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美玲因保管不善,将乌国土乌达分国用(2002)字第0023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幸福街二街坊6栋3号)遗失,原发证日期2002-11-1,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2026年05月29日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