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乌海市辖三区不动产登记(到各自辖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三、办理地址
海勃湾区:乌海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西厅
乌达区:乌达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海南区:海南区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四、咨询电话:
海勃湾区:0473-6158277
乌达区:0473-3666068
海南区:0473-6158399
五、申请主体
不动产权利申请人。
六、办理流程
申请一受理一收费一审核一登簿一缮证一发证
注:权籍资料预审时,如必要将进行实地查看。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土地及房屋首次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一般抵押权登记7个工作日内办结,查、解封,注销登记即时办结。(注:如需补件,补件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遇法定假日及公休日顺延)
八、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59号)
九、办公时间
海勃湾区、乌达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海南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温馨提示:申请材料应提供原件且齐全,符合要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的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材料。申请材料形式应当为纸质介质,申请纸张应采用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质介质;幅面尺寸为国际标准297mm×210mm(A4纸)。填涂过程中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涂到指定位置。
首次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到场面签的无需提供)
4)土地成交确认书
5)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非划拨用地无需提供)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非出让的无需提供)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房屋征收情况证明(净地出让无需提供)
10)出让金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
办理事项名称:
个人土地及房屋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竣工验收
6)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图、宗地图
7)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8)现场勘察报告
办理事项名称:
企业土地及房屋首次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到场面签的无需提供)
5)国有土地使用证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8)竣工验收备案表
9)测绘报告、分层分户图、宗地图
10)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11)楼盘表
12)现场勘察报告
变更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土地及房屋所有权更名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更名变更的证明
办理事项名称:
土地及房屋所有权状况变更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分层分户图、宗地图
5)状况变更的证明(补缴土地出让金发票,土地办理签单、评估报告、完税证明)
办理事项名称:
土地及房屋分割或合并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 分割或合并后的测绘报告及分层分户图、宗地图
转移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存量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完税证明
注: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企业登记信息表、股东会决议
办理事项名称:
商品房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分层分户图、宗地图
5)票据(购房发票、完税证明)
注:申请人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并夫妻双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为法人的,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办理事项名称:
继承、受遗赠、赠与转移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存量房买卖合同
5)免税证明
6)继承、受遗赠、赠与公证书(无公证书的需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顺位继承人都需到场面签,继承人去世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转移登记示范文本:
抵押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企业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
4)企业委托书,受托人持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到场面签的无需提供)
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6)划拨用地抵押知晓书(出让用地无需提供)
7)顺位抵押知晓书(首次抵押的无需提供)
办理事项名称:
个人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5) 划拨用地抵押知晓书(出让用地无需提供)
6) 顺位抵押知晓书(首次抵押的无需提供)
办理事项名称:
企业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3)营业执照原件(或副本)
4)企业委托书,受托人持身份证明(法人代表到场面签的无需提供)
5)抵押权变更协议
6)划拨用地抵押知晓书(出让用地无需提供)
7)顺位抵押知晓书(首次抵押的无需提供)
办理事项名称:
个人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不动产权证书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抵押权变更协议
5)划拨用地抵押知晓书(出让用地无需提供)
6)顺位抵押知晓书(首次抵押的无需提供)
抵押登记示范文本:
预告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预告及预告抵押登记
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3)申请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借款合同
预告登记及预告抵押登记示范文本: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办理事项名称: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申请材料: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境内自然人: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身份证遗失的,应提交临时身份证;未成年人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交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证明、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查解封登记
办理事项名称:
注销及查解封登记
申请材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工作证件。