鼓励用地混合使用。
(2)保障公共设施建设
深化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用地规划,保障公益性公共设施的建设。
(3)完善基础设施
完善基础设施用地规划,使之同城区的整体功能、建设强度相匹配,保障城区正常、高效运转。
第二章 目标定位
第5条 规划目标
(1)合理定位,提升功能
将乌达城区建设成为功能综合、设施便利、配套完善、交通便捷、环境优美、教育发达、物流畅通的城区。
(2)建设宜居城区,营造城市特色
充分利用河流水系资源条件,合理布局城市绿地和开敞空间,营造沿河景观和公共空间,建设宜居城区,塑造特色突出的城市空间形象。
第6条 功能定位
宜居城区、乌海副中心。
第三章 用地规划
第一节 用地布局
第7条 用地布局原则
(1)落实、深化乌海市总规——落实总体规划的功能布局,深化用地规划,完善公共设施、基础设施规划。
(2)整合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职能——根据城区发展需要,挖掘商业中心、商务中心等设施的内在功能联系,新增对外服务的专业功能如旅游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物流中心等,构建高效、合理的空间布局和功能组织。
第8条 公共中心系统
规划形成以区级中心、专业中心及社区中心构建的三级公共中心体系。
区级中心:新城中心(商业、商务中心)、老城中心(商业中心);
专业中心:旅游服务中心、教育培训中心、物流中心;
社区中心:神北一社区中心、神北二社区中心、北一社区中心、北二社 区中心、矿区社区中心、东一社区中心、东二社区中心。
第9条 空间结构——“三横两纵(轴线)、两心多点”
“三横”——沿巴音赛河的绿化景观轴线和沿神华街、巴音赛街的公共轴线;
“两纵”——沿解放路的公建轴线和沿滨湖路-110国道东侧的对外服务设施轴线;
“两心”——沿解放路北端的以商业文化设施为主的新城中心、沿解放路与巴音赛街交叉口的老城中心;
“多点”:结合社区形成7个社区中心。
第10条 规划用地汇总
附表3-1 规划用地汇总表
序号 |
用地代码 |
用地名称 |
用地面积 (公顷) |
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 |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人) |
||||
大类 |
中类 |
小类 |
|||||||
1 |
R |
|
|
居住用地 |
470.37 |
26.40 |
23.52 |
||
其中 |
R2 |
|
二类居住用地 |
143.93 |
8.08 |
|
|||
R2已建 |
|
已建二类居住用地 |
259.70 |
14.57 |
|
||||
R22 |
|
托幼 |
9.68 |
0.54 |
|
||||
R2B2 |
|
居住兼容商业用地 |
57.06 |
3.20 |
|
||||
2 |
A |
|
|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
131.15 |
7.36 |
6.56 |
||
其中 |
A1 |
|
行政办公用地 |
12.43 |
0.70 |
|
|||
A2 |
|
文化设施用地 |
12.16 |
0.68 |
|
||||
其中 |
A21 |
图书展览用地 |
1.13 |
0.06 |
|
||||
A22 |
文化活动用地 |
11.03 |
0.62 |
|
|||||
A3 |
|
教育科研用地 |
76.16 |
4.27 |
|
||||
其中 |
A33 |
中小学用地 |
58.31 |
3.27 |
|
||||
A4 |
|
体育用地 |
6.5 |
0.36 |
|
||||
A5 |
|
医疗卫生用地 |
16.16 |
0.91 |
|
||||
A6 |
|
社会福利用地 |
0.63 |
0.04 |
|
||||
A9 |
|
宗教用地 |
7.11 |
0.40 |
|
||||
3 |
B |
|
|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
128.7 |
7.22 |
6.44 |
||
其中 |
B1 |
|
商业用地 |
96.85 |
5.43 |
|
|||
其中 |
B11 |
零售商业用地 |
89.56 |
5.03 |
|
||||
|
B12 |
批发市场用地 |
1.12 |
0.06 |
|
||||
|
B14 |
旅馆用地 |
6.17 |
0.35 |
|
||||
B2 |
|
商务用地 |
15.72 |
0.88 |
|
||||
其中 |
B29 |
其他商务用地 |
15.72 |
0.88 |
|
||||
B3 |
|
娱乐康体用地 |
15.1 |
0.85 |
|
||||
B4 |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
1.03 |
0.06 |
|
||||
|
|
B41 |
加油加气站用地 |
1.03 |
0.06 |
|
|||
4 |
W |
|
|
物流仓储用地 |
41.09 |
2.31 |
2.05 |
||
5 |
S |
|
|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
437.6 |
24.56 |
21.88 |
||
其中 |
S1 |
|
城市道路用地 |
425.27 |
23.87 |
|
|||
S3 |
|
交通枢纽用地 |
2.35 |
0.13 |
|
||||
S4 |
|
交通场站用地 |
9.98 |
0.56 |
|
||||
其中 |
S41 |
公共交通场站用地 |
4.88 |
0.27 |
|
||||
S42 |
社会停车场用地 |
5.1 |
0.29 |
|
|||||
6 |
U |
|
|
公用设施用地 |
24.13 |
1.35 |
1.21 |
||
其中 |
U1 |
|
供应设施用地 |
19.59 |
1.10 |
|
|||
其中 |
U11 |
供水用地 |
13.23 |
0.74 |
|
||||
U12 |
供电用地 |
2.58 |
0.14 |
|
|||||
U14 |
供热用地 |
3.34 |
0.19 |
|
|||||
U15 |
通信用地 |
0.44 |
0.02 |
|
|||||
U2 |
|
环境设施用地 |
1.33 |
0.07 |
|
||||
其中 |
U21 |
排水用地 |
0.23 |
0.01 |
|
||||
U22 |
环卫用地 |
1.1 |
0.06 |
|
|||||
U3 |
|
安全设施用地 |
3.21 |
0.18 |
|
||||
其中 |
U31 |
消防用地 |
3.21 |
0.18 |
|
||||
7 |
G |
|
|
绿地与广场用地 |
548.93 |
30.80 |
27.45 |
||
其中 |
G1 |
|
公园绿地 |
447.08 |
25.09 |
|
|||
G2 |
|
防护绿地 |
89.39 |
5.02 |
|
||||
G3 |
|
广场用地 |
12.46 |
0.70 |
|
||||
8 |
H11 |
城市建设用地 |
1781.97 |
100.00 |
89.10 |
||||
9 |
H |
|
|
建设用地 |
1.4 |
||||
其中 |
H4 |
|
特殊用地 |
1.4 |
|||||
其中 |
H41 |
军事用地 |
1.4 |
||||||
10 |
E |
|
|
非建设用地 |
34.58 |
||||
其中 |
E1 |
|
水域 |
34.58 |
|||||
合计 |
城乡用地 |
1817.95 |
|||||||
注:居住人口20万。
第二节 居住用地
第11条 居住用地空间布局
规划形成7个居住社区,分别为神北一社区、神北二社区、北一社区、北二社区、矿区社区、东一社区、东二社区。各社区详情见附表3-2,居住社区规模一览表。
附表3-2 居住社区规模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居住用地面积(公顷) |
居住人口(万人) |
人均居住用地(平方米) |
1 |
神北一社区 |
23.90 |
1.13 |
21.15 |
2 |
神北二社区 |
40.37 |
1.83 |
22.12 |
3 |
北一社区 |
97.72 |
4.1 |
23.85 |
4 |
北二社区 |
113.58 |
4.45 |
25.50 |
5 |
矿区社区 |
59.35 |
2.6 |
22.85 |
6 |
东一社区 |
49.19 |
2.22 |
22.12 |
7 |
东二社区 |
86.26 |
3.67 |
23.50 |
合计 |
|
470.37 |
20 |
23.52 |
注:计算过程中,户均建筑面积按照100平方米计算。
第12条 居住人口
容纳居住人口规模为20万人。
第13条 居住用地总量
规划居住用地共470.37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26.40%,人均居住用地23.52平方米。
第14条 居住配套教育设施
按照相关规范标准配套中学、小学、托幼,规划用地面积共67.99公顷。
规划4所中学,占地面积共计26.13公顷。其中新建2所,占地面积10.88公顷;具体见下表:附表3-3。
附表3-3 规划中学一览表
编号 |
学校名称 |
位置 |
规划班级数 (班) |
规划占地面积 (公顷) |
备注 |
1 |
乌海市第十一中学 |
神北二街 |
24 |
7.64 |
现状 |
2 |
乌海市第十中学 |
胜利街与团结路东北侧 |
60 |
7.61 |
现状 |
3 |
北师大乌海附校中学部 |
北经一路东侧 |
48 |
7.50 |
现状 |
4 |
乌海市第十六中学 |
团结路与民达街西北侧 |
36 |
3.38 |
现状 |
规划8所小学,占地面积共计32.18公顷。其中规划新建4所小学,占地面积13.35公顷。具体见下表:附表3-4。
附表3-4 规划小学一览表
编号 |
学校名称 |
位置 |
规划班级数 (班) |
规划占地面积 (公顷) |
备注 |
1 |
巴音赛街小学 |
巴音赛街南侧 |
32班 |
4.72 |
现状 |
2 |
胜利街小学 |
胜利街北侧 |
24班 |
4.36 |
现状 |
3 |
北师大乌海附校小学部 |
北经一路东侧 |
36班 |
6.36 |
现状 |
4 |
规划小学 |
神华街北侧 |
24班 |
4.80 |
规划 |
5 |
规划小学 |
神北二街与北经四路东北侧 |
24班 |
2.43 |
规划 |
6 |
新达小学 |
团结路与民达街西北侧 |
24班 |
3.38 |
现状 |
7 |
规划小学 |
民达街和建安路东北侧 |
24班 |
2.37 |
规划 |
8 |
规划小学 |
乌兰布和街与南经十路西北侧 |
24班 |
3.76 |
规划 |
规划16所幼儿园,占地面积共计9.68公顷。其中12所为新建幼儿园,占地面积6.44公顷。具体见下表:附表3-5。
附表3-5 规划幼儿园一览表
编号 |
幼儿园名称 |
位置 |
占地面积 (公顷) |
备注 |
1 |
乌达区第三幼儿园 |
爱民街北,富强路东 |
0.53 |
现状 |
2 |
华夏之星幼儿园 |
先锋街与皇冠路东北侧 |
0.55 |
现状 |
3 |
乌达区第一幼儿园 |
区政府西 |
1.42 |
现状 |
4 |
爱民佳苑幼儿园 |
爱民街北侧 |
0.74 |
现状 |
5 |
规划幼儿园 |
文昌路与神华街西北侧 |
0.28 |
新建 |
6 |
规划幼儿园 |
温馨路与神北二街西北侧 |
0.52 |
新建 |
7 |
规划幼儿园 |
富强路西侧 |
0.44 |
新建 |
8 |
规划幼儿园 |
拥军路与民达街西北侧 |
0.82 |
新建 |
9 |
规划幼儿园 |
北经五路西侧 |
0.36 |
新建 |
10 |
规划幼儿园 |
南经八路东侧 |
0.33 |
新建 |
11 |
规划幼儿园 |
乌兰布和街与南经九路东北侧 |
0.97 |
新建 |
12 |
规划幼儿园 |
永安路与民达街东北侧 |
0.85 |
新建 |
13 |
规划幼儿园 |
拥军路与神北二街西北侧 |
0.44 |
新建 |
14 |
规划幼儿园 |
皇冠路西侧 |
0.55 |
新建 |
15 |
规划幼儿园 |
先锋街与南经九路东北侧 |
0.51 |
新建 |
16 |
规划幼儿园 |
幸福街与公园路东北侧 |
0.37 |
新建 |
第15条 保障性住房
遵循乌海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继续在神华街南北两侧建设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主要规划措施如下:
(1)完善医疗、商业等相关设施
建立社区诊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扩大底商规模,完善社区商业零售网点,满足居民需求,创造就业条件。
(2)改善社区环境,完善社区安全体系
完善社区管理,加大社区治安力度;搞好生活垃圾处理、小区绿化等工作,提升社区环境质量。
(3)推进自助管理,营建和谐社区
推广居民自助式物业管理,降低生活成本,创造就业机会,营建和谐社区。
第三节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第16条 规划原则
(1)高起点、高标准建设新城中心,满足城区的发展建设需要;
(2)相对集中建设,并鼓励用地混合开发;
(3)尊重和借用自然条件,利用已有、已形成的绿地和公园,形成有场所特色的、有活力的、环境宜人的公共活动空间,树立现代化的城市形象。
第17条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31.15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7.36%;人均用地6.56平方米。
第18条 行政办公用地
以现有行政办公大楼为中心,集中行政办公设施,提高使用效率,降低城市公共服务成本。
规划行政办公设施用地共计12.43公顷,人均用地0.62平方米。
第19条 文化设施用地
补充完善文化设施,规划形成乌达区、社区两级文化娱乐设施。沿巴音赛河两侧布局主要区级文化设施。社区级文化设施结合社区中心布置。
规划文化设施用地12.16公顷,人均用地0.61平方米。
第20条 体育用地
补充完善体育设施,在巴音赛河南侧预留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用地。远期城区体育设施规模达到举办自治区运动会专项比赛的标准。
规划体育用地共计6.50公顷,人均用地0.33平方米。
第21条 医疗卫生设施
按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门诊所三级设置医疗卫生设施;
在神华大道北侧、团结路东侧预留妇幼保健院、中医院等的综合医疗用地;
结合社区文化设施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结合社区商业建设门诊所;
规划医疗卫生用地共计16.16公顷,人均用地0.81平方米。
第22条 教育科研设施
规划在110国道东侧预留中等职业学校用地,为周边企业提供员工培训基地。
规划教育科研用地共计76.16公顷,人均用地3.81平方米。规划中、小学总用地58.31公顷,其中新建中学2所、小学4所。
第23条 福利设施用地
规划预留0.63公顷的敬老院建设用地。
第24条 宗教用地
保留并扩建原有愿海寺,结合社区中心规划新建清真东寺、清真西寺、基督教堂、天主教堂等宗教设施。
规划宗教用地共7.11公顷,人均用地0.36平方米。
第四节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第25条 规划区级商业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社区商业中心三级商业服务设施,并允许部分住宅区沿街设置商业设施。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8.70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比例为7.22%,人均用地6.44平方米。
第26条 区级商业商务中心
规划形成南北两个商业中心:在解放路北段建设新城中心,集中建设商务办公设施,形成市场化的办公中心、企业总部集中区。改造提升巴音赛街和解放路交汇处的老城中心,和新城中心互为补充。
第27条 专业批发市场
在城区110国道东侧规划建设服务乌海市、辐射周边的生活物资物流中心。
第28条 社区商业中心
在社区中心预留商业设施用地,结合社区文体等设施形成社区商业中心。社区商业中心建设肉菜市场、超市、便利店等设施。
第四章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规划
第29条 规划原则
采用适合乌达小城市规模的交通模式。鼓励公交优先,积极发展慢行交通系统,形成以公交、非机动车、步行为主体、以私人小汽车为补充的交通出行结构。
完善交通设施,建设服务方便的城市道路系统。强化乌达城区和乌海市其他片区及周边的交通连接,合理分离对外交通和城区内部交通;梳理优化道路网络,局部加密、删减和调整支路。
第30条 路网系统
控制、预留重要对外交通廊道和用地,如110国道的交通通道和立交桥用地。
规划形成由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三级道路构成的、结合地形的不规则的方格网式道路网系统。在区级中心、旅游服务中心等开发强度较高的区域加密路网,增加必要的城市支路,提高交通服务水平。
(1)主干路——五横四纵
五横:神华街、爱民街、新民街、巴音赛街、南环路;
四纵:苏三路、解放路、团结路、滨湖路-110国道。
(2)次干路——二横四纵
二横:神北一街、胜利街;
四纵:富强路、文昌路、文体路、温馨路。
附表4-1 规划主次干路清单及道路断面一览表
路名 |
起终点 |
宽度 (m) |
等级 |
断面形式 |
神华街 |
苏三路-滨湖路 |
60 |
主干路 |
8+7.5+11.5+6+11.5+7.5+8 |
团结路(北段) |
神北一街-新民街 |
50 |
主干路 |
3.5+5.5+2+12+4+12+2+5.5+3.5 |
团结路(南段) |
新民街-南环路 |
30 |
主干路 |
7+16+7 |
滨湖路 |
神北一街-巴音赛街 |
45 |
主干路 |
4+4.5+11.5+5+11.5+4.5+4 |
110国道 |
南环路-南经十一路 |
40 |
主干路 |
6+28+6 |
南环路 |
苏三路-110国道 |
40 |
主干路 |
5+12+6+12+5 |
解放路 |
文昌路-南环路 |
40 |
主干路 |
6+12+4+12+6 |
爱民街 |
苏三路-滨湖路 |
40 |
主干路 |
6+28+6 |
苏三路 |
神北一街-南环路 |
40 |
主干路 |
6+28+6 |
巴音赛街 |
苏三路-110国道 |
40 |
主干路 |
6+28+6 |
新民街 |
苏三路-滨湖路 |
30 |
主干路 |
6+18+6 |
神北一街 |
苏三路-滨湖路 |
40 |
次干路 |
6+12+4+12+6 |
胜利街 |
苏三路-南经十一路 |
40 |
次干路 |
8+24+8 |
富强路 |
神北一街-爱民街 |
40 |
次干路 |
6+28+6 |
温馨路 |
神北一街-解放路 |
30 |
次干路 |
3+24+3 |
文昌路 |
文体路-解放路 |
25 |
次干路 |
5+15+5 |
文体路 |
文昌路-解放路 |
25 |
次干路 |
5+15+5 |
第31条 道路断面
主干路以三块板、二块板为主,设中央分隔带以实现机动车对向分流,设机非分隔带以实现机非分流,路幅不足的道路可不设机非分隔带,而以划线或栏杆代替;
次干路的道路横断面以一块板为主,但必须保证机动车道数不少于4车道;
支路原则以一块板为主,机动车道数大于或等于两车道。
第32条 交叉口
采用展宽、渠化等技术措施提高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具体结合道路交通市政设计实现。
沿滨湖路控制东西向的道路十字交叉口数量,保证滨湖路形势畅通。部分路口采用仅允许右转的方式减少对滨湖路的交通干扰。
第33条 步行系统
规划形成联络城区各功能片区的网络状步行系统。
形成面向巴音赛河两侧绿地和黄河滨水绿地的滨水指向性强的步行绿化通道。
远期在解放路、巴音赛街两侧规划建设步行过街天桥或过街地道,加强两侧联系。
新城中心一带形成网格状的路网,沿路建设商业步行街区。
第34条 交通设施
(1)交通枢纽
保留苏三铁路货运站。保留新建的长途客运站。
(2)公共交通设施
规划在神华街西北部位置预留公交场站一处,兼有长途客运、服务出租车停车功能。
(3)社会停车场库
规划结合社区中心布置集中的社会停车场。
促进配建车位的社会化使用,以充分调动和利用停车场库资源。
第35条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436.83公顷,占规划范围建设用地总面积的24.51%。人均用地21.84平方米。
第五章 道路竖向设计
第36条 设计原则
道路的设计坡度尽可能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并结合场地自然特点和现状条件,在优化建设工程土方、保证道路排水顺畅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创造更好的行车条件。
第37条 道路竖向设计
规划使方格网式的道路网络排水方向同场地坡向相匹配,具体参照道路竖向设计图。
道路竖向设计图中标注的道路坡长、坡向、坡度为两相邻控制点之间的计算值,并非规划控制值,在下一步的道路设计中,须根据规范要求及地形地质情况等进行道路竖向设计。
道路竖向设计图中的规划控制标高在下一步的规划设计中可以进行优化和调整,但须注意保持排水系统的完整性。
第六章 绿地系统规划
第38条 规划原则
(1)使绿地成网成系统成规模,创造优美的步行环境,营造宜居新区;
(2)均布绿地,以便利、平等地为居民享用;
(3)充分利用现有水系和自然条件,构造新区的绿景和水景;
(4)通过防护绿地分隔、防护不利因素,改善局部环境条件。
第39条 规划布局
由公园绿地(含区级、社区公园)、防护绿地构成丰富多样的绿地系统。均衡布局绿地,加强绿带串联,形成以点、线、面相结合,层次丰富,服务方便的绿地系统。
规划5处城市公园,12处社区公园。
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共548.93公顷,占规划范围总用地的30.80%。其中公园绿地447.08公顷,人均公园绿地约22.35平方米;防护绿地89.39公顷;规划广场总面积约12.46公顷。
第40条 公园绿地
在新城商业中心、神华大道北、黄河库区滨水区建设5处区级公园绿地;
附表6-1 区级公园一览表
编号 |
名称 |
位置 |
规模 (公顷) |
备注 |
1 |
人民公园 |
巴音赛街北,公园路东 |
4.48 |
现状保留 |
2 |
北部公园 |
神华街北,解放路延长线上 |
24.76 |
规划新建 |
3 |
中心公园 |
解放路北、爱民街北 |
11.95 |
规划新建 |
4 |
巴音赛河滨水公园 |
巴音赛河两侧 |
139.05 |
规划新建 |
5 |
黄河滨水公园 |
黄河库区西岸 |
139.52 |
规划新建 |
合计 |
|
|
319.76 |
|
第41条 社区公园绿地
结合社区中心规划新规划12处社区公园。
附表6-2 社区公园一览表
编号 |
所在位置 |
规模(公顷) |
备注 |
1 |
神北一社区 |
4.82 |
现状保留 |
2 |
神北二社区 |
2.71 |
规划新建 |
3 |
北一社区 |
2.90 |
规划新建 |
4 |
北二社区 |
3.19 |
规划新建 |
5 |
矿区社区 |
1.31 |
现状保留 |
6 |
东一社区 |
2.22 |
现状保留 |
7 |
东二社区 |
3.36 |
规划新建 |
8 |
神北二社区 |
1.65 |
规划新建 |
9 |
东二社区 |
5.60 |
规划新建 |
10 |
东二社区 |
2.13 |
规划新建 |
11 |
东二社区 |
1.35 |
规划新建 |
12 |
矿区社区 |
1.54 |
规划新建 |
合计 |
|
32.78 |
|
第42条 防护绿地
沿神华街、110国道、滨湖路两侧规划10-30米宽的防护绿地,沿南部的乌尔特河北侧规划防护绿地。西侧铁路线两侧规划防护绿地。
第43条 广场
保留现有人民广场,增加绿化和活动设施。规划在公共建筑集中处、滨水开敞空间一带增加若干较小规模广场。
第44条 实施保障
绿线作为规划管理中的强制性控制内容,建设中严格控制规划所划定的各类绿线,不得侵占。绿地中仅可安排少量的景观、园林设施及必要的服务设施。
第七章 景观系统规划
第45条 控制对象
静态景观要素如区域和街道的空间形态、公共空间(公园绿地、广场、重要公共建筑)、重要界面、景观轴线、景观节点、标志物等;动态的景观要素如步行、车行过程中重要的视线通道或界面的景观等。
第46条 控制方式
规划对景观要素的建设和实施提出指导性的设计要点,建设过程中作为规划方案审查中的主要参考因素、并应转化成为规划设计任务书的设计指导原则。
第47条 空间形态
在解放路的中部结合新区建设,借助标志性公共建筑的建设,形成城区的空间制高点,使城区形成中间高、四周低等整体空间形态,并在滨水区域的主要景观界面形成峰谷起伏的节奏变化。
第48条 重要界面及天际轮廓线控制
重点控制和引导沿巴音赛河、黄河库区滨水岸线的景观界面。
控制沿重要界面的天际轮廓线,引导形成有韵律变化的天际线。沿巴音赛河滨水界面形成沿解放路到团结路间核心区建筑隆起、两侧平缓的天际轮廓线;沿黄河库区滨水界面形成以旅游服务区为高度中心的,两侧平缓的天际轮廓线;
控制沿重要界面的建筑高度、体量,形成适合滨水的、渗透性强的建筑形态和体量。滨水建筑建议多采用点式建筑,禁止采取连续的板式、遮挡滨水景观、阻挡通风的建筑出现。
控制沿重要界面的建筑立面和色彩,引导形成和水景协调的、活泼的建筑立面以及建筑色彩。色彩宜采用和巴音赛河蓝色水面互补的土黄色或清爽的白色等颜色。
第49条 特色区域
规划划定3个特色区域,该区域应当进行重点设计和特别的建设控制。具体如下:
(1)新城中心区:形成城市新中心相应的中心形象。围绕中心公园形成新商业设施、商务中心设施。沿街形成商业步行街,解放路轴线尽端通过高层商务建筑营造城市中心感;
(2)巴音赛河滨水核心区:通过巴音赛河滨水的景观打造,形成城市的绿色空间,两侧则借助滨水景观形成重要的滨水公共功能综合区;
(3)黄河库区滨水文娱区:沿黄河库区规划滨水文娱区,作为旅游服务中心,并作为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空间。
第50条 公共空间
主要包括公园绿地、广场、社区中心等公共空间。
(1)公园绿地
沿巴音赛河两侧利用绿地形成休憩和娱乐地带,塑造滨水景观和宜人场所。整治黄河库区西岸,营造步行通道和绿地,形成了连续的带状沿河绿地公园,其中适当设置雕塑、小品、小型休闲广场等设施,形成市民的公共生活岸线和集中的休闲场所,结合建设水上游览、两岸休闲等相关旅游项目和线路。
(2)广场
在公共活动集中区域如新城中心、旅游服务中心、巴音赛河两侧等位置设置广场。
(3)社区中心
借助社区商业、文化、公园绿地以及体育活动设施等的建设,营造尺度宜人、环境优美、交往方便的社区公共空间。
第51条 景观轴线
规划形成“一横二纵”三条重要景观轴线和“两横一纵”三条次要景观轴线。
(1)主要景观轴线——解放路、巴音赛河、滨湖路
沿解放路形成城市最重要的南北向景观轴线,串联老城中心、新城中心;轴线上建设几处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分别是爱民街南的文化设施、安居大街南的商务中心标志性建筑。
巴音赛河是城市最重要的东西向景观轴线,借助巴音赛河的景观改造工程形成水景及滨水绿地,带动和促进两侧的城市公共功能发展,形成滨水的开敞空间。
滨湖路是乌达城区东部临黄河库区的重要景观通道,沿线串起重要的专业功能区,如旅游服务区、教育培训区等,展示乌达城区建设面貌。
(2)次要景观轴线——团结路、神华街、巴音赛街
团结路作为重要的串联居住区和巴音赛河的林荫大道。神华街、巴音赛街指向黄河库区,形成联系黄河滨水界面的重要景观通道,展现城市建设成果。
第52条 主要标志物
规划新建4处主要标志物。
在解放路的重要城市空间轴线的尽端和中部,建设两个标志性建筑;黄河库区沿岸的旅游服务区建设一处标志性建筑,建议采用特殊形态,也作为乌达区的重要形象标志;巴音赛河南侧体育用地建设体育馆或游泳馆,作为巴音赛河滨水的重要标志物。
第53条 景观节点
规划重点控制3处重要景观节点和6处次要景观节点。重要景观节点包括解放路、团结路与巴音赛河的交汇区域、旅游服务区北部;次要景观节点包括解放路、巴音赛河路上的5个重要位置,也包括神华街和滨湖路的交点区域。
景观节点区域的未来建设应重点设计,并在建筑、景观设计上呼应城市的整体设计。
第54条 重要口门
规划对4处重要口门进行重点控制,结合中国书法城的文化特色,形成反映城市整体气质的统一风格和形象。
第八章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55条 给水工程
(1)用水量预测:规划预测乌达区用水总量为5.8万吨/日,其中自来水厂供水4.07万吨/日、再生水供水量为1.73万吨/日(主要为公园绿地、道路浇洒等用水)。
(2)水源规划:规划乌达区新水源地位于城区北部3公里处的滨河西部傍河水源地,以黄河河床地下水作为乌达城区水源。
(3)水厂规划:保留并扩建乌达水厂规模至实际生产能力2万吨/日;保留现状北部棚户区水厂,规模为0.85万吨/日;规划在巴音赛河南部、城区西部的高地建设一座新水厂,设计规模为5万吨/日。乌达城区规划范围内的水厂总供水规模达7.85万吨/日。
(4)输配水管网:自乌达北部的新水源地沿滨湖路敷设DN800输水管,同时接出一根DN500输水管,沿神华街向西敷设至现状棚户区水厂;乌达水厂输水管沿滨湖路敷设,在巴音赛街与滨湖路交叉口处向西接至乌达水厂的DN500管线;沿苏三路、富强路、团结路、滨湖路、解放路、神北一街、神华街、爱民街、新民街、胜利街和巴音赛街敷设配水干管,形成六横六纵的供水网络,管径在DN200—DN400之间。
(5)服务水压:管网服务水压为最不利点自由水头28米。规划区消防用水量及最低服务水压,按同一时间发生火灾次数为2次计算,一次灭火用水量按45升/秒考虑;最低服务水压在10米以上自由水头为合格。规划每隔120米在人行道较明显处设置一个室外地下式消火栓,配水管最小管径为150毫米,最小供水压力不应低于0.15兆帕。
第56条 再生水工程
(1)用水量预测:预测再生水用水量为2.36万吨/日,其中道路和绿地浇洒用水1.73万吨/日、河流水面补充用水0.63万吨/日。
(2)再生水处理设施:规划新建乌达污水处理厂配套建设再生水处理设施。再生水供给乌达城区的再生水量为2.36万吨/日(主要为绿地用水、道路浇洒用水和景观补充水等)。
(3)输配水管网:自乌达再生水厂铺设DN600的再生水输水管道沿滨湖路、神华街、团结路、文昌路、富强路敷设至城区巴音赛河北岸,为巴音赛河补充景观水;沿城市主要道路敷设再生水配水管,管径在DN100-DN400之间。在再生水配水管段上根据需要设置洒水车取水点。
第57条 排水工程
(1)排水体制:规划排水体制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污水建设完整的收集、处理系统;雨水、雪水就近排入道路边沟、边渠和低洼绿地,并开展雨水综合利用。
(2)污水量预测:综合生活污水量按平均日综合生活用水量的90%考虑,供水日变化系数取1.4。规划区平均日综合污水量为2.6万立方米/日。
(3)污水处理厂:在规划区外、城区北部约3公里的地区新建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8.8公顷,设计规模7万吨/日。原污水处理厂在新建污水处理厂投入使用后拆除。
(4)污水管网:保留现状污水管道,规划污水主干管沿南北向的滨湖路铺设;支干管沿东西向主要道路民达街、爱民街、先锋街等铺设;其他道路敷设污水支管。形成完整、独立的污水收集系统。
(5)污水泵站:规划乌达城区设置两座污水提升泵站。1号泵站位于原污水处理厂处,用地面积2000平方米;2号泵站位于南经十一路至滨湖路处,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
(6)雨水工程:规划区内不设专门的雨水管渠,仅在局部地势低洼积水地段设雨水口,接入污水管,相应的污水管线管径适当放大。
雨水收集利用主要工程措施:调整绿地的竖向设计,利用地面排除雨水,利用低洼绿地吸纳雨水、补充地下水;设计低洼绿地或排水明沟作为局部短时蓄水池;建造渗透池、渗透孔、渗透槽、渗透管等加大雨水的地下渗透量;使用透水铺装材料和透水结构建造绿地内的道路广场等。
第58条 供电工程
(1)负荷预测:规划区各类建筑负荷预测为43.2万千瓦,同时系数取0.7,实际负荷为30.2万千瓦,平均负荷密度为1.7万千瓦/平方公里。
(2)电源规划:保留华电乌达电厂2×15万千瓦机组,扩建华电乌达热电厂2×30万千瓦机组,同时乌达电厂11.2万千瓦小机组退出系统运行。
扩建规划区南部220KV顺达变为2×15+1×18万千伏安变电容量;在规划区北部地区新建220KV苏海图变,容量为2×18万千伏安。
(3)110KV电网:规划区建设4座110KV变电站:保留现状110KV大桥变,新建3座110KV变电站,即1#、2#、3#变电站,变电容量按2×5万千伏安或3×5万千伏安考虑,每座用地面积按0.55公顷进行预留。
(4)10KV配电网:中压配电网由10KV配电线路、开闭所、箱式配电站和其他型式配电站组成,10KV配电网形成环网供电。
开闭所:每7~8座配电站设置1座10KV开闭所,共建设11座,每座开闭所最大转供容量12000KVA。开闭所布置在道路侧的绿化带和公共绿地内,或结合地块建筑物布局统一考虑,开闭所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座。
电缆沟:区内主次干路预留1200×1200毫米和1000×1000毫米电缆沟;支路电缆采用电力排管敷设;用户支线及其他电力电缆采用加电缆护管保护直埋方式敷设;
(5)高压线走廊:预留高压线走廊和变电站的建设用地及控制范围,规划高压线走廊主要沿城区外围及绿化隔离带敷设。走廊宽度按规范标准进行预留,控制宽度(单杆单回)一般为:220千伏,B=30~40米;110千伏,B=15~25米。
10千伏单回架空线走廊通道宽度应大于2.0米;10千伏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按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59条 通信工程
(1)电信网:在北部组团中心区新建一座电信交换局,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同时根据需要设置模块局。
建设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三区互联的光缆路由,新建海勃湾区至乌达区120公里光缆路由。新建通信管道管孔数应满足各类通信业务的需要。通信管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提供给各通信部门使用。
(2)邮政网:在北部组团中心区新建邮政局一座,用地面积4000平方米。在北部组团和南部组团分别建设1#、2# 、3#和4#邮政所,每座邮政所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可与其他公共设施合建。
新建小区应同步规划建设邮政所、信报箱群,建立零售报刊杂志、邮票等便民网点和信件收集系统,发展函件、汇票、音像、速递、零售、邮购等业务。
(3)广播电视网:在北部组团中心区新建乌达区广播电视中心,用地面积1公顷,建筑面积不少于4000平方米。
建设全市三区有线电视光缆环网,光缆沿110国道和海拉公路铺设。采用SDH光缆传输制式,在市广电传媒中心和乌达区、海南区广播电视中心之间构建大容量广播电视传输通路,形成强大的信息互联互通功能。
(1)用气量预测:远期规划区气化率达100%,居民生活用气指标按2303兆焦/人·年,居民生活与公建用气比例为1:0.33,未预见用气量按居民和公建用气量的5%计,规划区总用气量为1950万立方米/年。
(2)气源规划:乌海市天然气气源来自长庆气田第四净化厂,由“长—乌—临”天然气输气管线供气。乌达区高压燃气管接自海南门站附近的“长—乌—临”长输管,海南至乌达输气管长22.6公里。
(3)天然气门站:乌海市已建成三座门站:海勃湾门站、乌达门站和海南门站,分别为三个地区供气。乌达门站位于乌达工业园区内,近期设计流量为7500万立方米/年,远期流量为1.5亿立方米/年,进站压力为6.3兆帕,出站压力为0.4 兆帕。
(4)供气方式:规划区燃气管网采用中压一级供气方式,中/低压调压供气采用楼栋(箱式)调压或小区柜式集中调压供气。调压方式可根据用户实际要求及城市片区、小区开发建设的需要,经济合理选用。
(5)燃气管网:管网按远期需要统一规划,并结合调压设施分期建设,燃气管设计和施工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禁止沿高压线走廊、电缆沟和在建建筑物、易燃易爆堆场下敷设。规划乌达区分为南、北两大供气片区,并通过DN200中压干管联网,形成环网供气。
(6)储气与调峰:规划在乌达天然气门站内设置储气设施,乌达区最大储气量1.72
万立方米,选用二台400立方米高压球罐进行储气与调峰,乌达门站(储配站)
由2×400立方米高压球罐区、调压计量区、放散区、生产辅助用房、门卫、消
防水池等组成,占地面积7680平方米。
(7)汽车加气站:汽车加气站以天然气为气源,在天然气调压储配站内设置天然气加气母站;结合加油站点建设,规划在南部组团的南部地区和棚户区组团的东部地区分别建设一座CNG加气子站。
第60条 供热工程
(1)热负荷预测:规划集中供热普及率达98%以上,民用建筑供热指标为55瓦/平方米,公共建筑为65瓦/平方米。规划区热负荷总量为732兆瓦。
(2)热源规划:规划区划分为南部供热分区和北部供热分区。
南部供热分区:供热热源为华电乌达热电厂,规划扩建热电厂2台30万千瓦机组,为城区主供热热源。发展工业背压机组,工业蒸汽和民用供热结合配套作为城区的辅助热源和应急热源,提高供热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北部供热分区:现状热源为棚户区热源厂,规模为4×29兆瓦热水锅炉房。
规划在棚户区和滨河西区之间、规划兴业路以西建设滨河西区热源厂,装机容量4台70MW热水锅炉,满足滨河西区和北部供热分区建设需要;华电热电二期2台30万千瓦机组建设投运后,做为城区主供热源,并由华电热电厂经城区敷设供热干管向滨河西区供热。滨河西区热源厂做为二级加压加温中转站及备用热源。
(3)热力站:居民用户以小区或组团为单位设置热力站,热力站布置在热负荷集中区域,规模控制在8~20MW,占地面积200~350 平方米/座。
(4)热力管网:充分利用现有供热管网系统,建设以枝状为主兼局部环网的闭式供热系统。供热管网沿道路人行道或绿化带地下直埋方式敷设,供热干管尽可能接近负荷密集区。
第61条 管线综合
(1)工程管线种类:结合现状情况对规划的原水输水、给水配水、再生水、污水、电力、电信、供热、燃气等八种工程管线进行综合。其中原水输水、给水配水、再生水、燃气和供热管道为压力流管道,污水为重力流管道,电力、电信管线为易弯曲管线。各管线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中的相应要求。
(2)管线布置原则:在管线发生交叉时,按照压力流管让重力流管,规划实施建议管径小让管径大,易弯曲让不易弯曲,临时让永久,工程量小让工程量大原则处理。
(3)管线综合平面布置:各种管线离建筑物的距离由近到远依次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管---给水配水管---再生水管---热力管线---给水输水管--污水管线。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各种管线垂直方向的相互关系从浅到深一般次序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再生水管线---给水管线---污水管线;各种管线均沿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给水、污水管道在部分道路可为双侧敷设。
(4)管线综合竖向布置:在安排各种管线的空间位置时尽量在竖向上错开,避免管线在同一水平线上。对于污水主干管道起端埋深应适当加大,对于支管的接入有利,污水管道应在其它管道之下。地下管线相互交叉时应满足各管道间的最小净距要求。
第62条 环境卫生设施
(1)垃圾量预测:采用人均指标法预测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规划区内生活垃圾日产量为240吨。
(2)公共厕所: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居住用地为3~5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500~800米;公共设施用地为4~11座/平方公里,设置间距300~500米。保留现状8座水冲式公厕,规划新建48座,合计56座,每座用地面积约100平方米。
(3)废物箱设置:设置在道路两侧废物箱的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50~100米;主、次干路及有辅道的快速路:100~200米;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米。
(4)生活垃圾收集点:可在收集点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米。
(5)小型垃圾转运站:规划建设垃圾转运站6座。小型垃圾转转运站每3~5平方公里设置一座,每座用地面积800平方米,可结合绿地布置且与公厕和环卫工人休息场所联建。结合建筑物布置时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米。
(6)垃圾处理场:规划在距离乌达城区西北方向约5公里处新建一座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采用卫生填埋工艺,规模为350吨/日。
(7)环卫工人作息场所:乌达区共设置20处环卫工人休息场所,可结合垃圾转运站和公厕建设,每处工人作息场所空地面积为20~30平方米。
(8)小型压缩式垃圾收集站:新建、扩建或旧城改建居住小区应建立小型压缩式生活垃圾收集站,小区内垃圾日产量超过4000公斤时应设置收集站,日产量小于4000公斤时,应与相邻居住小区联合设置收集站;按每座收集站的服务半径在500—800米设置。
第63条 综合防灾
(1)防洪:乌海城区防洪以黄河防洪和山洪防治为主。
乌海市黄河防洪功能(凌汛和伏汛)由海勃湾黄河水利枢纽工程负担,最大坝高18.2米,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2000年一遇。次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为50年一遇,校核洪水标准为500年一遇,整体能够满足乌海市规划防洪标准。黄河乌达城区段防洪堤建议在规划区最东侧道路向东140——170米距离处设置,黄河库区乌达城区段防洪标准应达到100年一遇标准。
乌达山洪防洪体系堤防包括巴音赛河堤防和乌尔图河防洪堤。防洪标准提高到50年一遇,需要进行防洪堤建设,拓宽防洪渠道,使洪水顺利下泄,保证城区防洪安全。巴音赛河堤防规划新建堤防8千米。乌尔图河防洪堤规划新建堤防15千米,其中城区段为7千米,采用浆砌石护坡,郊区8千米段采用干砌石护坡。巴音赛河防洪堤和乌尔图河防洪堤均为以路代堤设置。
(2)消防:规划城区达到3处消防站,保留现状消防站,新建2处消防站,每处用地面积约5500—6000平方米。其中旧城区西部为特勤消防站,北部新区为一级普通消防站。
(3)抗震:根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和《中国地震动态参数区划图》,乌海地区建筑抗震标准为基本烈度Ⅷ度。固定避震疏散用地应达到人均2平方米,主要利用公园、绿地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和其它空地做为避震疏散场地,规划乌达城区避震疏散场地达到76万平方米。每处固定避震疏散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服务半径2公里。在各小区安排紧急避难场所,按小区人口配置,人均面积达到1平方米。紧急避难场所用地面积不小于0.1公顷,紧急避难场所服务半径500米,规划乌达城区紧急避难场所应达到20万平方米。
(4)人防:根据《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乌达留城人口16万人;50%人员进入掩蔽工事,另50%人员就近疏散。按人均1平方米掩蔽面积的标准建设人防设施;规划掩蔽工程总面积应达到8万平方米。近期集中在核心城区建设2000平方米人员掩蔽工程。专业队伍平时按城市规划人口的3.0‰组建,战时专业队按城市规划人口的3.0%进行扩编,合计1.2万人。结合城建、卫生、交通、消防、通信、公安等建设用地规划防空专业队工程;结合居住、办公等用地建设规划人员掩蔽工程;结合居住、仓储等用地建设规划物资库等配套工程。
第九章 开发控制通则
第64条 控制原则
(1)依据乌海总规相应范围的用地布局、居住人口规模等对乌达区规划建设总量进行控制。开发强度控制充分考虑建筑规模、开发强度与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平衡关系,将片区居住人口、就业人口规模控制在同基础设施服务水平相平衡的合理范围。因城市只能提供有限的基础设施服务,故片区内用地开发需要控制开发强度。
(2)开发强度控制采用通则式规定,同类用地采用同样控制指标,保证用地开发权利的公平合理。但类同区位的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中现状有需要改造的棚户区用地的,一方面建议采用净地出让方式,开发强度的确定可结合经济测算而适当提高。
(3)已有有效行政许可的用地,其开发强度遵照相应的行政许可,规划将其作为现状对待。如果其今后改造、扩建,其开发强度的控制应当纳入到规划的开发强度控制体系中。
(4)规划确定的通则式指标遵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同时遵循《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三个建成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指标进行调整的通知》中对于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位比率等的要求。
第65条 用地开发控制通则
附表9-1 各类用地开发控制通则
用地性质 |
容积率 |
限高 (米) |
绿地率(%) |
建筑密度(%) |
配建机动车车位数 (个) |
二类住宅用地 |
1.2(多层) |
30 |
30 |
35 |
0.8个/户 |
1.4(多层) |
30 |
30 |
35 |
0.8个/户 |
|
1.8(多层+高层) |
60 |
30 |
30 |
0.8个/户 |
|
2.0(高层+多层) |
60 |
30 |
28 |
0.8个/户 |
|
2.2(高层+多层) |
80 |
30 |
28 |
0.8个/户(棚改区0.6-0.8个) |
|
2.5(高层) |
80 |
35 |
28 |
0.8个/户 |
|
3.0(高层) |
100 |
40 |
20 |
0.8个/户 |
|
幼托R22 |
0.7 |
10 |
4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居住服务设施用地R22 |
2.0 |
24 |
20 |
40 |
0.5个/100平方米 |
其中:居住肉菜市场 |
2.0 |
24 |
20 |
40 |
0.2个/100平方米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2.0 |
60 |
30 |
30 |
按住宅和商业各自配建要求计算。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2.5 |
60 |
30 |
30 |
按住宅和商业各自配建要求计算。 |
住宅商业混合用地R2/B2 |
3.0 |
80 |
40 |
20 |
|
行政办公A1 |
1.0 |
24 |
30 |
30 |
0.5个/100平方米 |
行政办公A1 |
2.0 |
50 |
30 |
30 |
0.5个/100平方米 |
行政办公A1 |
2.5 |
80 |
30 |
25 |
0.5个/100平方米 |
行政办公A1 |
3.0 |
80 |
30 |
25 |
0.5个/100平方米 |
文化设施用地A2 |
1.0 |
24 |
30 |
4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文化设施用地A2 |
1.0 |
50 |
30 |
3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文化设施用地A2 |
2.0 |
24 |
40 |
3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文化设施用地A2 |
2.5 |
60 |
35 |
3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教育科研用地A3 |
2.0 |
24 |
30 |
30 |
根据相关设施规范要求 |
中学用地A33 |
1.0 |
18 |
3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小学用地A33 |
0.8 |
15 |
30 |
30 |
根据教育设施设计规范要求 |
体育用地A4 |
1.0 |
24 |
40 |
40 |
根据体育设施规范要求 |
医疗卫生用地A5 |
1.0 |
24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医疗卫生用地A5 |
2.0 |
50 |
35 |
30 |
1个/100平方米 |
社会福利用地A6 |
1.0 |
24 |
30 |
30 |
1个/300平方米 |
宗教用地A9 |
1.0 |
24 |
30 |
30 |
1个/3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市场) |
1.0(低层) |
24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 |
1.0(多层) |
24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 |
2.0(多层) |
24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 |
2.5(多层) |
6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商业用地B1 |
3.0(多层+高层) |
60 |
35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3.5(高层) |
60 |
30 |
2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4.0(高层) |
8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5.0(高层) |
10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商务用地B2 |
6.0(高层) |
100 |
40 |
20 |
1个/100平方米 |
娱乐康体用地B3 |
1.0(低层) |
24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娱乐康体用地B3 |
2.0(多层) |
24 |
30 |
40 |
1个/100平方米 |
娱乐康体用地B3 |
2.5(多层+高层) |
6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娱乐康体用地B3 |
3.0(多层+高层) |
80 |
30 |
30 |
1个/100平方米 |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一类工业用地M1 |
0.8<far<1.5 |
24 |
<20 |
30<den<40 |
1个/300平方米 |
二类工业用地M2 |
0.8<far<1.5 |
24 |
<20 |
30<den<40 |
1个/300平方米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 |
0.8<far<1.5 |
24 |
<20 |
30<den<40 |
1个/300平方米 |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 |
0.8<far<1.5 |
24 |
<20 |
30<den<40 |
1个/300平方米 |
|
|
|
|
|
|
交通枢纽用地S3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交通场站用地S4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供水用地U11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供电用地U12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供燃气用地U13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供热用地U14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通信用地U15 |
1.0 |
24 |
30 |
30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2.0 |
80 |
30 |
30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
广播电视用地U16 |
2.0 |
80 |
30 |
30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3.0 |
100 |
30 |
20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
环境设施用地U2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安全设施用地U3 |
--- |
--- |
--- |
--- |
根据相关规范设施建设要求 |
绿地与广场用地G |
--- |
--- |
>60 |
--- |
|
|
|
|
|
|
|
注:住宅的最低容积率为1.0,最高容积率3.0,商业设施的容积率建议在3.5以下。
黄河库区滨水的局部娱乐康体用地、商业用地地块因建设地标性建筑,允许在低容积率下按照100米控高。
第十章 四线划定与控制
第66条 划定的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水面蓝线、市政设施黄线作为强制性规划控制内容。
第67条 红线是指通过城市总体规划、综合交通规划、道路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确定的各等级城市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线,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三个等级。
第68条 绿线划定范围主要包括:城市公园、主要街头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城市内较大规模的林地、湖泊水系周边绿地及湿地、自然保护区、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黄河两侧控制100-500米绿化带,乌达城区主要道路两侧控制10~30米绿化带,城区内公园按绿线划定范围控制。
第69条 蓝线包括主要的河流水系,黄河水利枢纽库区周边岸线和黄河非城区段岸线主要承担生态和景观作用,以旅游发展和生态涵养为主,不得建设工业等污染项目。黄河两侧各100米为河道管理范围。巴音赛河在满足防洪的基础上,按照景观需要,局部改造为城市景观水系,河道按照景观规划控制。
第70条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乌达城区黄线包括:
(1)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2)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3)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4)城市气源和燃气储配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5)城市热源、区域性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6)区域变电所(站)、市区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7)邮政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8)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9)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10)避震疏散场地、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11)其他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71条 四线不随具体建设方案变动,按国家相关政策进行控制,调整应当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市政设施建设部门建设需要,依照控规的法定调整程序调整。
第十一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第72条 规划原则
平战结合:地下空间开发不但要满足平时的功能需要,同时也要适应高技术条件下的城市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
重点开发和利用大型公共设施密集区、公共交通枢纽、大型开放空间等位置和区域的地下空间;远期重要地下空间之间的形成地下连接。
鼓励结合公共设施建设、住宅配套车位建设积极利用地下空间。
第73条 规划布局
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如体育场馆、新城中心应积极利用地下空间,应统一协调地下空间的设置,结合绿地广场设置地下车库和地下商业。
第74条 规划实施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作为指导城市建设的重要原则和依据。
编制实施性的详细规划时,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章 用地建设管理控制
第75条 四线控制
划定的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水面蓝线、市政设施黄线作为强制性规划控制内容。规划管理参见第十章第71条。
第76条 用地的建筑适建性规定
用地的建筑适建性规定用以确定各类建筑在主要类型用地内的适建与否,具体执行需通过纳入地方性的控规实施管理办法等来确定。
表12-1 建筑适建性一览表
主要用地类型
建筑类型 |
居住 用地 |
公共设施用地 |
工业 仓储 用地 |
绿地 |
|||||||||
R2 |
C1 |
C2 |
C3 |
C4 |
C5 |
C6 |
C9 |
m |
w |
G1 |
G2 |
||
1 |
住宅(商品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保障性住宅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3 |
中小学、托幼(国办)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 |
× |
4 |
社区商业(居住配套)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5 |
商业设施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商务办公建筑 |
〇 |
〇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专业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8 |
旅馆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 |
× |
× |
9 |
经营性文化娱乐设施 |
〇 |
× |
√ |
〇 |
〇 |
× |
× |
× |
× |
× |
× |
× |
10 |
行政办公建筑 |
〇 |
〇 |
〇 |
√ |
〇 |
× |
〇 |
× |
× |
× |
〇 |
× |
11 |
公益性文化设施 |
〇 |
√ |
〇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12 |
社区体育设施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 |
〇 |
× |
13 |
医疗卫生设施 |
〇 |
× |
〇 |
× |
× |
√ |
〇 |
× |
× |
× |
× |
× |
14 |
高等教育设施 |
× |
× |
〇 |
〇 |
× |
× |
〇 |
× |
× |
× |
× |
× |
15 |
工业厂房 |
×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16 |
普通仓库 |
× |
× |
× |
× |
× |
× |
× |
× |
〇 |
√ |
× |
× |
注:√适建 ×不适建 〇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表中未列出的建设项目,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核定。
第77条 非规模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规定和实施
为配合非规模的住宅用地开发,应尽快出台非规模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规定。近期可按照实际开发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所确定的成规模的住宅开发的相应人口比例确定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相关规模,并可通过批地契约形式、按照代征代建的方式实现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第78条 混合使用和商住混合用地控制
(1)鼓励混合使用
商业金融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可混合建设;公共设施之间,社区公益性的文化娱乐设施和体育设施可混合建设;百货商场、超市等商业、社会停车库可结合公共绿地、广场采用地下方式建设;商贸咨询、商务办公、行政办公、文化展览设施用地可适当混合建设。
(2)明确混合使用的用地比例
成规模的住宅开发(乌达为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宜有3-5%的社区商业面积。社区商业宜沿住宅区周边市政道路外向布置,餐饮设施应设在独立的建筑内。
(3)商住混合用地按照主导用地功能划分开发总量的比例
以商业开发为主导的商住用地,商业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住宅使用;以住宅为主导的商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量的50%以上,其面积不应变相调整为商业、商务办公使用。
第79条 整体开发弹性规定
经营性土地出让开发时,如果相邻的多个地块被同一开发单位所获得,允许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如下建设方式:
(1)允许在控制有关配套公共设施建设总规模的前提下,对配套公共设施的布局在开发用地内作规划调整,但需要保证配套公共设施和开发项目的同步实施、同步使用;
(2)在不改变道路交叉口位置和不减少市政道路面积的前提下,允许局部调整城市支路的线形。
第80条 最小开发地块
居住用地、商住用地最小开发地块规模不宜小于3公顷,商业用途开发地块最小面积不宜小于0.5公顷,小的开发用地地块建议与周边用地联合开发。
第81条 用地建设道路红线退后
规划提出乌达城区道路红线退后的通则规定,具体内容详见说明书相关章节。
第82条 道路开口管理规定
按照主、次、支路的道路交叉口的一定距离控制建设用地上的机动车开口,受开口规定限制无法开口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可与有条件开口的单位合并开口。
主、次干路自身及相互间的十字交叉口及丁字路口的道路开口,其控制距离从交叉口视距切角点向外50米之内不能开口,支路控制距离从交叉口视距切角点向外30米内不能开口;丁字路口的道路开口参考十字路口的开口控制方法。
第83条 文物古迹的保护
在城区有文物古迹遗存的地区进行建设时,项目审批前应由文物部门审查后,再作出建设项目的审批结论。具体保护措施如下:
(1)注意地下遗址的保护。在地下文物保护区内从事建设活动,必须先进行地下文物勘察后,经文物部门同意才能开始施工建设。
(2)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一旦发现古墓葬和其它地下遗存,应立刻停止建设活动,通知文物部门加以鉴定处理。
第84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履行相关程序。
第85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定期检讨和动态维护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半年至一年为周期,对已编制生效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检讨梳理,并根据已发生的行政许可、规划调整等进行更新汇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能够不间断地发挥指导规划实施和管理的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86条 本规划须上报乌海市人民政府审批,报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方能成为乌达城区城市建设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87条 本规划由乌海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文本中加粗带下划线部分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88条 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及说明书三部分,其中图件又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成果内容中文本和图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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