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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大勇副厅长做客《行风热线》直播间回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来源: | 发布时间:2018-03-01 | 【关闭】

 

  228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完成并公布实施之际,受自治区纠风办和内蒙古广播电视台联合打造的《行风热线》节目邀请,赵大勇副厅长携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做客直播间,介绍了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自开展到更新成果完成情况,并就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同时,节目组还对呼和浩特市征地补偿标准负责人进行了现场连线采访。
赵大勇副厅长做客《行风热线》直播间
回答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赵大勇
(2018年2月28日)

  一、自治区为什么要对2011年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及重新公布? 

  开展更新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是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多重需要,对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解决补偿标准偏低,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实现补偿的公平性,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等方面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区实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2011年完成更新工作的,201211日起实施。公布实施以来,各地认真执行该项政策,在维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要求,征地统一年产值和区片综合地价应设定对应的基准时间,一般35年更新一次;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随着自治区社会经济的发展,为此,我厅于20168月也就是在征地补偿标准(内政办发﹝2011143号)有效实施5年末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行文申请开展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61215日下发《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通知》(内政办字2016219)文件。正式启动征地补偿标准成果更新工作。 

  二、这次主要更新了哪些内容(更新情况)? 

  本轮更新工作在全区103个旗县(市、区)部署开展,征地补偿标准更新的土地地类为旗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等被限制征收的土地不在征地补偿更新范围内。包头市白云矿区因全域均为国有土地,不需要开展以外,其余102个地区均开展了此项工作。其中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卓资县、化德县、商都县、兴和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察哈尔右翼中旗、察哈尔右翼后旗、四子王旗、丰镇市)、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满洲里市(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的15个旗县(市、区),当地政府通过听证、论证后,确定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可以满足征地工作需要,维持了现行标准。 

  更新后全区征地补偿平均标准为25325/亩,与现行补偿平均标准相比提高7.57%全区十四个盟市,除乌兰察布市、满洲里市标准没有变化外,其余盟市征地补偿平均标准均有不同程度提高。其中,提高幅度排前三位的分别是:兴安盟(17.53%)、呼和浩特市(16.27%)、呼伦贝尔市(15.44%);通辽市(4.36%)、包头市(0.4%)、乌海市(0.11%)提高幅度最小,与国家“防止大起大落,稳步提高补偿标准”的思路相吻合。 

  三、新的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自治区根据国家要求,先后于2009年和2011年制订并公布了两轮征地补偿标准,目前完成的是第三轮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为做好此项工作,我厅组织技术力量,成立项目组,研究并制定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实施方案》,并于20171月下发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次更新工作的责任分工、工作原则、流程步骤、技术方法做了明确规范,同时为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了具体部署和安排。 

  1、明确责任,高度重视 

  本次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由我厅负责全区的工作组织和实施;各盟市负责所辖旗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完成盟市级成果的汇总平衡;各旗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完成旗县(市、区)补偿标准测算和区域间标准的平衡,组织召开成果的分析、论证和听证。 

  开展更新和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是进一步完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严肃性和透明性,切实保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能够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加强协调沟通,全力配合政府推进工作的落实。并要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成果更新工作所需经费由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财政分级负责。 

  2、立足实际,做好衔接 

  本次工作要在上一轮征地补偿标准成果的基础上调整更新。上一轮更新工作中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方法的地区应仍采用原方法开展工作,上一轮更新工作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继续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开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 

  经济社会发展态势等方面未发生明显变化的地区,经过广泛听证、论证后,认为原征地补偿标准在未来3-5年内能够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满足地方征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维持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需要地方政府组织并通过听证,论证并出具证明文件,阐明依据。 

  各地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农牧民补偿要求之间的关系,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区域之间征地补偿标准的平衡,防止出现大起大落,影响社会稳定,确保新老标准顺利衔接过渡。 

  3、主要任务与内容 

  本轮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的任务与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主要包含:1.确定测算范围,2.确定主导耕作制度,3.确定主要农作物年产量、价格和年产值,4.确定统一年产值,5.确定补偿倍数,6.数据库建设6个方面内容;二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主要包含:1.确定测算范围,2.划定区片,3.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数据库建设4个方面内容;三是成果平衡分析,主要包括盟市级成果平衡和自治区级成果平衡2个方面内容。 

  4、保证质量,按时完成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成果质量直接影响征地补偿工作的进行。各地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按实施方案时间安排完成成果更新工作,要做到时间服从于质量、成果服务于发展,保证此次更新成果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牧民权益. 

  5、成果审查和区域平衡 

  征地补偿标准更新是一项兼具技术性和政策性的工作,更新结果不但反映地方实际情况,同时也体现了当地政府的意愿。根据工作特点,依次从完备性、一致性、原则性和技术性四个方面对各地更新成果进行审查,一是检查提交的文字、表格、图件和数据库成果是否齐全;二是为了掌握更新成果与现行补偿标准的变化情况,要求各地上报现行补偿标准数据图层;三是强调上报成果必须经过地方政府认可、履行听证和论证程序。依据平衡原则,对14个盟市间接边关系进行了测算比较和分析,并反馈各盟市,在各盟市确认后公布平衡结果。  

  6、成果确定并公布实施 

  各地在征地补偿标准成果测算完成后,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2号)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相关部门和农牧民代表的意见,并通过听证、论证程序,保证了更新成果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由我厅将更新成果汇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更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对象及适用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本轮更新成果实施的对象为全区102个旗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集体农用地(除包头白云矿区因全域均为国有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定征地统一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要求,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3年或35年更新一次。但是各地区要按照保证被征地农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建立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补偿标准。要依据地类变化、土地质量、区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征地区片地价,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为确保《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提出哪些要求?将开展哪些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的参考依据,它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占用基本农田的,要按照当地最高标准予以补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参照此次公布的标准执行;对于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公布实施。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如何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于201841日正式实施,同时旧的补偿标准作废,在此之后接收的征地报件严格执行新的补偿标准,为使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平稳度过过渡期,还应从以下几点着手: 

  1、加强领导,各地区要加强协调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好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的各项工作,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社会矛盾。 

  2、履职到位,新的征地行为严格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执行,层层把关,认真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3、承诺保障,征地行为发生在征地补偿更新成果实施之日前,但征地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在征地补偿更新成果实施之日后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做出按照新征地标准提高补偿的承诺,从而保障被征地农牧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预警机制,要针对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顺利衔接和平稳过渡。 

  七、对这些工作的推进有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关呼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区要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农牧业、林业、民政、社会保障、统计、审计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区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工作的指导,做好有关政策和技术问题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把建设用地审批关,对出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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