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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6-0046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1-24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11-24 10:52:3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自试行一年以来,对强化自然资源监管、严守资源安全底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自然资源保护,结合试行期间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现对原通知进行修订完善,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制度标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规范记录执法活动,加强法制审核把关,切实保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执法装备配备、使用和管理,尽快掌握各类装备的应用,提高执法效能。

  二是严格执行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先行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违法事实实施罚款,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实施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只罚款而不纠正违法行为。

  三是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市局、各分局行政人员和新考录的林草执法大队人员要参加执法资格认证培训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二、职责分工

  为进一步优化执法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大执法”模式,通过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原则,强化审批与执法的有效衔接,构建覆盖全过程、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监管体系。

  (一)市级职责划分

  1.执法局(市自然资源总督察办公室)职责:一是指导监督、统筹协调全市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执法工作,履行全市自然资源(林业草原)领域行政执法的归口管理职责,统一汇总案件查处数据,集中管理执法信息,并组织推动各类专项整治整改工作。二是负责统一接收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跨区域等重大违法线索,以及市本级执法相关投诉举报,按程序移交相应业务科室或分局完成调查处理。

  2.业务主管科室职责:一是承担各自领域上级交办、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广泛、跨区域等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二是负责日常监管和组织开展行政检查,对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支持。

  3.政策法规科职责:牵头推进执法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承担法制审核和案卷评查工作。

  (二)区级职责划分

  三区分局负责对本辖区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日常执法检查和一般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1.执法监察股职责:一是负责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完整规范做好执法全过程文书制作。二是归口管理各类违法线索与案件查处数据,负责向市局执法局报告执法工作情况。三是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领域的投诉举报案件。

  2.业务股室工作职责:一是负责日常监管,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报告执法监察股,并共同开展线索核查处置工作。二是参加行政处罚案件审理会议并提出专业审理意见。三是负责对涉及到业务范围内认定、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及时反馈书面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

  (三)委托执法机构职责划分

  1.市自然资源政务保障中心职责:一是配合市局开展自然资源执法保障的基础性工作,承担林草领域执法辅助任务。二是配合市局对各承办单位报送的违法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三是负责线索核实判定工作,每月主动向自然资源厅调取卫星遥感影像,或在收到线索后一个月内,组织完成内业分析、实地核实与研判;对经核实判定为违法的问题,及时移交三区查处整改。四是派驻至各区分局的人员,承担所在分局的执法动态巡查、图斑分配核验与上报工作,做到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同时配合分局执法监察股、林草执法大队开展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协办。

  2.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林草执法大队职责:一是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林草领域日常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二是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林草领域行政执法方面投诉举报案件。

  三、工作要求

  各承办单位(包括业务主管科室、各分局、林草执法大队)立案查处自然资源(林业草原)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对经核实判定确属自然资源(林业草原)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核查与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执行等有关规定,及时制止,依法依规查处。

  一是决定立案查处的,各承办单位应当确定至少2名持有有效执法证件的案件承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联合查处方式开展工作,市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可以联合办案,也可与属地分局协同查处。各分局在查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如同时涉及林草领域违法行为的,可会同林草执法大队联合办理案件,也可以将线索移交林草执法大队分开办理。

  二是各承办人员按照《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其中,若需业务主管科(股)室协助开展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应当向相应业务主管科(股)室提交书面申请。业务主管科(股)室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业务职责范围内的认定、鉴定或咨询事项,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予以反馈。

  三是执法局发现自然资源(林业草原)违法违规线索后,可根据管辖权限指定相关分局和林草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需要由相关业务主管科室牵头办理的案件,应报请分管执法领导批示同意后,交由对应业务主管科室具体负责。在各分局和林草执法大队办理违法案件过程中,如需业务主管科(股)室到场联合调处的,相关业务主管科(股)室应及时派员到场,共同开展调查与处置工作。

  四是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收集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认定,明确违法性质与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并起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召开案件审理会议。其中,市局业务主管科室承办的案件,由科室负责人主持审理,可视情况邀请相关分局及其他业务科室参加;各分局或林草执法大队承办的案件,由分局局长主持审理,并应通知相关业务股室参加。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五是各承办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进行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承办单位应首先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交政务保障中心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补正材料,补正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随后,将完善后的案卷提交至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承办单位应根据法制审核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对案卷及《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作修改完善。

  六是进一步加强执法程序和文书审核,实行承办人员自查、承办负责人复核、法制机构审查的三级审核制度,严把执法程序和文书质量关。在规范案卷制作方面,各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整理归档材料,确保案卷材料齐全、格式统一、装订规范、归档及时。要注重证据材料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合法性,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同时,持续开展案卷质量评查和经验交流,增强办案人员的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提升案卷制作整体水平。

  七是市局执法局和保障中心指导三区分局和三区林草执法大队制定《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动态巡查工作制度》,推行网格化巡查,划分责任区,明确巡查任务和频次。巡查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动态巡查台账,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线路和巡查情况,并附影像资料,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处置,坚决遏制违法新增。同时借助卫片图斑、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补齐人工巡查短板。

  八是各自然资源所在巡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线索,需及时将情况报告至镇(街道)和三区分局。三区分局要建立与镇(街道)的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调查遇阻、需要协助调查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当地政府(办事处)和市局,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

  九是三区分局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局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市局指定管辖。

  四、工作机制

  (一)信息互通机制。各分局查处的案件情况应统一报市局执法局备案;市局执法局办结的处罚案件、专项行动统计数据及报表应及时告知或抄送相关业务科室;业务科室则应主动将项目审批情况通报市局执法局及各分局。审批与违法线索“两张清单”须实时互联互通,坚决杜绝审批与监管脱节的“两张皮”现象,切实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把控和事后监管,实现“批、供、用、补、查”全流程闭环管理。

  (二)会商研判机制。市局与各分局、执法机构与业务主管科(股)室之间应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合会商机制,协同研究执法监察与日常监管中需协作配合的重要事项。针对工作中出现的焦点、难点及新型问题,及时组织研判,明确管理政策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执法尺度与监管要求。

  (三)应急调配机制。对时间紧迫、工作量大的专项批量处罚案件或重大复杂案件,如分局确因力量不足难以独立承办的,可报请市局协调处置。市局可根据情况抽调人员,组建专项行动组或专案组集中办理,各相关科室及单位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四)责任追究机制。各分局、林草执法大队必须严格履行辖区内日常监管职责,做到对自然资源(林业草原)违法行为及时发现、立案并依法查处。各承办单位作为案件承办主体,应对报送市局审核的案件办理质量承担主要责任,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并对所制作的全部执法文书的合法性、规范性与真实性全面负责。对因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及时立案查处、案卷文书或案件办理存在严重错误以及推诿扯皮、消极履职,导致案件处理错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据《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及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纪律与行政责任。

  (五)外部协同机制。各承办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对于属于发展改革、交通、住建、农业农村、水利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需要移送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侦办和联合督办工作,凝聚执法监管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作相应调整。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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