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7708839/2025-04097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行政处罚 | ||||||
概 述: |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 ||||||||
成文日期: | 2025-07-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7-22 19:22:2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某公司于2005年开始未经批准在乌达区某地占地23578平方米建设瓦斯抽放泵站,经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立案调查,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5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达区人民政府,并处罚款176339.6元。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并退还土地。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