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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6-03583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成文日期: 2026-07-1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7-14 10:27: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6-07-14 10:27:25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教育引导作用,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全民林草保护法治意识,筑牢生态安全思想防线,现将乌海市海勃湾区打击毁林毁草违规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乙公司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案

  基本案情:

  2026年2月,海勃湾林草执法大队接到违法线索,乙公司未经林业和草原部门批准,擅自于2004年10月-2009年9月、2009年9月-2013年10月占用草地建设料棚及配套设施、硬化地面,经专业测绘机构实地勘测确认,实际占用天然牧草地面积21689.61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涉嫌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

  处罚结果:

  经海勃湾林草执法大队依法立案调查、审查认定,根据《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征占用草原项目的整改意见》对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非法占用草原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乙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草原用地性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乙公司限期于2026年5月31日前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21689.61平方米天然牧草地的植被;

  2.对乙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陆拾伍元壹角玖分(¥23465.19元)。

  以案释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严格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作出恢复草原植被、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