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7708839/2026-03583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 概 述: | 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 ||||||||
| 成文日期: | 2026-07-1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6-07-14 10:27: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教育引导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全民林草保护法治意识,筑牢生态安全思想防线,现将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乙公司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海勃湾林草执法大队接到违法线索,乙公司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批准,擅自于2004年10月-2009年9月、2009年9月-2013年10月占用草地建设料棚及配套设施、硬化地面,经专业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确认,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21689.6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处罚结果:
经海勃湾林草执法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审查认定,根据《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的整改意见》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乙公司限期于2026年5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21689.61平方米天然牧草地的植被;
2.对乙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陆拾伍元壹角玖分(¥23465.19元)。
以案释法:
本案中,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严格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作出恢复草原植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