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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5-04465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2-1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8-27 18:48:1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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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

  按照乌海市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乌海信发〔2025〕3号)要求,局制定了《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13日

  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清单(试行)

  一、土地资源管理

  (一)土地征收补偿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异议,如:对被征土地地类、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有异议;对区片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有异议等

2

对土地征收程序有异议,如:对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有异议;对征地过程中公告、登记程序有异议等

3

对土地征收决定有异议,如:对批准土地征收部门的审批权限有异议;对批准征收土地文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批准文件涉及征地面积和范围有异议等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2010年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二)权属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2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

3

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争议

5

勘查范围、矿区范围争议

  2.法定途径:协商、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破坏农用地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

2

违反法律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行为

3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

4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四)违法批地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2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3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

4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5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6

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国家赔偿。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五)违法占地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

超过批准的数量或标准违法违规占用土地

3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

4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

5

闲置或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

6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六)违法转让土地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2

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4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5

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二、矿产资源管理

  (一)违法审批发放矿业权证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违法审批发放勘查许可证

2

违法审批发放采矿许可证

  2.法定途径:行政处理、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二)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

2

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

3

无证采矿

4

越界采矿

5

破坏性采矿

  注:

  (1)无证勘查和越界勘查主要包括:①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而继续进行矿产资源勘查;③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等违法行为。

  (2)无证采矿主要包括:①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③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④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⑤持勘查许可证采矿;⑥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⑦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⑧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⑨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3)越界采矿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4)破坏性采矿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三)违法转让矿业权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四)矿产资源的开采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认为因矿产资源整合重组、转型升级关闭,给矿业权人造成损失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五)破坏矿山地质环境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认为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时存在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9年7月6日第三次修正)。

  (六)地质灾害防治活动违法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

4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

5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

6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7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

8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9

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10

侵占、损毁、毁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11

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

12

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防治活动公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三、不动产登记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登记错误、不当履职、泄露登记资料信息等行为,损害申请人利益

2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的,如:认为登记的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登记事项有错误

  2.法定途径:行政确认、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四、国土空间规划

  (一)规划许可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有异议

2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有异议

3

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异议

4

对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罚有异议

  2.法定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等。

  (二)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建设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2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3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4

以伪造、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

  (三)未依法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五、地理信息和测绘

  (一)地理信息违法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地理信息生产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2

地理信息保管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3

地理信息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

4

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在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

5

在上述情形以外,法人及自然人违反法律法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涉密地理信息数据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

  (二)违法测绘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

2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3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

4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

6

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7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以及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

8

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9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

10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

  (三)破坏测量标志和测绘设施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2

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

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

5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

6

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基础测绘设施

7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

8

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国务院令第556号)。

  (四)违法向社会公开地图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地图编制活动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活动

2

应当送审而未送审

3

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

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

5

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

6

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

7

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

8

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

9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10

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立案侦查。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4号)等。

  六、林业和草原管理

  (一)林业和草原权属纠纷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反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

反映因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

反映因收回、调整承包林地和草原发生的纠纷。

4

反映因确认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

反映因侵害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

反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牧区林地和草原承包经营纠纷。

  2.法定办理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

  (二)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申请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问题。

2

申请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问题。

3

申请主要林木良种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的问题。

4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问题。

5

申请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的问题。

6

申请从国外引进林木种苗检疫的问题。

7

申请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问题。

8

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问题。

9

申请携带、运输、邮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的问题。

10

申请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问题。

11

申请除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内的临时占用林地的问题。

12

申请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林地和草原的问题。

13

申请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地方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和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的问题。

14

申请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的问题。

15

申请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草原高火险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许可。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1号)、《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等。

  (三)林业和草原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反映森林、草原生态效益补偿费的问题。

2

反映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

3

反映给予防沙治沙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的问题。

4

反映退耕还林工程种苗造林补助,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问题。

5

反映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补偿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补偿、行政给付。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

  (四)林业和草原行政复议、诉讼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问题。

2

反映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相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问题。

3

反映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做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终止、撤销决定不服的问题。

4

反映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复议、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五)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问题。

2

检举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问题。

3

反映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问题。

4

反映未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问题。

5

反映在沙化土地封禁期或者休牧期内放牧的问题。

6

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问题。

7

检举盗伐、滥伐林木,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林木的问题。

8

检举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林业植物检疫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9

检举擅自改变林地、草原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草原逾期不归还的问题。

10

检举擅自开垦林地、草原,违法采石、采砂、取土破坏林木、草原的问题。

11

检举封禁期、休牧期放牧,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等问题。

12

反映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规定猎捕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问题。

13

检举擅自采集、运输、违法出售、收购、加工珍稀林木,擅自迁移古树,毁坏野生珍稀林木的问题。

14

反映外国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问题。

15

反映生产、经营假劣种子,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经营的种子未按照规定包装、附具标签、制作和保存档案的,非法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未审先推的,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未经批准收购林木种子的,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问题。

16

反映在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和草原防火区域野外用火,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擅自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盗窃、破坏、拆除森林和草原防火设施设备,拒绝、阻碍森林和草原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问题。

17

检举违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问题。

18

检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问题。

19

检举违法开垦基本草原、擅自改变基本草原用途的问题。

20

检举饲草料基地建设不符合草原保护利用规划或者饲草饲料种植种类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1

检举超载过牧和在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问题。

22

检举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问题。

23

反映在自然保护区内燃烧冥纸、取暖、野炊等野外用火,建造坟墓、携带动植物疫原体进入保护区,进行经营性取水或者拦截水源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行政处罚。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 经营档案管理办法》、《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等。

  (六)林业和草原立案侦查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检举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2

检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问题。

3

检举其他应当立案侦查的涉林涉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

  2.法定办理途径:立案侦查。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六、其他

  (一)人事劳动争议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考核结果、人事处分等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2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法定途径:申诉、仲裁、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等。

  (二)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

检举自然资源部门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监察调查、纪律审查、控告。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

  1.具体投诉请求事项:

序号

投诉请求事项

1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法定途径:信息公开。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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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