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7708839/2023-10678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3-08-23 18:50:48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内蒙古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内工改办〔2023〕9号)要求,我办制定印发了《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2023年8月10日
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按照自治区工改办《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内工改办〔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乌海市域范围内符合相关规划的社会投资类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执行。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二、工作目标
社会投资类项目,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项目后续报建或验收环节,原则上不得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三、实施程序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以外“用地清单”的实施,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牵头组织所属产业园内“用地清单”的实施,在土地供应前组织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调查、评估、评价和现状普查等工作,形成《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事项表》。
(一)发起“用地清单”。各区政府(委托自然资源部门)、乌海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牵头发起地块“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拟供应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由牵头单位发送至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
(二)提出“用地清单”。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提出各自建设控制管理意见和技术要点,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至牵头部门,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回复时间。
(三)形成“用地清单”。牵头部门收集、汇总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单位提出的管理意见和技术要点,以及各类评估评价成果,形成拟供应地块的“用地清单”,交于各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部门。
(四)交付“用地清单”。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供应时,随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将“用地清单”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四、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用地规划条件;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给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的意见;根据已掌握的相关数据,给出是否需要对拟出让地块内古树名木开展现状普查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住建部门: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给出是否需要对拟出让地块内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开展现状普查的意见;提出新建建筑物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控制性指标、消防标准。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发展改革部门(人防):提出人防设计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城市管理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现状园林绿化管理意见;根据已掌握的相关信息,给出是否需要对拟出让地块及周边地下管线开展现状普查;地块及周边给排水、燃气、供热管线等设施、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等的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确定的土地用途,结合已掌握的其他相关信息,给出是否需要对拟出让地块内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调查的意见;明确是否位于环保审批项目或规划的避让范围内;提出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提出地块上拟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行政审批部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提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论证、洪水影响评价的意见。已完成水土保持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地块需要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审批,实行承诺制管理,建设项目在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时,原则上不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河道管理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提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意见;提出再生水管理等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文体旅游和广电部门: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提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文物保护评估的意见,并提出文物保护相关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提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气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要求;根据区域评估成果及相关文件,提出拟出让地块是否需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通信管理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是否需要开展相关通讯管线和设施现状情况普查的意见,周边的连接点、连接设计要求;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供电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是否需要开展供电管线和设施等的现状普查的意见,涉及迁改的,提出基本迁移要点;出让地块配套建设的供电设施的意见和建设标准等。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部门外,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五、保障措施
(一)密切配合,各司其责。“用地清单制”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工作统筹,层层落实责任,有序组织推进。依照本方案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对于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及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机制,提高效率。建立专人联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各区产业园综合服务中心)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用地清单”协调汇总等工作,及时通报评估、评价、普查、调查等工作情况,督办各单位主管事项及时办结。各相关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配合牵头部门对接沟通,有序衔接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六、附则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事项表
附件:
乌海市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事项表
序号 |
评估(普查)项目 |
是否需要开展 |
职责 部门 |
建设控制管理要求和 技术要点 |
1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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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 |
拟供地块规划条件 |
2 |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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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古树名木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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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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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 |
人防设计要求 |
5 |
环境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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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门 |
环保要求 |
6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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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历史建筑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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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门 |
新建建筑物控制性指标和消防标准要求 |
8 |
水土保持方案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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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部门(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
河道管理要求 |
9 |
洪水影响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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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水资源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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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 |
再生水要求 |
11 |
地下管线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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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部门 |
园林绿化意见、市政管线设计迁改要求 |
12 |
文物保护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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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广电部门 |
文物保护要求 |
13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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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门 |
抗震设防要求、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 |
14 |
气候可行性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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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部门 |
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要求 |
15 |
通讯管线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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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理部门 |
通讯管线设计迁改要求 |
16 |
供电管线和设施普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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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部门 |
供电管线设计迁改要求、配建供电设施意见 |
注:已开展区域评估地区(块),免费共享使用区域评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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