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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以案释法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通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6-0279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以案释法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通报
成文日期: 2026-05-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6-05-26 19:26:3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以案释法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典型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6-05-26 19:26:30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已于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筑牢生态安全和资源安全底线,现通报一起非法采矿典型案件,警示教育各类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严格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自觉抵制非法开采行为。

  案例介绍

  2025年8月6日晚,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海南分局执法人员在辖区某镇巡查时发现,白某某涉嫌存在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当场扣押违法开采的黏土54.1吨、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铲车1台、重型自卸货车1辆。

  经调查,白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采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开采黏土矿产资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另查明,白某某曾于2023年3月6日因非法开采黏土行为被立案调查,并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本次违法行为系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未主动如实陈述此前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明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黏土54.1吨,并处罚款10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保护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受侵犯,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区域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前,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分别编制勘查方案、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勘查、开采作业。

  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勘查、开采作业;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超出采矿权登记的开采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权进行开采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勘查活动,未在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开采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提醒您: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工程名义盗采、破坏性开采等行为均将受到严厉查处。

  望各类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依法用矿、合规开采意识,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守住生态安全红线。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共同维护规范有序、安全高效、绿色低碳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秩序。

  撰稿:政策法规科  侯车力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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