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5日 作者: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调整方案 

                                        

                                             乌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 

  

目   录 

  一、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一)调整目的. 

  (二)调整意义.

  二、调整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二)相关规划.

  (三)相关文件. 

  (四)其它相关资料. 

  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 

  (一)调整任务.

  (二)调整原则. 

  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

  (一)耕地保有量.

  (二)园地. 

  (三)林地. 

  (四)牧草地.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六)建设用地总规模. 

  (七)城乡建设用地. 

  (八)城镇工矿用地. 

  (九)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十)新增建设用地.

  (十一)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 

  (十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十三)补充耕地规模. 

  (十四)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五、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六、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中心城区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七、保障措施. 

  (一)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相衔接.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土资源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土资源形势的需要,确保乌海市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促进新型城镇化、区域统筹协调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67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233号)开展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工作。  

  一、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一)调整目的 

  《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于2010年7月由乌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实施 。作为乌海市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规划全面分析了乌海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阐明了全市土地利用战略构想、总体目标和完成总体目标需着力开展的各项工作,制订了各业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规划实施以来为统筹保障发展,合理安排各业各类用地,调结构,保增长,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跨越式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充分发挥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作用,保持规划的合理性、现势性、可操作性,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应地方经济发展变化的能力,以解决空间布局结构不合理和用地矛盾问题为出发点,依据土地调查和规划中期评估结果,重点调整完善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一步强化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等各项政策措施落地,有必要对《规划》作出相应调整。 

  (二)调整意义 

  1、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十八大以来自治区党委历次会议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充分利用乌海市规划调整工作的有利平台,结合乌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摸清状况、找准问题、查明原因、分析趋势,按照“保发展、保资源、保权益”并重的思路,科学合理确定乌海市发展目标。以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为重点,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 

  2、落实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  

  我国“十三五”仍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深入推进阶段,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快速升级,全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将持续增加,对能源原材料的绝对需求仍然较大,自治区面临着加快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再造地区经济发展新优势的重大契机;国家深入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建设战略,大力推进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投资、贸易、生产要素西移北上趋势日益明显,互利共赢、内外联动的开放格局加速形成,乌海市位于国家西部开发规划区和“一带一路”6大经济走廊中新亚欧大陆桥中蒙俄经济合作走廊的重要节点,努力打造祖国北部边疆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边疆安宁、生态文明、各族人民幸福生活的亮丽风景线。目前,在国内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三期叠加”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凸显、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的大背景下,“十三五”期间乌海市确定为全国重要的煤焦化工、氯碱化工循环产业基地,自治区重要的精细化工产业基地,清洁能源输出基地,中国西部区域旅游集散地和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以葡萄(酒)产业为核心的现代农业基地。这些战略的实施需要较多的建设用地,乌海市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产业经济发展层次低、产业总体规模较小;投资和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仍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增长、促运行的重要手段和现实途径,也是乌海市推动转型升级、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需要和主要动力。综上所述,乌海市“十三五”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主要在国家、自治区给予乌海市的战略定位上,即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仍将保持较高增长水平。 

  3、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建设项目有效落实。 

  乌海市规划调整贯彻全面树立节约优先、集约利用、循环发展、市场配置、创新引领新理念;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执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方案;大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适当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优化工业用地布局,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加大对城区、农区闲置和空闲用地的整合力度,鼓励低效用地增容和深度开发,提高盘活挖潜存量建设用地比重。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按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健全节约用地标准体系,严格土地开发利用准入条件,严格用地标准管理。积极推进土地有偿使用,探索土地出让新模式,逐步完善土地市场管理。健全土地收购储备机制。 

  做好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争取改变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客观形成的前瞻性不足、被动配合、用地规模缺乏的现状,实现建设项目有效落地。 

  二、调整的主要依据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6、《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1号); 

  7、其他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法规等。 

  (二)相关规划 

  1、《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 

  2、《乌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4、《乌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年)》; 

  5、《乌海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 

  6、《乌海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研究总报告》 

  7、《乌海市旅游产业十三五规划》 

  8、《乌海地区“十三五”电网发展规划》 

  9、经依法批准的其他部门和行业相关规划、计划等。 

  (三)相关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 

  2、《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2014〕1237号); 

  4、《〈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约束性指标调整分配意见》(内国土资函〔2016〕487 号) 

  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和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437号) 

  6、《关于下达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土地利用主要指标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84号) 

  7、《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的通知》(内国土资发[2017]233号) 

  8、其它涉及土地利用规划编制与实施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土地资源利用、保护与管理的政策等。 

  (四)其它相关资料 

  1、2006-2014年乌海市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资料; 

  2、2006-2014年乌海市土地计划、预审、审批、供应等资料; 

  3、乌海市统计年鉴(2006-2015年); 

  4、乌海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 

  5、乌海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工作情况汇报; 

  6、其它依法组织开展并公布的相关成果等。 

  三、调整的任务和原则 

  (一)调整任务 

  乌海市调整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方案》、二次调查和乌海市规划中期评估结果,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调整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保障乌海市粮食安全、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坚持耕地保护优先,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逐步提高;要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现从单纯的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转变;要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从紧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为手段,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要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加强规划实施监管。 

  (二)调整原则 

  1、保护优先、数质并重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国家、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耕地红线,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产能,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发展战略。乌海市对二次调查明确增加的耕地,除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纳入生态退耕和二次调查认定的不稳定耕地以外,其他耕地均应予以保护;优质耕地除实施国家、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难以避让的以外,均应划入基本农田,实施永久保护。把保护基本农田放在优先地位,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严格保护林地、草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合理安排退耕还林,保障生态屏障建设用地。 

  2、节约集约、合理分配 

  以创新为引领,推动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理念上坚持节约优先,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在目标上坚持创新绿色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将市委、市政府的新精神、新理念、新要求贯彻落实并及时落地,注重在实效上下功夫,促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推进国土资源的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和优化布局;在任务上坚持探索创新,提升节约高效利用资源的能力和水平。统筹乌海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新增建设用地规模。 

  3、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的要求,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目标任务,增强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重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优化等,科学调整建设用地占耕指标,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切实解决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严把质量关,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确保土地规划数据库的准确性。  

  4、优化布局、保障用地 

  必须坚持新型工业化道路,延长资源型产业链条,发展非资源型产业,构建现代工业新体系。根据社会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实际,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保证农村牧区“十个全覆盖”工程等民生用地项目和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特别是已经确定的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重大交通、能源、水利项目用地需求。 

  5、上下结合、充分衔接 

  做好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可持续论证、民主决策,落实乌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的相关目标与任务,做好与主体功能区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做好与上、下级规划的衔接。结合规划调整完善,推进城市开发边界、生态红线划定,完善土地用途和国土空间管制制度。 

  6、多方协调、公众参与 

  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风险评估,举行听证,充分论证,修改方案按程序进行公示。 

  四、土地利用指标的调整 

  (一)耕地保有量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为3400.00公顷。与2014年耕地保有量8113.74公顷相比减少4713.74公顷。 

  (二)园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园地指标为1300.00公顷,与2014年现状1069.89公顷相比,增加230.11公顷。 

  (三)林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林地指标为6500公顷,与2014年现状6414.22公顷相比,增加85.78公顷。 

  (四)牧草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牧草地指标为7500.00公顷,与2014年现状7038.29公顷相比,增加461.71公顷。 

  (五)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8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为82.35%。与2014年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900.00公顷相比减少了210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率由现行规划的86.65%降为82.35%,下降了4.30个百分点。 

  (六)建设用地总规模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为30400.00公顷,比乌海市2014年建设用地27137.31公顷增加3262.69公顷。 

  

三个区调整后,海勃湾区、乌达区和海南区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比现状2014年增加1020.24、831.99和1410.46公顷。 

  (七)城乡建设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为26200.00公顷,与2014年现状24165.60公顷相比,增加2034.40公顷。 

  (八)城镇工矿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24300公顷,与2014年现状22255.06公顷相比,增加2044.94公顷。 

  (九)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到2020年交通运输用地指标为4200公顷,与2014年现状2971.71公顷相比,增加1228.29公顷。 

  (十)新增建设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为10600公顷。 

  (十一)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为5900公顷,与原《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2194.21公顷,增加3705.79公顷。 

  (十二)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为900.00公顷,与原《规划》确定的新增建设占用耕地182.00公顷,增加718.00公顷。 

  (十三)补充耕地规模 

  坚持国家占卜平衡原则,乌海市和各区补充耕地规模与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一致。 

  (十四)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自治区调整完善下达乌海市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指标为436.63平方米/人,与原《规划》目标相比,增加220.64平方米/人,与2014年现状相比,增加12平方米/人。 

  五、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到2020年乌海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预期达到15118.76公顷,规划控制范围预期达到703平方公里,有条件建设区为2451.69公顷,两项指标没有调整。 

  六、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一)中心城区城市周边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关于下达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6]575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下达乌海市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任务范围内划入永久基本农田250.80公顷,划定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共787.47公顷,占该范围内耕地总面积的23.02%;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拟划入面积占该范围内下发初步任务的10.61%,拟划入的面积与已有基本农田之和达到该范围内耕地总面积的27.84%,乌海市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的划定任务,划入的面积及比例与自治区下达的任务一致,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等别为11.89,划定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集中连片,与周边天然屏障等基本形成了城市开发的实体边界。 

  (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 

  乌海市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下达至三区后,三区积极全面开展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乌海市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841.73公顷。其中: 

  海勃湾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464.27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坡度小于等于15度,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12.13。 

  海南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1839.93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坡度小于等于15度,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11.11。 

  乌达区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537.53公顷,全部为水浇地,坡度小于等于15度,耕地平均质量等级为11.77。 

  七、保障措施 

  (一)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相衔接

  统筹推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强化两项工作的联动制约。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在落实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基础上,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划足补齐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优化布局、优进劣出、稳定数量、提升质量的原则,定量、定质、定位将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落实到规划分区、落实到地块图斑。县乡两级规划调整方案报批前,应先行完成同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论证审核通过的,并出具审核意见,作为规划调整方案报批的必备要件;论证审核未通过的,原规划批准机关不得批准规划调整方案。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备案,必须同步报备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与规划数据库一并纳入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 

  (二)完善耕地保护政策和机制

  健全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综合运用多种政策平台,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严格耕地占补平衡实施监管,坚决防止补充数量质量不到位的问题。以提高耕地产能为目标,总结地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加强耕地内在质量建设,实现“藏粮于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县级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 

  (三)健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机制

  加强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衔接,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以二次调查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为基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保护红线,推进“多规合一”。总结完善并推广有关经验模式,全面实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政策。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严禁随意侵占或破坏林地、草地等生态用地。 

  (四)加大生态保护力度

  把节约放在优先位置,进一步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控制耕地、林地、草地等转为建设用地,以最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中,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统筹协调城乡结构和空间布局,继续推进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快实施国土综合整治,统筹考虑山水林田湖,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全面做好保护和修复,促进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五)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统筹安排、同步更新规划数据库,重点更新规划图层。做好质量核查,严把数量和质量关口,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建设用地规模等符合要求,做到图、数和实地相一致,保持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 

 data-cke-saved-src=W020200902601179397745.png src=W020200902601179397745.png

  

  

打印 关闭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