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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5-04097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行政处罚
概       述: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成文日期: 2025-07-22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7-22 19:22:2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某公司非法占地案
发布时间:2025-07-22 19:22:25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某公司于2005年开始未经批准在乌达区某地占地23578平方米建设瓦斯抽放泵站,经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立案调查,该行为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其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2357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乌达区人民政府,并处罚款176339.6元。该公司已全额缴纳罚款并退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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