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管理意见(试行)》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7708839/2025-04481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检查核验管理意见(试行)》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5-05-22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5-22 10:01:5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相关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精神,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和土地核验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进一步强化规划刚性约束,确保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规规定,特制定了《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核验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许可执行与核实
自2025年5月22日起,全市所有新建、在建建设项目(含改建、扩建工程),均须严格按照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凡存在以下情形且不符合《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核验管理意见(试行)》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规划核实,并责令限期整改。
1. 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的。如超出用地范围建设,超规划建筑面积,建筑移位、加层、改变建筑外立面及功能用途的。
2.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绿地、停车位、公共服务设施的。
3. 其他违反规划许可强制性指标的行为。如建筑退线不够、日照间距不达标、建筑密度超标、市政设施未落实、占用消防通道、建筑防火安全距离不够等。
二、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1. 建设单位须对项目合规性负首要责任,开工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核对规划许可要求,施工中定期自查并留存记录。
2.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划许可内容开展设计和施工,对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3.各自然资源分局执法部门对在建项目进行动态跟踪,发现问题即时通报整改。
三、违规项目处置措施
违规建设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进行处置。
1. 在建项目:发现违反规划许可的,立即停工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停止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阻止建设活动继续进行;对于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规划核实。
2. 竣工项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核验管理意见(试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22日
乌海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与建设用地
检查核验管理意见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和建设用地检查核验(以下简称用地核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规定同步办理规划核实与用地核验,对于分期申请规划核实的项目,用地核验在项目最后一次办理规划核实时一并办理。
第三条 规划核实应依据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规划条件及相关内容对已竣工建设工程进行规划复核确认;用地核验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对建设项目土地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第四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核实应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对应的建设内容进行规划核实。分期规划核实建筑规模不少于总建筑规模的三分之一,分期核实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申请分期竣工规划核实的项目除外);
(二)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因建设需要搭建的临时设施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工程已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
(四)建设单位(个人)已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内容。
第六条 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于具备规划核实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申请联合验收;
(二)规划核实、用地核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图件比对、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并通过乌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退件处理。
第七条 申请规划核实和用地核验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及电子文档。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属于建筑工程的,应当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实测总平面图、绿地范围图、地下建筑范围图及测绘成果表。报告应载明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建筑退让、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城市设计等要求与实际建设情况的比对关系。
(二)属于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当包括:地下综合管线图、带状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载明管线位置、长度、规格、导管孔数、材质、管顶(底)标高及对地距离等。
(三)属于市政交通工程的,应当包括:地形图、带状示意总图和分幅图、测绘成果表。报告应当载明:工程位置 、长度、宽度、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埋深标高及荷载标准等。
第九条 规划核实内容包括:
(一)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平面布局。核查建设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包含地下车库边界、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建筑间距以及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道路红线、绿线、蓝线、高压线走廊等距离等;
2.建筑单体。单栋建筑的使用功能、平面位置、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标高、层数、建筑高度、建筑立面、色彩等;
3.配套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确定的绿地范围、停车场位置及车位数量(包括非机动车),配套公共建筑、物业管理设施、环卫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有明确规定的)等;
4.主要指标。核查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管线工程的位置、埋深、长度、规格、材质、导管孔数等;
2.其他规划要求。
(三)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核实的内容:
1.交通工程位置、长度、宽度、路面标高、桥梁纵坡、梁底标高涵管顶部标高等;
2.道路横断面布置;
3.其他规划要求。
第十条 用地核验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主要包括: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用途,用地兼容性比例、不动产权证办理情况。
第十一条 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超过“建筑面积误差”、“建筑高度误差”、“建筑尺寸误差”的),被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行为,及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建筑面积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内蒙古自治区容积率计算规定。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不存在增加建筑层数、改变建筑平面尺寸、增加容积率等违法建设,竣工测量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计总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经审查,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该建设工程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有关规范要求,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直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或者造成该建设工程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建筑日照标准等内容要求的,认定为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整改完成后、依法进行查处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4米以内(含24米)为0.5%;
(二)24—60米(含60米)之间为0.3%;
(三)60—100米(含100米)之间为0.4%;
(四)100米以上为0.5%,最多不能超过1%。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对有日照要求且疑似影响日照的情形,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必须依法进行查处。除上述情形外,经审查,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建筑尺寸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长宽尺寸与规划许可证许可相应建筑长宽尺寸的距离。建设工程建筑长宽尺寸的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2米。
建筑尺寸误差可能对周边建筑日照采光标准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者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均认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情形、必须依法进行查处。除上述情形外,经审查,建设工程平面位置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
第十六条 市政管线(管廊)合理误差及规划核实标准:
(一)市政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小于等于0.3m(管廊主体轴线位置误差小于等于0.05m),竖向高程误差不超过0.2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
(二)市政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要求相比,管线平面误差大于0.3m(管廊主体轴线位置误差大于0.05m),且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不影响规划实施的,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意见的,按实测资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后(独立占地的管廊需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变更),方可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三)管线(管廊)平面位置与规划许可不一致,且不满足相应规范及安全要求的,不予通过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应自行整改。
第十七条 建(构)筑物的造型、色彩、立面、材质规划核实标准:
(一)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发生改变,但主体色调、建筑风格未改变,装饰材质标准未降低,对空间环境和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等影响较小的;可予通过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二)建筑造型、色彩、立面发生重大改变,对城市景观及建筑风貌有重大影响的,经审查论证后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经整改后可予以通过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第十八条 采取分期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核算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总建筑面积误差。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建筑面积超出容积率所确定的建筑面积,在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合格证。
第十九条 关于配套设施的相关要求
1、在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的供热站、加压站、配电室、地下车库人行出入口等配套设施,应按规划方案要求建设。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因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建设位置、平面尺寸、规模改变的,在不影响公众利益情况下,经现场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可按现状予以保留。
2、停车位数量减少或改变用途的应责令补足或恢复;数量满足,但因客观原因造成位置改变的,建设单位经现场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可予以核验。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情况与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存在差异,但符合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且不违反规划有关规范、标准,对周边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不会造成损害,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可以出具建设工程规划(土地)核实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未尽事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乌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