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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MB17708839/2025-0262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自然资源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02-26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2-26 19:20: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的通知
作者:信息发布 来源:自然资源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局):

  现将《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2月26日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海市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有关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公正监管、服务发展原则,统筹规范涉企检查行为,现结合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工作实际,制定2025年度涉企检查计划。

  一、总体任务与目标

  聚焦严守生态安全底线、提升资源利用效能、优化营商法治环境三大核心,通过系统化、智能化、差异化的涉企检查,实现“监管精准度、企业获得感、生态保护力、发展可持续性”四维提升,构建以规范检查促主体责任落实、以科学监管助绿色转型的自然资源多元共治新格局,为高质量发展筑牢生态屏障。

  二、检查范围

  (一)国土空间利用类:土地开发建设的用地单位;城乡规划许可项目(含房地产、基础设施)的建设实施主体;

  (二)矿产资源类:矿产勘查、开采企业,矿区环境治理责任主体;

  (三)林草资源类:草原利用、野生植物采集/收购/加工企业,木材经营及野生动植物制品运输/进出口企业;

  (四)测绘地理信息类:测绘单位、涉外测绘项目承接方;

  (五)生态安全责任类:林区防火责任单位;自然保护地、基本草原保护区内旅游经营者及建设项目单位;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企业。

  三、重点检查内容

  主要围绕“资源保护、合规利用、风险防控”三大核心,开展以下监督检查: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基本农田保护、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乌海市矿区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规定,对矿产资源依法勘查开采、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履行、矿区环境治理等方面监督检查。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草原、基本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监督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及公益林保护和建设以及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草种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有关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物种采集/经营利用、狩猎及制品运输、集贸市场外野生动物交易监管、草原野生植物采集及甘草/麻黄草出售活动监督检查。

  四、检查计划安排

  •  土地、矿产、森林草原保护,实行线索响应机制,根据群众举报、卫片执法等违法线索即时开展检查,企业涉嫌重大违法立案调查的检查不计入年度频次。
  • 规划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期间关键节点必查机制,每个建设项目每周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重点核查规划许可执行情况。

  (三)野生植物经营利用,采用申报触发机制,在企业提交采集证、经营许可申请后启动现场核查,无法预设固定频次,按实际申报量动态调度。

  (四)矿区环境治理,实行分类监管机制,针对整改问题较多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检查频次,问题较少或停产企业年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森林草原防火,春防期和秋防期各开展1次全覆盖检查,对重点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频次。

  (六)野生动物保护,每年固定开展清风行动、网盾行动,各1次。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检查标准,规范检查行为

  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局)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执法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二)优化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

  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局)要合理确定检查方式,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局执法局要及时跟踪监督。

  (三)明确管理责任,加强执法监管

  各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科室(局)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各项要求,严格按照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全面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提前向市局各对应科室报备每月涉企检查计划,由市局统一向市司法局备案,未列入计划不得擅自检查。各单位应主动公布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和渠道,加强对行政检查的监督监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附件: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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