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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10-03 | 【关闭】
  

  艾北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多民族国家。为便于各民族各地区人民更广泛的交流,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即1955年定义的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的现代标准汉语。2000年国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赋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定地位。

  为尊重民族文化多样性,体现各民族一律平等和共同繁荣的原则,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宪法明确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并将其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教育法中,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在少数民族聚集的自治区、自治县(旗)开设少数民族语言授课学校、班,实施通用语言文字和民族语言文字的混合教育。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并行不悖。国家宪法和法律鼓励和保障各民族在学习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让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更加精彩。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民族自治区,也是最早实施国家通用语言和民族语言混合教育地区。截至2019年,自治区内12个盟市共有140所蒙古族学校(包括初中、高中以及混合制三种类型),担负大约33万少数民族学生(其中蒙古族学生有29万)教育重任。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关心关怀以及大力支持下,内蒙古地区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蒙古语言文字教育得到长足进步,取得巨大成就。

  农牧区的少数民族通过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不仅精通民族语言,同时积淀很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基础,为其提供更多发展机遇。最近20年内蒙古的繁荣发展,稳定祥和的社会秩序,“模范自治区”建设离不开这些年培养的“双栖人才”。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底,内蒙古普通高等学校在校蒙古族学生为2.69万,研究生为0.09万。2019年底,这一数字分别增加到11.1万和0.6万。毕业后的蒙古族学生无论是继续攻读硕士、博士,还是返乡工作,独立自主创业等,都在于他们能够精准接受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快速融入现代社会,全面地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改变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成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力军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助力者。

  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依据宪法和法律推进统编教材学习使用、改善双语教育环境、加强民族教育,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现实需求和客观要求,无可厚非,更不能妄议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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