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中心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继承登记,现继承申请人为李维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公告期为60个工作日,将于 2024年04月15日起至2024年07月09日止,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申请人刘维民口述被继承人刘兴春与配偶杨慧君共生育四个女儿一个儿子,女儿为:刘维明、刘维萍、刘维安、刘维花,儿子为:刘维民。现予公告,公告期为60个工作日,将于 2024年04月15日起至2024年07月09日止,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递交地址:海南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窗口
联系方式:0473-6158399
拟登记不动产权利情况:
原权利人:刘兴春、杨慧君
不动产坐落:乌海市海南区棚户区振兴小区(温馨家园)20号楼4单元102室
房屋所有权证号:乌房权证C字第Cs018040号
不动产面积:77.02;
用途:住宅。
乌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分中心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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